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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6-21 08:55 编辑
依终局裁决此申请执行彼申请撤销应当中止执行
2017年6月20日下午4:20左右,我陪朋友徐某华(男性)到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盐城市劳动仲裁委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盐劳人仲案〔2017〕第94号《仲裁裁决书》,该文书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必华人民币合计贰万柒仟陆佰捌拾元,其中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的生活费1408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600元。” 徐某华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称:“申请人未对该裁决提起起诉,且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由于新洋公司在该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未履行支付义务,徐必华故向贵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徐某华来到3号接案窗口,接待的女同志将材料交给一位男性领导审查后,这位男领导说:“这个裁决,用人单位有没有申请撤销?如果申请撤销,应等待撤销请求被驳回后再申请对其强制执行。”我说:“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这个裁决,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在2017年6月8日下午5时开过庭),但是,该裁决是生效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不影响这个94号裁决的效力,不影响它的执行力及作为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让劳动者在申请撤销案件的裁决生效后才可申请执行,就潜含着对该94号终局裁决之法律效力的否定。假如当事人依据二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会说对方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已经开庭审理,等再审裁决生效后,才可申请执行吗?”他问:“可以提供劳动仲裁机构的联系电话吗?我们需要了解这个裁决有没有生效?”我说:“2016年6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规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但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义务’,因此,这个裁决有未生效,我朋友徐某华没有证明义务。”
这个男领导说:“对不起,我想办法联系市劳动仲裁院核实一下,你们坐那边等待一下。”大约5点半左右,这个男领导又出现在窗口,我见到他在口述,3号窗口的女同志在电脑上输入,原来在编制《谈话笔录》,大意是:新洋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当前尚未结案,徐某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应当中止执行。
女同志递给徐某华《谈话笔录》,让其签字确认。我说:“暂慢,笔录上告知应当中止执行,但未说明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这就好象你院在裁定不予受理某个执行案件时,在裁定书中也应当援引法律条文(款)释明。”男领导于是翻书,指着某页中的几行给我看,文为:“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向上页一翻,原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我对男领导说:“谢谢,群众是讲道理的。你在履行释明义务时,提供了法律条文,而且对该条文的理解双方并无争议时,当事人不会无理纠缠,是会理解与配合你们的工作的。”男领导让女同志向徐某华开具了收件清单,徐某华再次对男领导说了几声感谢后与我一起离开了立案庭。我对徐某华说:“根据苏高法〔1994〕9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掌握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条件和程序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决定中止执行程序的,应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实际上,立案庭只应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告知执行程序中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执行中止应在案件转交执行局,并落实执行员后再由执行法院依法作出。但是,这些细节对于你这个案件来说,无关紧要,不影响对于你才提交的执行申请,暂时不能强制执行的结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会引发被执行人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行为。我认为,执行法院还是应当制作中止执行的裁定,否则这边告知中止执行了,那边还不晓得徐某华已申请执行94号终局裁决呢!”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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