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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盐都公安局不公开聚众斗殴信息所作答复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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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09:16: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12-7 09:18 编辑

盐都公安局不公开聚众斗殴信息所作答复被撤销

       2018年8月16日,盐城市区居民刘某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盐都区公安局(局长迮大猛)申请:公开你局在申请人户籍资料上登记的“聚众斗殴”“待办人员”所涉及的聚众斗殴事件的发生时间、参与斗殴的申请人一方的人员姓名及互殴的另一方主要人员姓名及公安机关因聚众斗殴出警的接处警登记表。他在所需信息的用途栏表述:“2016年时申请人因故发现本人的户籍信息上有盐都区公安局大冈派出所录入的2006年时申请人聚众斗殴、属待办人员字样的信息。为了解公安机关所称的申请人参与聚众斗殴的详细情况,恳请盐都区公安局公开当时的接处警记录,以及申请人聚了哪些人参与斗殴、斗殴的时间等信息。由于时间长了,2006年有没去过大冈没有印象了,恳请贵机关依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9月5日上午, 刘某勇收到都公办信申(2018)第2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文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经查,①未在您的户籍资料上查到‘待办人员’事项,且未查找到你所称的接处警记录(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便于我局继续开展核查)。②您申请获取的聚众斗殴事件的发生时间、参与斗殴的申请人一方的人员姓名、互殴另一方主要人员姓名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此告知。
盐公复决字﹝​2018﹞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4页

       刘某勇不服,于2018年9月6日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2、撤销都公办信申(2018)第2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刘某勇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被申请人明确涉及聚众斗殴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表明该信息存在,只是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已。比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信息或者不对公民权利义务名誉等产生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这些信息即使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不能认定为这些信息不存在。假如涉及聚众斗殴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成立,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应以第二款即“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不予公开,理当告诉不予公开的根据即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没有告知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而答复违法。
       复议机关延长一个月复议期限后,2018年12月6日上午,刘某勇收到了盐城市公安局寄来的盐公复决字﹝​2018﹞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盐城市公安局撤销了都公办信申(2018)第2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复议决定第3页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称,您申请获取的聚从斗殴事件的发生时间、参与斗殴的申请人一方的姓名及互殴的另一方主要人员姓名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被申请人未说明不属于公开范围的理由,之后又称“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前后矛盾,该答复存在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盐都区公安局作出的都公办信申(2018)第2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收到刘某勇发来的上述复议决定后,我致电他:“你告盐都区公安局竟然都告赢了,不简单,恭喜你。你就耐心等待它在15个工作日内另行作出书面答复即可。如果你对它将来的答复依然不满意,依然享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O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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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2-7 16:38:00 | 只看该作者
虎父无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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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1 16:39: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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