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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 法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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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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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12:47: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11-6 13:14 编辑

         法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应回避


   我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维持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将盐城市人民政府及亭湖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16年10月31日下午,(2016)苏09初159号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审判长刘红询问我对两被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我说:“有异议。被告方出庭人员中没有各方的主要负责人,这违背法律规定。”她问我对合议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我说:“那我申请你回避。回避的理由是,两个被告的负责人均未出庭,你作为审判长未履行通知及督促出庭的法定职责;而且声称对方提交的《情况说明》是请假手续,又不敢向原告出示,缺乏公正性。”
  离开法院不久,我致电李星星,他说下次开庭你就知道女审判长的姓名了。潜台词是暗示该女审判长将不会回避。当晚,我网络发布《状告盐城市政府及亭湖区政府其负责人均不出庭》,暂用字母A替代女审判长的姓名。11月1日下午2:40,李星星来电告知:“我们向两被告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现口头通知对你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
   11月2日上午,李星星收到我快递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申请书》。我指出:“10月31日开庭,原告询问审判长是否依据省高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其不予理睬。她收到两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口头告知说两被告负责人有事不能来,给了情况说明。我怀疑情况说明的内容存在政府领导私下递条子干扰审理的可能。而且其理由是否正当,直接影响到原告诉权的行使。……审判长如果确实向两被告送达了负责人应诉通知,对于该应诉通知属于应入正卷的内容,其对原告的质疑拒绝回应,对于对方不出庭是否提供了理由,以及理由是否正当,认为原告没有权利顾问,明显是对原告合法权利的漠视。……她在法庭上对行政诉讼中原告权利的漠视,以及我已在网络公开发布批评两级政府以及该审判长的评论。审判长与我之间已成对立的状态。……她对于原告的正当询问不予理睬,对于两被告是否提出理由,不容质疑、查看……。”
   2016115日下午,我收到了李星星寄来的(2016)苏09行初159号《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文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申请本案审判长刘红回避,认为其未履行督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经向本院院长汇报,本院院长认为: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其申请。其驳回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最高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显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重复解释,复议决定由院长作出的法律依据。对于申请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究竟不符合哪一条法律规定,刘红是否履行通知及督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作出澄清或解释。因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依据,直白地讲:“决定回避,院长说不符合就是不符合,甭和我谈为什么不符合。”
   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依法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时应引用法律条文,而不能无理地用回避申请应由院长作出决定的法律规定,作为驳回申请的法定理由。《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2011年6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由上述的法律条文不难看出,我申请刘红回避的理由符合“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与“本案当事人(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两被告即盐城市人民政府、亭湖区人民政府两机关负责人均未到场,其不能到场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该审判长刘红没有通知及督促,则该人违背行政诉讼的法定程序,当然属于不正当行为。申请人作出是否申请回避的决定前,有权利了解该审判长有未按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及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的法定职责。11月1日,李星星告知向两被告送达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既然如此,刘红拒绝应答并出示文书供原告核实,当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2、刘红解释两被告出庭人员现场提交了《情况说明》,表明有事不能来。而原告认为:盐城市人民政府及亭湖区人民政府如果出庭当日不能出庭,应在两日前请假。两日前没有请假,应视作两天前做好了两天后的出庭安排。当庭请假即使属实,刘红应当征询原告方的意见,决定是否酌情延期开庭,而不能直接剥夺了原告依法要求延期开庭的程序性权利。3、国办发〔2016〕54号规定:“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及法院均有权查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的理由是否正当,刘红明示原告没有核实两被告请假手续及请假是否有正当理由。该司法行为明显不当。4、撇开请假时间的争议,如果两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确凿是表达当日下午有特殊工作安排,允许原告扫视一下,应无大碍。其不肯出示《情况说明》,更加使我怀疑两政府机关当庭递条子、打招呼,干扰司法机关办案,此案可能会得到不公正审理。5、刘红有义务告知原告有未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并提供送达证明证实,如果通知而相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裁判文书应依据法[2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情况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如果没有通知或建议,则人民法院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因此,刘红怠于告知出庭通知送达情况,与原告的诉讼利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10月31日晚,我在多家网站发表《状告盐城市政府及亭湖区政府,其负责人均不出庭》,直接对159号案件的审判长审理案件存在不公正的事实进行曝光。11月1日15:35分,该文章在人民网江苏视窗发表。因此,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前,原告与审判长之间属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刘红的不正当的行为,被投诉曝光形成的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规定:“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
   综上所述,刘红存在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她已被原告在人民网曝光的背景下,对于不公正审理的可能性,以及原告与刘红间的投诉被投诉的对立关系,视而不见,依然拒绝刘红回避,是不明智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二O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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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6 13:51: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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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麾将军(从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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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14:14: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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