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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执行异议之诉所不服的裁定如未立案应主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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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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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3:0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11-22 13:39 编辑

执行异议之诉所不服的裁定如未立案应主动撤销


      张某向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因为在诉讼程序中张某对云翔公司的债务人射阳兆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享有的145元债权进行了财产保全,执行程序中法院要求兆丰公司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兆丰公司主张2015年7月7日财产保全时已不欠云翔公司任何钱,于2016年6月6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丁卫东局长联络王樵、郭志敬、张丽丽三人组成合议庭,指定王樵为审判长,于7月14日下午避开公开审理,在王樵位于法院六楼的办公室内关门双方听证,同年7月28日作出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8月1日向张某送达宣告中止执行145万元到期债权的裁定。

       张某不服中止执行裁定,于8月10日向该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16)苏0924民初3557号。8月下旬初,张某从小道消息听说执异22号自始自终未进入法院办案流程,张某的代理人沈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王如平院长寄出《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2016)苏0924执异22号的报告》,文中称:“截止今日申请执行人不知异议受理与否的情况。……你院如果认为存在依法受理的事实,恳请公开依法受理的时间……。张某于8月3日对执行局没有告知受理时间等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丁卫东签收,但至今不敢回应受理时间及受理依据的问题。”
       9月9日下午,沈某致电从该院司法服务热线意外获知执异22号案件的受理时间是8月2日。对于该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只能发生于8月2日之后,8月1日前丁卫东诸人的非法活动,与8月2日受理的执异22号应在8月3-18日间审查并作出裁定,没有关联性。而8月2日受理的执异22号案件至今无法落实审查,因为审查后将会作出另一个执异22号裁定,所以,已作出的裁定的撤销问题必须解决。
       10月13日上午,该法院纪委书记王镜辉与张某沟通,王镜辉建议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走,而张某要求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直接撤销违法作出的执异22号。10月24日上午,王镜辉再次在法官约见室与张某会面,王某确认了执异22号案件在2016年8月1前未立案,但是仍然回避撤销执异22号的焦点问题。法院因为在先错误的操作,事情到了团团绕,无法解结的程度。沈某认为:
       一、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与走执行异议之诉作出撤销判决,引起的法律程序不同。通过此两种途径,均可致执异22号执行裁定因撤销自始无效。但是,执行异议之诉属于一审程序,兆丰公司对撤销判决不服,依法应当提起上诉来救济;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则兆丰公司提起的异议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院长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走执行异议之诉受举证期限、开庭时间等约束,耗时较长;在法院领导已查明所不服的裁定未经立案的前提下,单凭此项证据或事实,足以作出撤销决定。当日研究决定,可以当日作出并送达撤销决定,便捷、快速。
       二、执行异议之诉导向二审最终还得返回执行异议审查,多耗一个一二审程序。如果不从审判监督程序主动撤销,而走执行异议之诉,就本案而言,撤销是没有质疑的,但法院能否判决继续执行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撤销就标志着案件重审,程序“轮空”重来,在未重来的情况下,作出继续执行裁决,必须指引兆丰公司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得中院裁决时,如果准许撤销执异22号,则兆丰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在8月2日立案后仍未进行审查,审查后仍可能沿执行异议之诉,其中一方提起上诉流水;如果准许继续执行,则无疑是立足于肯定执行22号的中止执行裁定的有效上,与撤销裁决相冲突;如果支持中止执行,则无疑驳回了原告张某不服中止执行的诉求,与中止执行的裁定依法无效也相冲突。张某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但尚未审理或未审理终结时,对于并未进入办案流程的明显错案应立即纠正,而不应占用宝贵司法资源进一步折腾当事人。在裁定撤销后,执行异议之诉因损害张某的裁决已不复存在,可以驳回起诉或者由原告申请撤销的方式终结审理。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与纠正途径,必须尽快回归案件正常的受理程序。如果走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执异22号裁定有利于兆丰公司,兆丰公司不服只能回归8月2日受理的异议审查程序,而不能提起上诉;兆丰公司坚持上诉,中院可迅速裁定不予受理。而所回归的异议审查程序,其基本事实是:其提起异议的时间仍是2016年6月6日,该异议直到8月2日才受理,所以再次审查的执异22号是专指8月2日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如果顽固地顺承法官经办私案的非法裁决,一路走下去,则无论如何不能作出终审的判决来。即使作出终审的判决,它也不能宣布2016年8月2日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因该判决的生效而撤销,或者产生8月2日受理的执行异议,永久地不需要结案。因此,在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发现原告所不服的执行裁定未经立案受理程序作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撤销原裁定。
       四、快速撤销执异22号中止执行裁定,是另一关联案件顺利执行的保证。张某于2016年10月8日依据(2016)苏09民终2711号《民事判决书》又向该法院申请执行,诉求之一是执行2015年7月7日人民法院保全的债务人云翔公司对兆丰公司享有的92.4万元债权部分。如果以兆丰公司未在诉讼程序中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予受理来强制执行,这就与当前未撤销的执异22号裁定冲突。因此,不快速解决执异22号案件的撤销问题,必将导致同一法院在同类执行案件及相同协助执行人的情况下,共存完全对立的审判思维与执行措施。从法官执法的独立性上来看,如果后者不受前者的影响,对92.4万元强制执行兆丰公司处的财产,其行为外在表现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因此,该法院明知在实体上的裁判错误而怠于及时纠正,势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笔者认为:在撤销原裁定的裁定上,书面告知兆丰公司执行异议已在8月2日受理,并将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则兆丰公司就会将精力集中在尚未裁决的执异22号案件的审查上,一方对作出的裁定如有不服,再依执行异议之诉或复议程序进行救济。
       如果射阳县人民法院不走审判监督程序,而坚持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则任一方在发现执行异议之诉对自己不利时,均可以执异22号自8月2日受理后至今不作出裁决,要求法院依法作出中止执行或者驳回异议请求的裁定。执异22号案件8月2日才受理,到现在裁定还没下来呢,怎么能存在不服执异22号裁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假如8月2日受理的执异22号裁定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在15天内结案,并向张某送达裁定书,张某也是不服,那么当前时间就会出现张某不服同号不同文的两个裁定所提起的两个执行异议之诉。       2016年10月17日,射阳县人民法院陈丽娟法官告诉张某:“执行异议之诉在程序上走不下去了,8月2日受理的兆丰公司执行异议也想审查而审查不起来。昨天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已决定撤销执异22号,撤销裁定明天应当可以下达,建议你与执行局丁卫东联系。”致电丁卫东,他说:“要撤销执异22号,除非3557号执行异议之诉在先驳回起诉。”这就意味着,审判委员会所决定的撤销,是一个附条件的“空口承诺”。驳回包括撤销执异22号中止执行裁定的执行异议之诉,即是对撤销执异22号诉求的否定。张某的代理人致信丁卫东:“在盗用执异22号案号违法作出的裁定撤销之前,对已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让我方主动撤诉是痴人说梦。”
      2016年11月21日下午5:40左右,张某在法院附近遇到陈丽娟法官,她说:“执异22号裁定作出前没有立案,不容置疑。法院发现错误,附加张某先行撤去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依职权撤销非法裁定的条件,明显不当。先行撤销执异22号后,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的内容不存在了,要么说服原各撤回起诉,要么驳回起诉,都能快速回归正常渠道。”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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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22 13:12:07 | 只看该作者
2016年11月21日下午5:40左右,张某在法院附近遇到陈丽娟法官,她说:“执异22号裁定作出前没有立案,不容置疑。法院发现错误,附加张某先行撤去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依职权撤销非法裁定的条件,明显不当。先行撤销执异22号后,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的内容不存在了,要么说服原各撤回起诉,要么驳回起诉,都能快速回归正常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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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22 16:15:16 | 只看该作者
百姓维权难,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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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2 16:43:09 | 只看该作者
该文原创于10月24日,从“2016年10月17日,射阳县人民法院陈丽娟法官告诉张某”向后,为11月22日追加内容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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