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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中院认定信息公开答复使用方章蓝印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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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09:16: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3-16 09:28 编辑

               盐城中院认定信息公开答复使用方章蓝印泥合法
      

       盐城市区居民沈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2016年4月27日,亭湖区人民政府向沈某送达了《盐城市亭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6010)。该告知书加盖印文为“盐城市亭湖区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方形蓝印泥印章。沈某不服,遂于2016年6月15日向盐城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6年8月17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2016】盐政行复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亭湖区人民政府的答复行为并无不当,决定维持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0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沈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将盐城市人民政府及亭湖区人民政府告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等诉讼请求。该案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沈某主张:“亭湖区政府给原告的告知书未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所加盖的印章更不是其承办机构的公章,应视为被申请人没有作出申请公开告知书。”合议庭( 审判长李村、代理审判员付陈友及李星星)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亭湖区政府作出的案涉告知书是否合法,其中包括所加盖印章是否合法,不予公开的决定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亭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辉芳同志答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落款为2016年4月25日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告知书加盖了亭湖区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及亭湖区政府三定方案,政府办主要职责里明确政府办具体承办区政府的信息公开事务,故加盖信息公开专用章是合法的。”
       沈某发表辩论意见称:“复议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对复议事项没有履行全面审查的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应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问题,亭湖区人民政府既未加盖区政府公章,也未加盖政府办公章,即使使用承办机构公章答复也是违法的,却用了一个没有五角星、采用蓝印油、没有申请人及承办机构全称的违法刻制的方章,政府机关公章法定是圆形和五角星,证明该答复在未经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审批,盖不到被申请人公章的情况下违法作出。2015年省高院信息公开案例第二例,证明未加盖公章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法定方式要件,应视为行政机关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陈辉芳辩称:“使用该方形印章,而不按照法律规定带上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角星,以及不使用红色的印油,是经亭湖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研究决定,故而刻制该印章不违背法律规定。”沈某驳斥:“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文件中并无经领导批准即可刻制公章的规定,其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告知书上的印章不是公章,公章应当是圆形,领导通过研究决定的方式将象征国家尊严的公章剔掉五角星,并不使用红色印油,表明了相关领导的政府他信,明显违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不能根据自己的爱好,任性地想将公章刻成方形就方形,刻成三角形就三角形。如果亭湖区人民政府所称的使用方章蓝印泥是合法的,那么,亭湖区人民政府的现任领导张宏春,假如一时冲动决定将亭湖区人民政府的大印刻成多边形,或者里面放在美国的国旗,也应当是合法的。其理由同样可以说经过领导审批。”
       亭湖区人民政府辩称:“区政府的领导有权利决定所使用印章的印文及图形。”沈某认为:“国发【1999】25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但是,区政府在本案中并未提供使用该没有中国标志的五角星的方章经过领导审批的任何手续。即使经过领导审批,该条也只是规定刻制圆形的政府公章时,不适用任性刻制方形、三角形或者多边形的印章。25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所以,区政府在决定启用该方形印章时,请销毁亭湖区人民政府的公章,在事实没有销毁仍在使用的情况下,该方形印章的使用必然是违法的。至于区政府辩解区政府授权政府办具体承办信息公开工作,故使用承办机构的印章是合法的,这个逻辑很荒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从该条文中推不出指定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答复的观点。《江苏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明确规定了作出答复应使用本机关的印章,而不能使用本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印章。”
        2017年3月4日上午,沈某收到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16)苏09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对于印章使用的合法与否只有一句话,即“原告沈某主张被告亭湖区政府在案涉告知书上所加盖印章不合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沈某忍不住笑了:“使用没有五角星的印章还于法有据,据从何来,怎么能一句针对性的话都没有!”
       201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沈某致电该案承办法官付陈友:“付法官,你好,我对160号判决完全不服,但是我履行2016年12月13日与你通话时的承诺,无论你怎么判,我对你办理的这个案件不上诉。”朋友吴某问我:“你为何不上诉呢?”我对他解释:“我不上诉,一方面是因为我在法庭中即作过口头承诺,无论中级人民法院怎么胡判,我也不上诉。另一方面,不靠谱的判决因为我的不上诉将成为生效判决,如此在盐城辖区范围内,任何行政机关将该机关的公章中掏掉五角星,拒绝使用象征红色革命的红色印泥,或者任性地将公章改成方形、三角性或者其他的奇怪形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后相关公民对此表示不服的,管它怎么能耐,也休想在行政诉讼中让政府败诉。法院认定有理,我就要积极推广这种做法,为亭湖区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遭遇类似情形担忧可能败诉时,为他提供成功案例,保它金枪不倒。”(作者单位: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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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10:43:43 | 只看该作者
省高院也支持可以加盖信息公开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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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6 11:28:29 | 只看该作者
焦点不是可不可以加盖信息公开专用章,省高院没说信息公开专用章可以没有五角星,没说政府机关公章可以用方形。所以不能用印文内容中的相关表达混淆视听。省高院更没有说行政机关公章中机关名称可以不用全称。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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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6 11:32:17 | 只看该作者
另外,亭湖区人民政府有圆形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而且该章中有五角星,也有区政府全称。因此,省高院更没有说可以刻制两个信息公开专用章,一个方的一个圆的。如果可以两个,那么区政府的大印,是不是也可以刻制两枚,办公室放一枚,区长家里放一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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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14:00:20 | 只看该作者
有章就行,何必纠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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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10:35: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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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7 14:56:36 | 只看该作者
zcksdm 发表于 2017-3-16 14:00
有章就行,何必纠结形式。

     有章就行,那如果你与别人签订合同,对方将姓名签少了一个字,你会不会说有签字就行啊?假如你家拆迁,与你签订拆迁合同的单位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加盖,你会不会说有章就行。如果亭湖区人民政府与你签订民事合同,你发现公章印文中没有民字,你也会认为有章就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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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15:54: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许起晨 于 2017-3-17 16: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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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16:37:30 | 只看该作者
龙庆王爷 发表于 2017-3-17 14:56
有章就行,那如果你与别人签订合同,对方将姓名签少了一个字,你会不会说有签字就行啊?假如你家拆 ...

这位朋友我说的不必纠结形式是指印章的形状和颜色之类的,并没有说内容有误或名不副实的章也可以,请不要曲解我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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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16:47:12 | 只看该作者
陆小寒 发表于 2017-3-16 10:43
省高院也支持可以加盖信息公开专用章。

法律专家见地就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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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7 23:02:17 | 只看该作者
zcksdm 发表于 2017-3-17 16:37
这位朋友我说的不必纠结形式是指印章的形状和颜色之类的,并没有说内容有误或名不副实的章也可以,请不要 ...

因为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公章的式样,文章所论的形式业已涉及到印文与全称不符的问题,也属于形式问题。对于蓝印泥,确实可以不必较真,但是现实中乡镇人民政府以上的政府机关,你可能真的难得一见用蓝印油的,红色其实也是政府权威的体现,用色是严谨的。若是企业用印,偶尔出现蓝色的现象我不会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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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8 11:02:32 | 只看该作者
中院判断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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