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断正确 |
zcksdm 发表于 2017-3-17 16:37 因为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公章的式样,文章所论的形式业已涉及到印文与全称不符的问题,也属于形式问题。对于蓝印泥,确实可以不必较真,但是现实中乡镇人民政府以上的政府机关,你可能真的难得一见用蓝印油的,红色其实也是政府权威的体现,用色是严谨的。若是企业用印,偶尔出现蓝色的现象我不会惊讶。 |
陆小寒 发表于 2017-3-16 10:43 法律专家见地就是不一样 |
龙庆王爷 发表于 2017-3-17 14:56 这位朋友我说的不必纠结形式是指印章的形状和颜色之类的,并没有说内容有误或名不副实的章也可以,请不要曲解我的本意! |
本帖最后由 许起晨 于 2017-3-17 16:19 编辑 |
zcksdm 发表于 2017-3-16 14:00 有章就行,那如果你与别人签订合同,对方将姓名签少了一个字,你会不会说有签字就行啊?假如你家拆迁,与你签订拆迁合同的单位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加盖,你会不会说有章就行。如果亭湖区人民政府与你签订民事合同,你发现公章印文中没有民字,你也会认为有章就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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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章就行,何必纠结形式。 |
另外,亭湖区人民政府有圆形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而且该章中有五角星,也有区政府全称。因此,省高院更没有说可以刻制两个信息公开专用章,一个方的一个圆的。如果可以两个,那么区政府的大印,是不是也可以刻制两枚,办公室放一枚,区长家里放一枚呢。 |
焦点不是可不可以加盖信息公开专用章,省高院没说信息公开专用章可以没有五角星,没说政府机关公章可以用方形。所以不能用印文内容中的相关表达混淆视听。省高院更没有说行政机关公章中机关名称可以不用全称。是不是这样。 |
省高院也支持可以加盖信息公开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