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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市计生委公开健康妇女取环前置条件信息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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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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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20:32: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7-15 20:33 编辑

        盐城市计生委公开健康妇女取环前置条件信息含糊

      2017年7月5日,我向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我市育龄妇女或外市来我市打工妇女在我市市区医院摘取节育环(俗称的拿环),需要向相关医院提供的证明材料(手续)。该信息需求等价于你委若存在要求辖区内医院不得擅自为健康妇女以变更节育措施为由行取环手术时,公开你委所设置的或要求遵循的取环前置条件。”
      在所需信息的用途中,我描述“本人某亲属在苏州打工,因为知道申请人平素爱好钻研法律,说她想在苏州某医院拿环,问我拿环是否违背计生方面的法律政策,请求拿环时,医院会否要求她提供什么证明。这事将我难住了,我向市内相关医院咨询后,认为可以带环引起身体不适为由到正规医院拿环。申请人认为,采取何种节育措施,育龄妇女有自由选择权,上环依法不可强制,则取环时也应遵循自愿。不能以某妇女取环”有罪推定“她有拟超生的阴谋或风险。故而,育龄妇女非以带环引起身体不适,而以拟采取服用避孕药办法替代内带节育器措施时,计生部门或相关医院不得设置无法律依据的障碍性的附加条件。盐城市妇幼保健院说要提供所属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申请人认为计生部门不具有非经其批准医院不得为育龄妇女取环的行政审批权。”
      我在申请表中继续说明:“苏州与盐城同属江苏,法律环境是一样的,近几年,申请人也知道托人偷偷摸摸拿环的向个案例,认为不可思议。申请人出于公益及增长个人知识的需要,特向你委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注:信息需求中的拿环,限在无疾状态或节育妇女出于自我调整节育措施的背景下理解;答复应提供法律法规或政策(红头文件)上的依据。”
      2017年7月15日上午,盐城市计生委通过申通快递向我送达了落款2017年7月14日的《盐城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的十九条、二十条,第五章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向本人公开。现逐一评说:1、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该信息与申请人的信息需求缺乏关联性,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是健康妇女是变更节育措施为由的拿环,并无明示拿环后将不采取避孕措施的意思。该条规定保障公民知情选择节育措施,并未强调国家认为此节育措施安全、有效、适宜,公民就必须选择之。上环属于节育手术,拿环不属于节育手术。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该条规定表明健康的育龄妇女有权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子宫内置节育环只是节育措施之一,因此,育龄妇女有权自主选择停止节育器节育措施,而采用其他节育措施。她拟采取其他节育措施,没有义务向政府提供书面保证,她若违背计生义务,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制裁。3、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这是对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要求,他们有应当指导的义务,被指导的人员即使不遵循,也不影响其已履行指导义务的成立。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表明计生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推广,更与要求变更节育措施的健康妇女的拿环需求无关。4、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笔者所设置的拟拿环人背景资料,与怀孕八杆子打不着,与胎儿性别鉴定及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风险,更是风马牛不相及。我实在搞不清,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举这些与本人信息需求的解释,没有任何关联性或者辅助性说明作用的法律条文,到底是什么想法,还是为了凑字数,以彰显答复的严谨、依法。

      盐城市计生委继续答复如下:“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对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一直倡导知情选择,2005年5月31日,盐政发〔2005〕136号《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实行中期(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扎口把关,并出具相关证明。”从该段文字推敲,一是并未说明实行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在手术前应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还是手术后由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宫内节育器手术后的备案证明。二是如果歪曲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是必须持计生部门相关证明方可拿环,显然与盐城市计生委公开的、比盐城市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效力大得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的授权性规范抵触,依法应当无效。
      取出宫内节育器,必须容许盐城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雁过拔毛一把,会不会是《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呢?《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该规定对于取出宫内节育环,不但没有设计必须要计生服务部门同意或出具证明认可的前提条件,反而规定了享有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申请人认为:盐城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据授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没有权利通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途径,对育龄妇女自愿选择停止采用宫内节育器手术,增设行政许可,为计生部门的滥用职权及滋生腐败提供温床。
      从隐私权角度考虑,采用何种避孕措施,育龄妇女既然依法享有自由选择权,则选定的方式涉及该妇女的个人隐私,没有义务向政府机关公开。打个简单的比方,法律没有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妇女必须上环,法律更没有规定没上环的妇女必须将拟采取的避孕措施或者已采取的避孕措施告知政府机关或者计生服务机构。某夫妻采取的避孕措施是男方体外射精,计生委的领导如果是女人,作为普通公众,她坚持要掌握特定妇女的避孕方式对她很有价值还是很有借鉴作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盐政发〔2005〕13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统一把关为由增设妇女拿环变更节育措施,必须经它同意,属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废除。该第三款更未对出具相关证明,到底要证明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它应当作出相关证明,什么条件下它有权拒绝作出相关证明作出说明,应是为暗箱操作伏笔。如果妇女张某内心想再生一孩,但口头上却说想改变节育措施,你盐城市计生服务机构有什么能力能证明她拿环的目的,不是想再生一孩,或者肯定是想再生一孩?又比如张某依据育龄妇女有权自愿选择避孕措施为由,说准备拿环后采用服避孕药避孕,你计生部门又依据什么来证明她在行房事前后不会忘记口服避孕药?或者她说她身体健康,健康不健康应由医院来诊断,你计生服务机构的同志还能出证明说她身体不健康不成?
      盐城市计生委的答复表明,健康妇女以变更节育措施为由要求行取环手术,该妇女应到当地的计生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证明,它只是公开了前置文件的文种。故而,盐城市计生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明确,内容含糊。笔者将进一步刨根问底: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变更节育措施这个应当免费的政府服务项目,为何成了育龄妇女必须托关系、送钱财,见不得光,还透透透露着滋生腐败印象的鬼脸?
      健康妇女变更节育措施而拿环,应由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扎口把关,并出具内容不敢对公众公开的相关证明,属于典型的权力寻租。用增设行政许可的方式,变相剥夺育龄妇女的拒绝选择宫内节育器的法定权利。做女人实在不易,在女人的子宫里放进一个铁器,女人对自己的身体都作不得主,拿不出来还要再经政府同意,还美其名曰:“统一扎口把关。”女人的地盘,女人自己不能作主,我来女人打抱不平。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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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麾将军(从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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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7-16 15:40:39 | 只看该作者
说清楚了他们还玩什么
物是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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