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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议] 三日前通知开庭时间指开庭日不计至少提前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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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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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2 08:34: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8-12 08:37 编辑

       三日前通知开庭时间指开庭日不计至少提前三日

      2017年8月6日下午6时左右,我与朋友吴某到盐城市区后关路一茶座,来此是因为吴某的朋友花某的亲戚李某的官司,请我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意见。李某说:“2012年9月28日,盐城白马纺织服装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前夫王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租位于盐城市开放大道江苏白马商城内一号楼第五层的房屋,其建筑面积1270.25平方米,限用于经营酒店。后因租金给付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4月下旬,盐城白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纺织公司更名)将王某及李某诉诸亭湖区人民法院。而我们主张,有几个月没给租金是因为原告预先违约。案号〔2017〕苏0902民初239号,案子开过一次庭了,在上一次开庭过程中,我与前夫一起委托的律师突然宣布与我解除委托关系,让我措手不及。我以为一次开庭就结束了,但是8月5日下午5时前后,我收到了亭湖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开庭传票,通知该案于8月8日下午3时第二次开庭。我亲戚说你擅长法律,想请你代理。”
       我回应:“我不是律师。这个案子,你还是另请律师,我不好给你代理,但可以稍微指点一下。可以给我看看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以及这个案子被发回重审前的一二审开庭笔录吗?”李某说:“你说的这些都没有,有材料也基本在原来的律师处。”我说:“连起诉状都拿不出来,你在手的材料我就不细看了。像你这种情况,就是请律师也来不及;就是材料齐全,律师研读全案材料、遇疑点时与你沟通的时间都不能保障。”
       我翻看亭湖区人民法院寄给她的快递详单及传票,发现传票的落款是8月3日,专递的寄出日期是8月4日,李某收件日期是8月5日下午。我对李某说:”这次开庭,你如果不请律师,我估计你有理也难打赢。就从你叙说的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再三阻止你说话,以及开庭传票不依法送达来看,我不看好你个人上阵打官司的胜诉几率。”
       李某说:“事已至此,沈主任有什么良策呢?“我说:“第一,亭湖区人民法院审案搞开庭时间突袭,未遵守开庭时间提前三日通知的规定,你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我估计此着应当凑效。只要亭湖区人民法院同意,那么,你就可以委托一个负责任、有担当的律师为你效力,并让他有稍微充裕的时间准备。如果承办法官对你的申请不予置理,那么8月8日下午开庭之始,你再次提交延期申请,并照着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及法定理由,并要求计入庭审笔录,即可有效保障你的合法权益。第二,你明天要立即调取发回重审前的一二审案卷材料,以及239号一审案件原告及你的代理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这样的好处是,你未来请律师时,律师不需要花时间去搜集案件信息。”
       当晚12点左右,我向李某的亲戚微信送达《关于延期开庭申请书》,让他传与李某,并指导如此如此,应当可以成功。延期申请的内容如下:本人李某8月5日下午,收到你院于2017年8月4日寄出的〔2017〕苏0902民初239号开庭传票,明确开庭时间为8月8日下午3时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即开庭传票应当在开庭之日三日前通知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知开庭的时间,是不含开庭之日三日前通知到位。8月8日开庭,其前留空5、6、7三天,应在最迟8月4日24时或8月5日零时之前送达,但你院在8月5日下午5时许才向本人通知开庭时间,故你院是在开庭之日不计,此前的两日前通知本人参加8月8日的庭审活动,属于程序违法。由于提前通知未依法履行,致使本人在8月8日开庭前难以做好应诉的充分准备。同时,本人发现你院未在开庭三日前直到8月7日8时,亭湖法院网(网址略)的开庭公告栏目或者其它处所对8月8日拟开庭审理的案件,未依法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故申请延期审理,即请另定开庭时间,并遵循提前通知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姓名,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
       2017年8月7日下午4时左右,朋友吴某来电告知:“李某案子的承办法官收到延期审理的通知后,已口头同意延期审理,开庭传票明天上午可以拿到。”8月8日中午12点半左右,李某的亲戚发来新传票,其内容是通知李某于2017年8月15日15时20分到亭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参加〔2017〕苏0902民初239号开庭审理活动。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陈爱莲、代理审判员夏凡及人民陪审员董琴。
       我对朋友吴某说:“作为当事人,发现收到开庭时间的时间距离开庭时间过于逼近,致应诉工作来不及准备时,应当严格考察开庭时间前是否保证了法定的相关期限方面的权利,包括通知开庭时间的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的‘开庭三日前’,是开庭之日不计向前推移三日锁定的时间之前,不能将开庭之日计入三日的时距的组成部分;开庭之日下午开庭的,将开庭之日上午计入三日的时距,比如认为8月5日上午9时签收,距离8月8日下午3时开庭,中间6、7两个昼夜加一个上午、一个下午,也是错误的。法律规定的三日是每日24个小时,不能将一个白天当成一日,不能用开庭之日的数字直接减3,计取开庭传票的最迟送达时间,因为这样实际是将开庭之日的零时至开庭之日的庭审起步时分,计入了三日的期限。理解前述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要注意,三日前通知的‘通知’,不是指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的通知过程或通知行为,而是指通知行为的完成时间或者开庭时间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不能将开庭三日前寄出传票,误解为法院方即履行了开庭三日前通知的法定义务。”作者15995192572
                                                                                          
                                                                                                 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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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8-12 15:13:28 | 只看该作者
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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