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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都区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不及时立案应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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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9 15:4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8-19 15:46 编辑

         盐都区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不及时立案应当整治

  
         2017年6月14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某的代理人沈某送达〔2017〕苏09执复28号《执行裁定书》,沈某直接翻到最后,终审裁定结论为:“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执异15号异议裁定。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6月16日下午4时,我与刘某向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徐林云庭长提交《关于发回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请求及理由补充及申请组织听证的函》,我解释:“执复28号卷宗尚未从中院退回,所以在此时提交听证申请,是防止执复28号卷宗下来后,一不留神,你院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再次作出了新的执行异议裁定。徐林云拒收,让直接向民二庭庭长辅绍贵送达,并告诉辅的办公电话0515-88582683。6月19日中午12时左右,我寄给辅绍贵的关于听证申请的快递(详单号1021605350525)送达。7月14日上午11时许,我致电民五庭书记员徐煜航,他告知案卷材料经查询已于7月11日由盐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签收。
       7月29日上午10时许,辅绍贵通过办公电话拨打我告知:“〔2017〕苏09执复28号执行复议案卷等材料已由中院退回,想不到我新任庭长接手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发回重审的。这个案件我们不打算按执行异议案件处理,准备按信访案件处理。”我听得一愣一愣的,想不到还可以这样玩。
       7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我来到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2017〕苏09执复28号撤销执异15号,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新立的案号是多少。工作人员先是电脑翻查,说还没有立案。我说:“执复28号作出于2017年6月8日,我收到于6月14日,我最早于6月16日即来你处跟踪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的相关情况。你们说一直没有收到,我经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联系及督促,中院经核实后说7月11日你们就签收,怎么到现在没有立案?”我内心里当然知道没有立案的原因,是民二庭心存将发回重审的裁定,当作信访案件处理的意思。
       立案庭的女工作人员急忙翻登记簿,终于找到。她说:“这上面登记的是7月21日,是我签收的,你说我们7月11日收到,不可能的。”我说:“这是你收到材料后回家的登记时间,你在盐城中院签收后,没有当日及时登记,有什么不可能?我早在6月底前就联系盐城中院徐士平庭长追问相关案卷的下落,7月14日打电话的,不可能是将7月21日签收,错听成7月11日签收。”坐在西侧靠南的女庭长说:“这个案件的立案情况,系统里查不到。我们盐都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案件不执行省高院的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立案的规定,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由执行局负责。你去西边找执行局。”我和刘某来到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窗口接待的工作人员经过电脑搜索刘某的姓名后告知:“关于刘某,在 2017年7月份以来,并无申请执行异议案件被立案的记录。你们还是去找立案庭。”
       我再次去找女副庭长,她说执行局说也没查到立案情况,我们就不好说什么了,这事你还是找承办法官辅绍贵吧!我与刘某于是走出办公室拨打辅绍贵的电话,先是打不通,后来说辅庭开会了,让等过段时间再联系。搁下电话,女副庭长从身后走来:“哎,刘某,你的执行异议案件已经立案了。”跟进立案庭东边一间办公室,问:“什么时间立案的,打开的屏幕可以拍照吗?”操作员说:“是刚刚才立案的,案号是执异79号,但是不可以对网页进行拍摄。”当日下午4:30,辅绍贵打我电话:“现定于8月9日下午三点半,对刘某的申请执行异议案件组织听证,听证的传票已寄给刘某了。”
       那么,盐都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异79号案件的立案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吗?答案是肯定的。2000年9月28日施行的法释〔2000〕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因此,即使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的盐都区人民法院签收刘某执行异议的卷宗是7月11日的信息不准确,也不妨碍该院是明确承认收到卷宗的时间是在7月21日前。故而,盐都区人民法院最迟应在7月22日对刘某的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如果那个时候立案,关于刘某的执行异议案件的案号完全可能不是执异79号,而是执异78或者77号了。
       该《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7月29日上午,辅绍贵打电话给我的事实表明,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未决定立案的情况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了。在发回重新审查的执异15号案件中,该院立案庭也是一直坚持违法行为不整改,直到2017年4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都未对执异15号立案。被中院发回重新审查后,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然拒绝履行立案登记制,对于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的情况拒绝整改。这说明,该院主要领导的工作责任心还有待加强,该院纪检监察室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摆设。
       2017年8月16日上午,我致电该院纪检监察室电话0515-68829932,问:“早在今年4月,向你院实名投诉未立案就作出裁定的承办法官朱凤春,但时至今日,你院未向我反馈任何处理信息。”姓崔的女同志说:“处理结果我肯定告诉你了。”我说:“不存在的事,你说告诉我的,麻烦你再告诉我一遍,是什么内容?”崔姓女子说:“你应当有记录的,我不好提供。投诉朱凤春的事已处理结束了。怎么处理的,我肯定告诉过你了,对这个投诉不再处理。”我为一位普通的人民群众,我不由得想,这样的纪检监察室还不如撤了呢,白白浪费纳税人的钱财。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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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8-19 20:03:18 | 只看该作者
有多少是为民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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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8-20 09:21:48 | 只看该作者
盐都法院全中国最奇怪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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