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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官方媒体联合奸商"奥体一号"搞虚假认筹,谁为百姓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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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勇校尉(正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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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 22:3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情景再现
1、奥体一号:4#、5#开始认筹,交2万抵6万
2、在售房源:4#、5#开始认筹,交2万抵6万,前120位送车位,主力面积105-150㎡,户户三房朝南,南北通透户型
3、项目介绍:奥体一号位于盐城市解放南路与阅海路交汇处,规划小高层3栋,高层4栋,住宅户型面积103㎡至150㎡。
4、售楼热线:400-819-1111 转 803431
5、售楼地址:解放南路与阅海路交汇处(盐城体育中心路东)
6、售楼小姐:预计2016年12月份开盘、预计售价6800元/平方,城南唯一地块,赶紧认筹,不要考虑其他地方了。
二、实际情况
1、奥体一号:4#、5#加上后推的3#楼一共才不到250套,而实际认筹的客户近1000户,每人缴纳2万元;
2、瑞尔国际:在认筹客户众多收不了场的情况下,紧急收购了中江外滩城的一块地块进行开发稀释;
3、瑞尔国际:在掌握到众多客户资源和市场呈现上扬的情况下,把开盘时间无限后延,把单位平方价格大幅度上调,预计12000元/m2左右;
4、售楼小姐:瑞尔公司要求售楼小姐分别致电认筹客户,说明房价上涨劝退;或者选择购买他们的新开楼盘瑞尔玫瑰园;
5、老百姓:一脸懵逼——无奈选择瑞尔玫瑰园有之、无奈接受退款有之、无奈接受继续等待有之……但不管怎么样,由于2016年国庆节后,盐城整个房价平均上涨约2000元/ m2,吃瓜群众都错过了选择购买其它房产的机会,这给老百姓造成了莫大的损失!!!谁之过、谁承担、谁买单???我相信我们的大部分受害群体都在承受莫名疼痛!!!
三、无良开发商惯用套路
1、对已售商品房标示的销售价高于实际成交价
2、永远卖不完的“最后X套”
3、捂盘惜售待涨价
4、标价内容不齐全
5、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6、价格承诺不兑现
无良开发商无所不用其及……
四、国家政策支持“瑞尔开发商这类无良行为”吗?
1、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房地产企业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已售房源的价格是一个重要参考,如果对已售商品房标示虚高的成交价格,将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房价作出超高预期,作出错误判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已售商品房标示的销售总价高于实际成交价的,属于“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2、房地产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利用消费者图便宜心理,在不告知消费者真实、具体商品房房源和价格的情况下开展“无价认筹”活动,目的是为了测试市场、锁定客户、操控价格、提前回笼资金。这种虚假的价格宣传和价格承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属于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少数房地产企业在宣传中,往往将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吹的“天花乱坠”,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则“避而不谈”,甚至故意使用一些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欺骗、诱导消费者。
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该房地产企业利用分批、延期开盘的手段控制房源,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伺机哄抬房价。这种捂盘惜售行为是国家三令五申严厉打击的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对于这种捂盘惜售的行为,可按照该房地产企业未公开的商品房实际套数,依法予以处罚。
5、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不仅要公示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还要公示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等内容。因为商品房的价格和这些因素都直接相关,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必须知情相关要素。如果房地产企业缺项漏标商品房一套一标的核心项目,可按缺项漏标的商品房实际套数和具体情况依法处罚。
6、国家发展改革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提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房地产企业对消费者做出的所有价格承诺,都应该不折不扣毫无异议的履行,无论这种价格承诺是登在广告上的、写进合同里的,或是口头约定的。对待消费者,不能买房前笑脸相迎,交款后就翻脸不认人,承诺的事情一样不兑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
7、根据规定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发展商不得发布任何销售信息,严禁以“认筹”、“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任何形式变相无证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定款性质的费用。根据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形式的认筹都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8、我国的《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采取收取认筹金的方式来对市场摸底,却不让购房者知道市场底细的情况,就是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其目的就是为了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从而保证交易的公平。
五、相信法律公允,撕逼无良开发商
我写这篇报道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也是受害者之一,我的情况是当初在《钱江绿洲》和《中江外滩城》当中作选择,刚好看到《奥体一号》的宣传及其售楼小姐和售楼经理的口头承诺(口头承诺也是承诺),所以和我的表弟各认筹了一套。现在瑞尔这样的方式,给我们这些本就为房子操碎心的老百姓更加雪上加霜,所以必须揭竿而起。
这段时间我也做了大量收集工作,一是已经收集了近50户在《奥体一号》上的受害者;二是也通过律师收集了大量《奥体一号》这起认筹的资料,掌握到他们很多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但毕竟他是大的开发商,财大气粗,又有非常厉害的人脉关系,所以我希望我们所有受害老百姓群体团结起来,共同作证,为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所遭受的无形损失而揭竿而起,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量,也请了专职律师,现在只需要你们的加入,形成一个强大的人证和物证,以引起社会、政府、国家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维护我们自身权益,请受害群体扫描添加下面的微信码或加微信号,让我们团结起来,一起抗争这些侵害我们利益的不良开发商!
请看到这篇文章的有良知的读者朋友多多转发,尽可能多的分享到一些群里或者公共媒体,让受害群体能关注到、也能引起社会重视,让更多拟购房的朋友了解到这些不良开发商的伎俩,以防像我们一样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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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归大海 + 50 焦点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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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9-1 23:15:0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还有相信开发商说的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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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麾将军(从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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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网友内测之星

板凳
发表于 2017-9-2 04:59:21 | 只看该作者
无商不奸。
物是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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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9-2 06:23:10 | 只看该作者
维权难,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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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9-2 09:47:4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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