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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江苏三级法院枉法裁判,玩忽职守,侵占公民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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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戎校尉(从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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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1:23: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控告状
控告人:谷正华,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江苏省盐都区开创路1号1橦19室,手机13805102160。
被控告人:盐都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玩忽职守,欺诈拐骗
  为了积极贯彻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十句话即依法治国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国际信访条例,请求领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的权力,督促盐都区人民法院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深查细查,严格监督审判及提出申请司法鉴定,决不拖延,根据最高院及第三巡回法庭提出如下事项:
  一、请求法院受理、取证、立案程序是否有合法性。
  二、请求法院为何安排没有房地产资格的评估单位评估。
  三、请求法院怎样认定房地产评估报告,是否有合法性。
  四、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申请人实际租赁使用的土地面积、四址和被告盐城市美家友计划生育服务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四址进行测绘并制作图纸。
  五、请求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2004年12月申请人与盐城美家友计划生育服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相应土地权属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鉴定。
  六、在2015年8月24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请求认定盐城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征地红线信访事项的答复,附件一、二,明确分布图。
  七、在2007年4月4日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已明确拆迁人盐都区城市管理局、被拆迁人:盐城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盐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监制。在2013年1月15日起诉谷正华是否合法。
  八、关于1、盐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盐城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3、盐城市计划生育指导所征地红线图的确认。并在2004年12月签订合同时没有提到该土地权属是盐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也没有委托盐城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仓储楼西侧土地租给谷正华的任何委托书及合同上签字。
  九、盐城市郊区征(拨)用地批准通知,盐郊征地拨字(1992)74号盐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郊区潘黄镇福才村八组征用土地4.92亩,为3282.5平方米,根据盐都区人民政府答复函中要测绘还原,计生委征地面积3282.5,总面积为4859.70平方米,实际超出1577.20平方米,是由废河沟填埋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
  以上几条可提供证据,请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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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9-13 12:45:44 | 只看该作者
,请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请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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