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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救命还是先考虑免责,不应该让医生和施救者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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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08:33: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整天的内内外外忙碌中,无意中看到下面新闻,作为长期在应急救护培训一线的骨干,内心五味杂陈,感触颇多。
  
   据报道,今年9月7日,沈阳一家药店孙医生及时为一名昏倒在自家药店内的女子做心肺复苏,成功抢救了该病人的性命。一个月后他却意外收到了一封信,不是病人的感谢信,而是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被成功抢救回来的那位女士,上法院起诉孙医生在急救操作过程中,压断了自己的12根肋骨,要孙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当医务人员和群众发现昏迷的病人,判断是心跳呼吸停止后,应该怎么办?这是我在平时工作中,对参与培训的师资和广大干群最常提问的问题。病人心跳呼吸停止后,时间就是生命,必须争分夺秒。死神给我们留下的时间非常有限。心肺复苏(CPR)每延迟1分钟,抢救成功率下降7-10%。脑细胞在心脏停跳4~6分钟即发生严重损害, 所以,心跳停止的6分钟内,也是拯救生命的黄金时间。即刻心肺复苏,这是判断昏迷病人心跳呼吸停止后的第一抢救措施。心肺复苏是救命的措施,但也常常带来一些意外伤害,比如病人的肋骨骨折,尤其老年病人。根据CPR的指南,为了达到按压心脏效果,按压胸骨下端的深度应该至少在5cm左右。但为避免肋骨骨折,建议按压深度不应该超过6cm。
  
   但是在抢救时,为了第一时间恢复病人的心跳,哪个医生和施以援手的群众不是竭尽全力、哪个会去刻意留意每次按压的精准深度呢?更何况每个病人的体质不一样,胖瘦不一,骨质密度也不一样。所以,我在带教时总是强调,生命第一,我们的每次按压,对病人都是一次希望。我们不应该过多去考虑CPR引发的肋骨骨折这些并发症,这些并发症和病人宝贵的生命相比,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记得几个月前也报道过类似的事件。在武汉某医院的急诊室内,一名被成功救治的危重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对医务人员索赔在抢救过程中被医务人员剪坏其衣服弄丢东西!如果单纯从法律的层面,我可以帮那个病人和家属找到很多医生操作的纰漏,比如:孙医生你是医师资格证书还是助理医师,如果是助理,那你必须在上级医生指导下操作。比如,孙医生你的执业地点在哪里?如果不是药店,那你就涉及非法异地超范围行医。比如,抢救病人之前,你征得家属的同意了,签了知情同意书吗?等等。
  
     但我又想到,法律精神的本质是扬善惩恶,但是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款,哪个更重要呢?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民法总则》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No”。
  
    无论法院怎么判决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已经引起了全社会对急救时医生和院外遇到病人需要抢救而立刻进行心肺复苏的群众责任的讨论和关注。我不希望社会这么说:病人心跳呼吸停止后,不是即刻CPR,而是首先把病人家属叫到办公室,拿出笔,对他们说:不急不急,抢救有风险,比如骨折等多个并发症,你同意后果自负吗?先签字,签了后我们组织抢救。这不是耽误事吗?这还是在救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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