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阳一女子凌晨在街头被强暴,歹徒还强加微信:13小时落网
9月19日凌晨,家住贵阳市南明区的女子王某独自走在回家路上,不幸遭遇歹徒强暴。案发后,王某立即报了警。
受害者 王某:“我差不多是凌晨4点到5点钟的时候回去的。我从电梯那上来,然后他就跟着我。走到半路的时候,我才发现有人跟踪。我回头看他一眼,他就装作没有看到。我感觉不对劲,就准备跑,然后他就上来追我。他用手捂住我的嘴,把我拖到操场上。操场上有个圆形的凳子,他把我按在那里,然后就把我强奸了。”
根据王某描述,当晚她是去朋友家玩,直到凌晨四五点才回家,朋友曾劝告王某时间太晚,等天亮再回去,但王某没有听朋友的劝告,执意要走,结果在回家的路上就遭遇了歹徒。
由于事发突然,王某被吓坏了,令她更为惊讶的是,犯罪分子在犯案后,竟然要求加受害人王某的微信。
受害者 王某:“他说宝贝,我加一下你的微信吧,然后我就给他扫二维码,但昨天我一直没敢同意。回去我就坐在门口一直哭。”
民警根据这一线索,化身为受害人主动与犯罪嫌疑人联系。
9月19日下午五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吴某被成功抓获。
民警:“你为什么还要求加别人微信?”
吴某:“我只想交个朋友,所以才加她的微信。”
民警:“你把别人强暴过后,还加别人微信,你是怎么想的?”
吴某:“我没有想过说强奸她后就离开。之所以加她微信,就是想以后大家交个朋友。”
小编已经愤怒到无语
可能只有下面这个词可以形容犯罪嫌疑人
法盲[fǎmáng]
由“文盲”一词演化而来,没有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缺乏对自己作为社会关系参加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了解。对自己承担的法律角色缺乏了解和责任感,法律意识极其薄弱,不能以法律自觉约束自己行为的人。(百度百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黔微普法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