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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茶论道] 重犯能逃三回,每一道是”门”如何失手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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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8 14:5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评|这样的重犯能逃三回,每一道是“门”如何失守的?2018-10-08 12:05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马上评|这样的重犯能逃三回,每一道是“门”如何失守的?

辽宁两越狱重刑犯双双落网
两名重刑犯越狱脱逃又随即落网的消息,让身处国庆假期中的人们从紧张到松了口气。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一名曾两次因脱逃判罪的服刑人员,竟能再度上演“金蝉脱壳”,很多人难免犯疑:管控森严的监狱里,这每一道“门”究竟如何失守的?
据澎湃新闻报道,10月6日,从辽宁凌源第三监狱越狱逃脱的两名重刑犯王磊、张贵林在逃亡两天后,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落网,“俩人几乎是一块抓到的”。
王磊和张贵林,都是因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名入狱,都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特别是张贵林,还有狱中伤人、两次脱逃的犯罪“前科”,更突显了人身危险性。对于公众而言,两名重刑犯的抓捕归案,意味着危险警报的解除,人们又能回归正常生活了。
然而,把逃犯抓了回来,仅是解了燃眉之急,就这一事件的“善后”处理来说,还不能画上句号。两名重刑犯的脱逃过程,暴露出一些监狱在安全管理上大有疏漏之嫌,理应启动调查追责程序。据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方面证实,凌源市第三监狱监狱长已被免职。随着有关部门介入查处工作的深入,还应有更多情况公诸于众,而责任追究的板子,也应依法落在相关责任者身上。
现在,还有一项工作理应进入立法者的视线——对在押罪犯的危险性评估,也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运用特定方法、手段、工具和技术,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是否具有危险性,以及存在危险性的种类、程度、表现、后果等,所作出的综合评定和估量。通过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好处在于,可以为稳定监管秩序、预防“二次犯罪”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防控监狱风险和社会治安风险。
就这起重刑犯越狱事件而言,监狱方面对王磊和张贵林的“防控不力”,足以说明在罪犯危险性评估、针对性防范等环节上有所缺失。从报道披露的信息看,王磊曾因绑架并杀死一同村孩子被判处死缓,后来减为无期徒刑。当地村民反映,他的性格特点是,“谁撺掇他,他就可能跟着干,不想后果”;张贵林呢,“亲属称其从小就有偷盗恶习,附近村民都害怕他”,即便在狱中也接连犯事,特别是有“两度脱逃”的表现。他们理应成为狱方进行危险性评估,以及采取特别监管措施的“重点对象”。令人遗憾的是,两人从事前预谋到越狱行动,狱方全然蒙在鼓里,以致酿成事端。
从国外情况看,高度重视罪犯危险性评估,尤其是心理因素对罪犯再犯的作用,并开发出一系列量化评估工具,已成为很多国家“未雨绸缪”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国的《弗吉尼亚州罪犯危险评估表》《威斯康星危险评价工具》《宾夕法尼亚州危险评估工具》,加拿大的《监督等级调查表》《重新犯罪统计信息表》,英国的《罪犯评估系统》,瑞士联邦危险评估工具等。
在我国,2005年司法部在全国监狱局长会议上便提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罪犯危险性评估已在全国11个省份先行试点,一些地方监狱也创新了评估手段,不乏《罪犯危险度警戒提示评测表》等成果,但还缺少更规范的量化评估程序、标准,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以及防范应对措施。
不可否认,2012年《监狱法》的修订,不仅解决了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也加强了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但罪犯危险性评估等必要内容的阙如,也为“越狱脱逃”“狱中犯事”“出狱再犯”发生埋下伏笔。
近年来,类似越狱事件多有发生,理应引起立法者的关注,更加积极地应对。期待通过《监狱法》的修改,适时加入罪犯危险性评估等内容,辅以配套性制度规定,强化监狱的安全管理,让公众更有安全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邱艳莉 UN65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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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8-10-8 15:24:36 | 只看该作者
又一次疏忽、、、、、、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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