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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头论足] 大连中院对不预缴上诉费视为没有上诉不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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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4 13:3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连中院对不预缴上诉费视为没有上诉不下裁定


        孙某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29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4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寄出民事上诉状一式三份,经查该1006382421622邮政快件于9月5日向大连中院立案庭送达,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高晓明告知孙某,于9月6日收到她的上诉材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之后,大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孙某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因七日时间跨国庆节期间,孙某应在2018年10月8日前交纳上诉费。2018年11月12日下午,在(2018)辽0291民初1070号案件中为孙某代理的沈某听说:孙某在2018年10月8日前没有缴纳上诉费。

      11月12日下午17:10,沈某以一审程序第三人锦垚公司的名义拨通高晓明法官助理的电话0411-87936159,询问一审卷宗及上诉材料是否向二审法院移交。被告知:“孙某经书面催缴后仍未交纳上诉费,我们按规定将一审卷宗组装成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了。但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孙某未依法缴纳上诉费用,直接将一审卷宗退回给我们了。”沈某问:“二审法院将一审卷宗退回一审法院,应建立在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书面的裁定或者判决,是以结案为前提的。纵使孙某未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应当通过下达书面裁定的方式结案。请问,大连中院作出书面裁定了吗?”法官助理答复:“这个我不清楚。”

      2018年11月13日下午16:54,沈某拨通了高晓明的办公电话0411- 87936161。沈某道:“我是1070号案件中锦垚公司的沈某,1070号案件判决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联系你的助理,听说案卷移交中院了,但又退回来了。请问,你们是具体什么时间向大连中院移交的,大连中院是具体什么日期将一审案卷退回原审法院的?”高晓明答复:“大连中院在我院移交卷宗后,以上诉人孙某未交上诉费为由,直接将案卷退回来了。没有书面裁定,不过,原审法院接收上诉状及移送卷宗等,均属二审程序中的处理事项,二审法院不下裁定,不属于我院管理的范围。”

       沈某追问:“一审案卷何时移交及案卷何时退回,属于你院经办掌握的信息,麻烦告知。”高晓明说:“对不起,我无法确认你是沈某。如果你是沈某,请持锦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你的身份证到我院查阅所需信息。”沈某说:“那你在此前的诉讼中已掌握了沈某的手机号码是现在你正接听的电话,请问你现在难道看不到来电显示吗?”高晓明紧咬牙关:“对不起,我不清楚你是不是沈某。”沈某遂电话告知孙某:“高晓明正在办公室内,请你立即拨打她的电话,向她咨询一审卷宗何时移交,何时退回。你是锦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用在诉讼中使用的联系电话拨打她,看她是不是也说无法确定你是锦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过了不到十分钟,孙某电话告诉沈某:“我打过电话给高晓明了,她说不能确定与她通话的是锦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所以,何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一审案卷,及何时退回案卷,无可奉告。我在通话中反问她:那你们在审理(2018)辽0291民初1070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联系我时,以及在催缴上诉费用时,怎么就认定与你通话的是孙某本人?”

       大连开发区法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一审卷宗的事实,充分说明: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即使经原审法院催缴仍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一审法院也必须向上级法院移交一审卷宗及上诉材料。这进一步说明,二审法院对应一审法院必须提交上诉材料及一审卷宗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接受此义务履行之义务。沈某认为:“一审判决对孙某不利,二审法院直接退回案件材料到一审法院,实际是视为孙某在十五天上诉期内没有提起上诉。换个角度,大连中院没有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则一审判决不生效,没有执行力,对孙某反而有利。”

       法释〔1998〕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答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明确:”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这说明,只要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了上诉,上诉程序即无条件启动,不能视为没有启动;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非视为没有上诉;二审法院未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的程序性处理,第一审判决不生效。

       2018年11月14日上午10:49,沈某拨打大连市司法服务热线0411-12368,接线的女同志说:“既然不服(2018)辽0291民初1070号案件的上诉材料,大连中院以孙某未交上诉费直接退给一审法院了,说明这个上诉案件没有立案。我在系统里也查不到所称的上诉案件的审理及结案情况。我提供大连中级法院立案庭的办公电话0411-83723057给你,你联系他们了解孙某上诉案件的结案处理情况。”我一高兴给了她一个满意的1的评价。接通前述立案庭的电话后,是一个咳咳轰轰、声音低微的男子接的电话,直觉是感冒得不轻。我对他说:“孙某提起上诉是事实,大连中院不能以孙某未缴纳上诉费为由,将上诉材料及一审卷宗直接退回一审法院,二审程序业已启动,如果二审法院不作出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则二审程序将一直挂在那里。”听完我的陈述后,他轻声告知:“这是负责执行案件立案的窗口,不负责接受民事案件上诉的立案工作,我们也没有收到过你所说的大连开发区法院今年作出的1070号案件的上诉案件的材料。”​即12368告诉了一个错误的联系方法。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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