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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民被狗咬 狗主人设警示牌就能免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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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09:0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常州一市民被狗咬 主人设警示牌就能免责?
2018年12月25日07:1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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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到朋友家去吃饭,却被楼道间的狗咬伤,为此,王某起诉到法院索赔。狗主人则称,自己是合法养狗,还设置了警示牌。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7月,王某前往居住在某小区6楼的朋友家中吃饭。当走到三层半楼道间时,被一户居民朱某饲养的阿拉斯加宠物狗咬伤,王某随即在朋友帮助下前往医院清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

事后,王某诉至金坛区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8000元,要求朱某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5000元。

对此,被告朱某则辩称,已经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及动物健康免疫证,是合法养狗,其宠物狗性格温顺从不咬人,并且已用铁链束缚住,并设置了“生人勿近,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原告王某无视警示牌,因此朱某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辩的焦点为,朱某对其饲养的动物按照要求办理了相关证件,饲养过程中用铁链束缚并且设置了警示标牌,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能否减轻和免除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的减轻或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能免于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朱某辩称王某挑逗其宠物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再者,朱某将宠物狗饲养于两层楼道之间,这属于人人均可涉足的公共空间,即使其用铁链束缚并且设置了警示标牌,也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对饲养动物侵权的后果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朱某支付王某被宠物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伤情及实际就医情况,未达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因未实际发生,也不予支持。(贾梦姣 刘国庆)



(责编:唐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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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常州:市民被狗咬  狗主人设警示牌就能免责?(转)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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