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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一日期之误以花费五百元换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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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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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10:06: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9-1-24 10:09 编辑

             一日期之误以花费五百元换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018年12月24日下午,我到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提交了一份书面举报材料,是关于反映某花园超市收银时抬高猪肉重量多收费及在柜台采购时超出明码标价计算货款。工作人员徐正亚收件时与我协商:“这个事情我建议如果对方愿意协商处理,适当赔一点,你撤回价格举报,可好?”我拿出拟提交亭湖区工商局的价格投诉材料,对他说:“我的维权策略,是向物价部门提起价格举报,同时向工商部门提起价格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价格欺诈的,按三倍赔偿消费者,多收我三角钱,三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果该超市愿意赔付500元,我同意撤回这个价格举报。”
  2019年1月2日上午8:30左右,亭湖区物价局0515-66690204徐正亚来电,让我自己找超市方面协调解决多收三角钱的问题。我当即反对:“我提起的是价格举报,故而不应当自行找对方索要赔偿;而应由价格举报受理部门参与,汇合两方调解。既然你机关不同意参与协调,那么,我也不会去找超市,我会用我的方式处理问题。”
  1月2日8:55左右,徐正亚再次来电:“沈主任,如果你想与超市协调,麻烦你抓紧处理,否则,我们只好直接给你一个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结案。”我问:“超市方对你说我曾讨价还价,纯粹无稽之谈;超市网上跟贴时称,说从监控时查到了我,请问你们调取了我购菜前后的摄像了吗?”他说没有。我一听火了:“我不接受你机关的要挟,你们想怎么答复,就怎么答复。书面告知我处理结果就行。”
  1月5日上午,我收到区物价局寄来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邮政详单号1065418112631)。载明“沈**先生:您2018年12月25日通过来访方式向我机关提出价格举报,反映在某花园超市内购买的猪肉标价为12.8元/斤,超市实际按13元/斤结算,认为超市上述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本局初步调查并研究,现答复如下:……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我感觉莫名其妙,12月25日我真的没去过行政机关啊!2019年1月14日我向亭湖区人民政府寄出不服前述《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亭湖区人民政府确认区物价局于2019年1月4日作出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违法。我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如下:2018年12月25日早上6点半我即与同事倪某(驾驶员,开车送我)从盐城市区东郊新村出发去涟水县人民法院,上午九时到涟水县人民法院,上午11时前又赶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然后于上午11:45返回到涟水县人民法院附近。下午2点半到5点三刻左右均在涟水县人民法院内办理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事宜,并与法院相关人员协调该院违法冻结路桥公司的建行200万元存款问题。当晚我与倪某直到晚上九时才回到盐城。
  申请人于12月25日不存在到亭湖区物价局“来访”时提起价格举报的事实。认证“您2018年12月25日通过来访方式向我机关提出价格举报”该被亭湖区物价局查明的所称事实子虚乌有,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佐证:1、12月25日晚上18:00,我向朋友万某发送一条我当时的位置实况信息,地址显示为淮阴南互通(淮安市清江浦区);12月25日中午,我在涟州路7号府前御景园与同事吃饭时给女儿微信发送的位置,证明该日中上我在涟水法院附近(提供微信截图)。2、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在人民网江苏视窗百姓呼声淮安版发表的《涟水法院要申请执行人交出生效裁判原件不合理》。文中载明:“2018年12月25日上午6点半,我就和驾驶员倪某一起出发去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9时到达执行局大厅”,然后交待提交申请执行材料的情况,直到下午4点半办毕(办完后另行交涉解冻200万元的事情)。3、……4、……。


  1月17日上午8:37,我在前往涟水法院途中致电亭湖区法制办0515-89880612,被告知我寄来的对区物价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已收到。当天下午16:50左右,亭湖区物价局徐正亚拨打我,让我明天到物价局去一趟,为我协调有关问题。我说我在涟水,明天没时间去,遂改约下周一或周二。
  从与徐的谈话中获悉,物价局已收到行政复议申请,遂致电区法制办询问,具体哪一天向区物价局送达了复议申请及答复通知书。男性工作人员惊诧地问:“区物价局不是说你同意撤回申请了吗?你怎么还问有没有送达答复通知书。”我说:“我从没说过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1月18日上午9:13,徐正亚来电:“你不是说申请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吗,怎么还没撤?”我说:“我什么时候答应过你?”他说:“你那个价格举报的事,我肯定帮你协调处理好,你先把行政复议申请撤掉。”我说:“上次见面是你自己主动说协调处理好后让我撤回价格举报的,你实际做得并不怎么样。我现在凭什么相信你的一个空头承诺,就撤回对亭湖区物价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你不要给我谈协调协调,你协调好结果,直接告诉我就行。”
  徐正亚说:“付给你500元你撤诉如何?”我说:“可以,成交。”他随即加我微信,于9:16分向我微信转账500元整。我即回信:“我若收不到五百元我不会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收到后不会退,但我一定履行承诺,撤回(已提交的)被申请人为区物价局的行政复议申请。”然后,我点收了500元,他问:“可以了吗!”
  跟着,我联系亭湖区法制办,约定远程向区政府法制办ycthfzb@sina.com发送撤回复议申请的申请。总结此次行政复议申请的成功经验:在价格举报事项处理所依据的有关事实和理由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果该告知书所依据的举报提交的时间段,并不存在所称的被告知人的活动,则逐其一点、不及其他,在复议的理由中,单以被申请人所称的某月某日比如12月25日来访并提起价格举报,纯粹无中生有,要求确认违法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即我是针对12月25日提起的价格举报作出的告知书申请复议,是认为该告知书并非针对我曾于12月24日提起的价格举报作出答复。被诉行政机关对12月25日被告知人曾来访的事实无法证明、让是否构成价格欺诈成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无关的问题。
  张某对我说:“这个500元十有八九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个人掏腰包的。徐某根本来不及与超市方协调。”我笑着说:“物价局说超市不构成价格欺诈既然说出口,那它还凭什么要求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对我说继续帮助协调,就是忽悠我,想误导我同意撤诉,企图在我撤诉后才下一个补正裁定,然后听他耍;正因为他对我动歪心理,我才与之较真。他愿意花500元买断一个风险极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败诉机会,他出价我应诺,他还是最大的赢家。至于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争议,如果我有时间就研究,没有时间就搁置;我依然认为不构成价格欺诈的观点,是不可思议的。”
  1月18日上午我提交行政复议撤回申请后,在中午12点前,我发现徐正兰将我的好友资格又删除了,看得出他掏500块钱时的糟糕心情以及很肉痛。1月23日下午3点半前,我致电亭湖区法制办0515-89880612,询问为何到现在没有下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男同志答复:“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尚未立案时撤回,故而不再制作复议程序终止的通知。”(本文禁止转载大盐城论坛或者盐阜大众网)
                              
                          
                             二O一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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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25 06:37:33 | 只看该作者
天下都一样,多了也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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