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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都物价局接待群众以属个人隐私不敢告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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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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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3 10:22: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9-2-13 11:30 编辑

          盐都物价局接待群众以属个人隐私不敢告知姓名


  2019年2月11日,我曾在人民网江苏视窗百姓呼声发表《盐都物价局要求举报人披露房号方便执法调查》。文中反映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在收到我提交的的价格举报电子邮件后,要求我同意将在举报材料上已告知该局的房号,在该机关进行调查时可以告知被举报人即某物业公司;如果不同意,他们将没有办法调查,该价格举报能不能被受理也是一个问题。然而,我向该局提交的涉嫌乱收费的收据上的“交款单位”栏目,填写的仅有房号,房号与举报人姓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即盐都区物价局实际是在宣示,如果不同意盐都区物价局将反映乱收费的“交款单位”名称泄密给被举报人,盐都区物价局将没办法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是否乱收费。
  我认为这个工作人员处理价格举报工作对待群众太粗暴、太嚣张,遂迅速前往盐都区人民政府,经门卫拨打0515-88426015,被告知此电话是盐都区物价局211办公室。上午11点30左右,我到达该办公室。我询问坐在西侧的一个中年男性:“请问我提交价格举报材料后,上午9点半左右与我通话,询问我同意不同意将举报人房号告诉物业公司的,是不是你?”他说是的。我说:“请问你叫什么名字,我对你的工作作风、业务素质非常不满意,我要防止你参与这个价格举报案件的承办或查处,或者说要求你在这个价格举报案件中回避。”
  他说:“我凭什么要告诉你,我的姓名。姓名属于我的个人隐私。”申请人反驳:“你是在工作时间与我通话,是在收到我提交的价格举报材料后,为处理该举报事项涉及的问题而致电给我。与我通话期间由国家财政拨付你的工资,而这工资报酬源于纳税人。你与我通话是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你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姓名哪来的隐私权。告知你的姓名,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这是你的工作义务。”
  他说:“我们需要不需要回避,我们是按规定来的。你申请我回避,有什么理由?案件由谁承办,是由价格举报处理部门落实,你不需要晓得。”我说:“我拟申请你回避,当然会有理由。但是,我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的前提,需要知道你的姓名,否则我不知道拟回避的公务人员叫什么名字。就是法庭开庭,肯定是审判组织先告诉当事人各人叫什么名字,哪有当事人让告诉姓名以方便申请回避,审判人员要求说出申请回避的合适理由,方同意告诉的逻辑?”
  他依然拒绝告知。申请人说要求他告诉姓名的另一个原因,是要向他的领导举报他,并希望公务员管理机构能够对他依法处理。我询问他——盐都区物价局内部负责纪检监督的部门在哪个办公室,他说不晓得。我问局长的办公室在哪个办公室,要求他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告诉我,他拒绝告诉。于是我出门自己找,看到东边一个位于走廊南边的办公室内一东一西坐着两个男性,我于是进去询问局长室在哪儿,西边一个男的让我坐下,问究竟何事。我遂坐下诉说:“211办公室的男的,上午与我通话,我对他非常不满意,拟申请他回避而询问他的姓名,但他竟然开口说涉及个人隐私。”
  我突然注意到与我对话的脸形瘦削、精致的男子靠窗的桌面上有个副局长黄忠的姓名牌。东侧的窗面上也有另一个办公人员的姓名牌。我对这个应当是黄局长的领导说:“你们将姓名都搁桌上,为什么,就是接受群众监督,你们会说这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告诉来访人。我实在想不透你机关怎么会有这样的公务人员,连场面上的话都不会说,说的话违背基本常识。”这个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未告诉211室那人的姓名。我个人认为:黄忠局长桌面上的姓名牌,说明该局在接待群众来访的制度上,不存在接待场合将姓名作为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的规定,或者对来访人的询问姓名的咨询,接待人有权以涉及个人隐私拒绝。
  时间接近12点,我对黄忠(他坐在黄忠的位置上,所以我认他为黄忠):“接待群众,应坚持公开、便民,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你们说说,就是问下他的姓名,他竟然不敢告诉。我还问他是否党员,他也不敢吱声。如果他是党员,他内心估计不会有属于党员的荣耀。不就是一个姓名吗,有什么不敢说的,无非是害怕被监督?他拒绝告知,其后果不就是激化矛盾,以浪费行政效率为代价吗?”
  我下楼过程中,突然想起手中有一张门卫填写的《来宾登记单》,我想:“我来访211室,该男子拒绝告知姓名,我现在就依区政府的门卫制度,让他在登记单的接见人签字栏签字,看他签还是不他签。如果他签,我就问他为何门卫让他在登记单上告知姓名,就不涉及个人隐私,而来访群众要求告知,就涉及个人隐私了?为什么对群众实行人格歧视,对于看门的却低头哈腰?”
  到211门口,遇到黄忠,他见我返回,问我何事。我说:“这张来宾登记单还没让211室接见人签字呢!”211室那男的还坐在靠西墙的位置上,对我说:“拿过来。”他拟下笔时,突然表情尴尬、住手不写了,估计是想起如果签名等于自己打自己的脸,证明他的姓名在工作场合不属于个人隐私。他说就不签了吧?进入室内的黄忠打荡:“不签也没有关系,门口还不把你出门?如果万一不把,我护送你出去。你这是有意为难,对不对?”我说:“这还用说嘛,我做事就是一环套一环,要求接见人签字,这是盐都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矩,又不是我无理纠缠要他签。”我在门卫室将来宾登记单交还时,在上面接见人签字部位签署“拒签”字样。
  2019年2月11日下午5时,我向盐都区人民政府寄出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邮政详单号10522320257?1,已于2月12日上午送达),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接待申请人时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告知接待人姓名违法。我在申请中中陈述:“被申请人在接待申请人期间,申请人出于正当目的要求211室与我通话及见面的工作人员告知姓名,而被以涉及个人隐私拒不告知;对拒绝向来访人告知公务人员姓名的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违法。有必要说明,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告知姓名,与其在价格举报程序中依法是否应当回避,没有必然联系。”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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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2-13 18:41:36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告知姓名及职务,因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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