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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头论足] 行政复议机关遇所列被申请人撤销可依职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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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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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0 15:11: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9-3-10 15:28 编辑

             行政复议机关遇所列被申请人撤销可依职权变更

       2019年3月4日下午3点40左右,我来盐城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828室,向市法制办潘剑同志提交以盐城市物价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潘剑犯难了,他说:“盐城市物价局已撤销了,我也不知道它的相关行政职能现在由谁承担。”潘剑拿着材料向西跑了两个办公室,找到一个男子,询问盐城市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方面的行政职能,现在由哪个机关承担。那个人也说不清楚。潘剑回到828室后,我让潘剑不要纠结于现在就想清楚这个行政复议申请的副本应当送给谁,为提交一个申请已经费了我40多分钟了,抓紧开个收件清单让我走路,应当列谁为被申请人,等我离开后再慢慢研究。对前述情况,我曾在人民网江苏视窗发表《盐城物价局机构改革交接期无人管政府信息公开》。
       3月6日下午15:23,0515-86663828拨进,他说:“我是盐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的,我姓潘。你前天向我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列盐城市物价局为被申请人。可是,盐城市物价局已被撤销,他的相关行政职能已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担。”我应答:“盐城市物价局即使被撤销,应由承担其行政职能的机关参与该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可以依职权变更。”潘剑说:“变更需要你自己提出申请,我们复议机关无权变更。”我说:“类似行政复议案件,我经历过,我在涟水办过一个行政复议案件,我对某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涟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没有通知我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直接将复议申请交给另一个行政机关要求答复。你让我变更申请人,我不晓得盐城市物价局的相关职能现在由哪个机关承担,春节前我没看到过盐城市物价局官网上发布过撤销的公告。你如果认为无权变更,那么,你们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好了。如果你也说不出相关行政职权现在属那个管,你让我申请变更,不是拿我为难吗?如果你晓得,还来问我做什么?”
      我前述所指的依职权变更的案例之一,是﹝2018﹞涟政行复字第43号。2018年12月20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涟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我:“你认为涟水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由略),于2018年12月13日以邮寄方式向本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2月14日,本政府收到你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特此告知。”对方作出该告知时,复议机关存在涟水县农路办究竟是涟水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还是涟水县交通局设立的纠结。值得庆幸的是,涟水县人民政府并未执着于弄清楚适格的被申请人到底是谁,再决定是否受理,而是根据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先予立案受理的原则处理。
      涟水县人民政府这么做,就是本着行政效率优先、关心群众感受的服务态度。有问题、有难点,你复议机关可以关起门来在家里想,不要让申请人多跑腿、多耗时。前述行政复议案件后因我申请撤回而终止,2019年1月22日,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决定书中直接列被申请人为涟水县交通局,并书面释明:“经审查,本县的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为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县政府相关规定,该办的职权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所以本政府将县交通运输局列为被申请人。2019年1月17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撤回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政府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同时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19年3月9日上午,盐城市司法局向我送达了﹝2019﹞盐政行复第14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详单号1053036352931)。文称:“沈某,你不服原盐城市物价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以原盐城市物价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机构改革,原盐城市物价局不再保留,其定价管理职责已划至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故本机关现将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为被申请人。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告之如下:……”即,我打破了盐城市司法局所称的在原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复议机关无权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承受原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说法;同时也表明了潘剑同志认真思考了我的意见,并予以采纳。
       2019年3月10日下午,我登录盐城市物价局网站,网页右上方的“通知公告”栏下,我看到了该局发布的最后一个公告《网站下线公告》(发布时间2月27日),文载:“根据《盐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盐城市物价局撤销,盐城市物价局网站(网址:http://wjj.yancheng.gov.cn/)将于3月22日之后下线,网站下线后,如需查阅相关资料,请到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查询(网址:http://fgw.yancheng.gov.cn/)。”即,该局在我于2月2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二十五天后才发布该机关法人撤销的公告。
       搜索该网站的《通知公告》发现,2019年1月25日,盐城市物价局以本机关的名义发布《盐城市公路客运票价公告(2019年第3号)》。2019年2月21日,盐城市物价局官网链接盐城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索引号11320900014355259G/2019-00258)。3月10日下午,该网站的民生价格已更新到3月5日,以上信息说明,我于2月2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盐城市物价局还活着。《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我认为,盐城市司法局未在被申请人变更上继续刁难我,是明智的。但是,在该﹝2019﹞盐政行复第14号行政复议案件中,盐城市司法局或者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仍得向我出示证明“①盐城市物价局不再保留,②其定价管理职责已划至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属实的材料。因为依“职权”变更,还得依“事实”。
                          二O一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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