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向来深得人心,不过近日个别地方的歪曲政策之举,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这一行动的形象,甚至变成“高级黑”。湖南湘潭广场街道福利社区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对象,苏州一乡镇“扫黑除恶”宣传册把医生列入“黑心企业”名单,江西不迁坟将按“扫黑除恶”制裁,更有地方在幼儿园门口悬挂“坚持打早打小”的奇葩标语……一时间,某些地方扫黑除恶的乌龙宣传与认定“各显神通”,没有最雷只有更雷。这暴露出一些基层违背为民服务之初心,曲解乃至利用“扫黑”名义行野蛮执法之实。
这样的事件背后,既有基层工作人员对待工作不负责任,应付了事,也反映出一些执法单位曲解中央精神,教条死板,擅自将“扫黑除恶”范围扩大化、标语化、教条化。在个别基层的执法和宣传中,“扫黑除恶”四个大字成了一种“点缀”,一口“筐”。
“扫黑除恶”打击名单的随意扩大,既有基层缺乏对执法标准的学习理解,用“土政策”、“老眼光”执法的原因,同时也有地方犯了执行贯彻中“走极端”的错误,对于中央精神歪曲理解,盲目宣传,激进执行。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地方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为名,擅自扩大范围,强行“移植”到当地一些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和群体上。这样的走形变样,对相关群体带来二次伤害,造成“高级黑”的下场,成为舆论场上网民调侃、解构的对象,影响了政府公信和法律权威。
扫黑除恶,首先是要依法对“黑恶势力”进行严格的认定。认为某种职业,某类人群,某种身份需要“特殊对待”、“重点监督”本身就不合理,这既是懒政,更是公权力的膨胀和对民众的侵扰。4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并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不搞扫黑名单扩大化,法治精神是第一位。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立足人民,背靠人民,为了人民的斗争。民心要呵护,民意要尊重。个别地方为了完成任务,或借机夹带“私货”,把一些民事行为和契约问题披上“扫黑”的外衣,执法中机械教条,宣传中漏洞百出,只图自己方便,完全忘记了保障人民幸福生活、让民众有安全感、获得感这个初心。就在今年两会上,最高检便指出“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不放过”是对一切黑恶势力的威慑与制裁,而“不凑数”则是对老百姓安居生活的保障。基层单位要坚守法律准绳和为民初心,精准和专业执法,不搞“运动式执法”与打击范围的“自我发挥”,更不为政绩干扰公众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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