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宣布,将针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出台指导规范。该规范主要是为了解决网络直播中存在的激情打赏、高额打赏和未成年人打赏三大问题。协会负责人表示,拟通过给用户设置打赏冷静期解决激情打赏问题,并将使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减少未成年人打赏行为。
或许有人会认为,大部分的打赏行为都是不冷静的行为,而且很多消费行为都是消费者不冷静的产物。如果设置打赏冷静期,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打赏行为都要求冷静?退一步说,如果给直播打赏设置冷静期,那直播购物要不要冷静期?
事实上,直播打赏行为是否理性与打赏者是否是未成年人有着紧密联系,换言之,设置打赏冷静期有其现实针对性。据相关统计,每10个直播用户中,就有1个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理性自控能力尚有不足,更容易受到诱导进行激情打赏和高额打赏。“9岁女童打赏主播花光家里10万彩礼”“孙女玩手机游戏花光奶奶救命钱”等事件就是鲜活的实例。
今年上半年以来,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启动为期半年的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发现通过“送福利”、低俗表演、下流动作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的举报案例居高不下。同时,由于平台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商业变现能力最强化,有平台进行成瘾式设计,利用人性渴望成功和争强好胜的特点获利。直播打赏由此成为一种准赌博,礼物为赌资,主播为庄家,规则由平台制定。
不管是打色情擦边球还是打赌博擦边球,都对涉世未深、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带来恶劣影响。一些悔不当初的未成年人在描述自身打赏经历时称,自己虽然害怕,但停不下来。当打赏主体无法做到及时止损,那么要求直播平台设置打赏冷静期作为缓冲,就十分必要。
虽然这仅是一个行业性指导规范,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但它仍受到现有政策法规的支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此外,5月20日,最高法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这样的背景下,及时出台行业性指导规范,实际上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通过协会推动平台和主播承担责任、落实责任,可以让法律顺畅实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事实上,这也能有效保障平台健康发展,促进平台行稳致远。平台和主播要真正负起责任来,告别各种直播“擦边球”,不让“青少年模式”沦为摆设。
当然,不能因为有法律支持、监管部门的整治和行业协会协调,家长们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家长仍然需要加强对孩子的关心、教育和监管,培养孩子的正确的消费观念和隐私安全意识,避免孩子因情感孤独、缺乏管教而转向网络寻求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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