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监督曝光] 亭湖新兴法庭胡判柏加生沥青买卖案被发回重审

[复制链接] 0
回复
1613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353

主题

637

帖子

3229

积分

定远将军(正五品)

Rank: 10Rank: 10

积分
3229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6-5-25 14:16: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5-25 14:18 编辑

              亭湖新兴法庭胡判柏加生沥青买卖案被发回重审


    2016年2月23日上午,与本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柏加生(人称柏三)来到我的办公室,说亭湖区新兴法庭某法官枉法裁判,请我帮他维权。他介绍:“原告盐城新泽都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新泽都公司)将他及高善庆等五位雇工一齐告到亭湖区人民法院,主张六被告支付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赊欠的沥青货款,并承担利息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我主张2014年5月时口头约定交易价格2500元/吨,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8月26日,陆续采购被上诉人40号沥青28.465吨,因量少以8万元承兑汇票结清前述账务。2014年农历年底前,新泽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泽泰要求我按3300元/吨结账,前年末50%成品油的价格只在两千七八间,所以我无法接受,至今没有还款。(2015)亭兴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以价格约定不明,采信新泽都公司庭后提交,在结案前从不曾向各被告所知的原告单方面制作的若干票据的证明作用,判决我对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2月1日间全部沥青均按3300元/吨结算,并要求我承担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我不服此判,已经提起上诉。”我研究案情后对他说:“这个案子的关键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合议制审理却独任制结案,这个案子在不能调解的情况下,二审发回重审应当没有问题。”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柏加生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于2016年4月7日开庭审理。上诉人柏加生当庭发表以下意见: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发回重审。一审程序中上诉人收到的传票均显示该案合议制审理,成员为杨建彬、陶鹰峰及王尊朝,在开庭审理中,陶鹰峰当庭也公开了合议庭成员,一审开庭笔录第2页上的“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是“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的笔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向社会及当事人公示的是普通程序,判决书却申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认该判决未经合议庭审议。上诉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陶鹰峰申请复制开庭笔录时,陶法官才当着上诉人的面将笔录中的合议庭组成的内容划除。该案程序严重违法,理应发回重审。
       (二)所谓新泽都公司已对3300元市场价举证,是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在举证期限内及2015年6月23日开庭审理时,新泽都公司只提供了欠款账册、付货凭证及三份通话录音文件,开庭笔录足可以证明。 但判决书第3页称:“庭后,原告提供其在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其与张顺龙、盐宁公司、南洋、散户的沥青交易价格为3300元/吨。”“现原告提供的沥青3300元/吨的市场交易情况下,被告未能提供当时口头约定沥青价格2500/吨的有效数据。……故本院认定沥青3300元/吨符合市场价格。”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是认定沥青3300元/吨符合市场价格,所基于的“现原告提供的沥青3300元/吨的市场交易情况”,纯属乌有,上诉人并不知情;如果确实存在庭后提交情况,也已超过举证期限。一审法院这是将未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作为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使用。

       (三)认定3300元/吨符合市场价格明显不当。首先,上诉人主张2014年5月采购时口头约定价格为2500元/吨,2014年8月30日时与被上诉人结算此前债务,因该期间上诉人进货量少,被上诉人要求按2800元每吨结算。考虑长期合作关系,以及赵素英录音中所指的胡大爷介绍的原因,上诉人表示同意,遂给付8万元承兑汇票,超付284.65元忽略不计,因此一审中说结清2014年8月底前的债务时是按2810元每吨。一审判决将结算时同意对前期货物的价款基于合意适当提高,当作上诉人的2014年5月口头约定2500元/吨的主张不予采信的理由,在逻辑上明显牵强。其次,被上诉人主张的3300元价格是赊账价格,法院予以认定,潜含着只要取货当时没有现金结账,则不论采购人是否同意,加价200元/吨,符合市场交易价格。以2015年春节前5天的2015年2月14日为计息截止点,拟制3100元现金价格可靠,测算被上诉人要求结账加价200元,上诉人将承担的利息负担:加价200元多得186.645*200=37329元,则推算出日息37329*0.1%÷24273.62=0.1538%,即年息56.1%。该负担明显不受法律保护。再次,确定市场价格不应高于质量高于涉案货物的同期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
       (四)一审判决认定市场价格忽略了服务内容的比较。新泽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赵素英对3300元的结账价格提出异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我们购的是40%沥青,应低于50%含量的乳化沥青,但50%沥青采购价只有2800元、2700元。二、人家送油都有发票,发票的税率是17%,但到现在连已付的8万元都没给发票,你们不给发票还要求我们按3300元每吨结账,你叫我怎么结账?三、“人家50%的成品油包验收,人家抽检化验不要我们麻烦。”张广明说:“我晓得。”即,新泽都公司向上诉人出售40%油,并不提供涉及产品质量的相关服务。新泽都公司在4月7日庭审中也承认40%油要比50%的低二三百元每吨,所以上诉人说当初约定价格2500元非常可信。与张广明通话中并无赵素英队长对协商价格3300元的自认。一审开庭笔录第5页,被上诉人称:“2014年8月份,被告曾向我司支付8万元的承兑汇票用于支付部分货款。原告与被告1柏加生口头约定现金结算3100元,欠款3300元,后被告一直没有结账。”即,被上诉人自我否定了3300元价格的约定时间是2014年5月。
       (五)要求上诉人承担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明显不当。负担利息是基于买方违约。但买方迟迟没有向卖方支付价款,是因为被上诉人坐地起价。而且单价不明的原因是因为新泽都公司拒绝在票据上标注价格造成,被上诉人不同意按约定价格结算,才导致无法还款。双方并在存在欠账加价二百的约定,市场也不存在欠账加价二百元的惯例。柏加生在支付8万元承兑汇票截止2015年2月1日前,也不存在被上诉人索要货款拖欠不给的情况,柏加生说:“如果此前新泽都公司向我讨要不给,他随时可以终止后续的赊账行为。”新泽都公司在一审中只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一审判决不仅要求上诉人承担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超出一审原告的诉求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2016年5月24日上午,柏加生收到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的(2016)苏09民终1292号《民事裁定书》。文称:“上诉人柏加生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新泽都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柏为仁、柏加林、芦意、高善庆、张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法院(2015)亭兴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柏加生。审判长周永军、审判员周瑞星、代理审判员窦晓春。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