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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项目部参施的工程之合同不该对项目部组织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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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11:2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6-7 11:28 编辑

         项目部参施的工程之合同不该对项目部组织保密


       2016530日上午,我对路面公司经理张某说:“纬一路及西环路这两个工程,所有人都说西环路是谷某个人承包,而纬一路是路面公司集体承包,传言是否属实,直接关系到工资管理及考核管理问题。如果是谷某个人承包,那么,路面公司是站在谷某的相对面考核,还是站在谷某的同一面(即谷某也作为路面公司考核小组成员的一员),对承包人使用的路面公司的职工进行考核?我没有看到相关承包合同,所以考核管理方案的编制我无法启动。”张军说:“西环路工程是否由谷某个人承包,我也是听说,并不清楚。”
    同事Z告诉我要找纬一路及西环路合同,应直接找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曹某东。5月30日下午在公司四楼没有找到曹某,6月1日上午10时左右见到曹某。曹某答复我:“西环路是谷某个人承包,与路面公司无关。纬一路的工程承包合同,也不能给你。如果你坚持要,你可联系谷某。”稍后,谷某打电话给我:“听说你要纬一路及西环路的承包合同,做什么用?”我说:“谷经理,这事与你没关系,我是向公司要承包合同,如果西环路是你个人承包,那么,你确实没有义务向我交付承包合同原件。我收集承包合同,完全是办公室主任的份内之事,这个你是知道的。承包合同也是考核的依据。”谷某无语。
    6月1日中午,我在后场就索要承包合同受阻问题向董事长及其他四位领导同志发送电子邮件,题名为《关于广泰公司起诉及准备考核方案拟制遭遇阻力问题的报告》。重点是要求协调解决合同签署知情权及合同文本复制权问题。文称:“路面公司考核主要还是落脚在项目的施工上,前提条件是我要收集与掌握当前路面公司施工项目的整体情况。曹士东管合同管理,他说合同没有给路面公司的。我说路面公司实施的工程,合同至少应复制一份给我,我负有文书档案方面的管理职责,从2006年我到路面公司后,我一直对合同文书进行管理,现在竟然我要复制一份合同的资格都没有了?曹士东说,西环路是谷某个人承包的,与路面公司无关,我说,若是如此,这个工程的产值不能计入路面公司产值,那么凭什么他动用路面公司的员工?如果职工在西环路发生工伤,工伤责任应由谷远洋个人负责还是路桥公司法人负责?所有人都说是个人承包,但我要以合同为凭。”
    邮件中我说:“我将有关情况告诉了其他管理人员,别人也认为我要求掌握合同文本的要求不过分,这不仅涉及到考核,也涉及到工资报酬的控制问题。……我在履行工作职责,如果我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过错,欢迎批评指教。也请公司领导思量一下,我要求查阅及复制相关合同文本,为什么百般阻挠,为什么不能公开,我甚至怀疑,西环路的合同连路面公司经理都没见过,我想请教领导,谷某承包时你们知道张军是路面公司经理吗?……路面公司现有组织有权利了解谷远洋个人承包期间利用路面公司人财物如何支付对价或者承担风险的约定吗?”
    6月2日上午近10时,公司副总宋大成同志让我从后场上去。宋大成与我说:“西环路合同是公司与谷某个人签订的,签订过程符合公司制度和合同评审程序,事实与路面公司无关。如果这个合同应当向你公开,岂非任何一个职工要求复制这份合同,公司都得公开了?我知道你平时做事会较真,这次我认为你的要求确实无理,所以,我现在就与你辦辦(ban)理。”
    我说:“这说明,曹某东不给我承包合同是你指使的行为,所以,曹某东不提供复制文本没有任何过错,我对他个人也没有意见。首先,公司领导有权利决定将工程由某个职工硬承包,但没有权利视路面公司组织不存在,动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资源却不向分支机构公开资源利用的交易及对价,人为搞乱企业管理秩序。其次,你说合同签订的程序符合公司制度,我没看到你所说的制度,没有公示的制度不要到我面前说事。我只知道纬一路合同签订了,但公司总会计师不知道已签的事实。我只知道公司领导将工程包给你们的亲戚(路面公司副经理)谷某,却瞒着路面公司经理张某。因此,所谓的评审组织的人员构成明显不合理。”
    宋经理依然坚持合同不能向我公开。我说:“你得弄清楚一件事,我以个人名义连业主与中标人的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情况都能搞得到,而我今天要求公开的,完全是我份内工作所必需。别的职工如果效仿我,你们提供不提供这是别人的事;我的合理请求,还望领导予以满足。没有猫腻,就不会害怕公开。”我作势要走,他将我叫住。
    他叫来办公室吴主任,吴主任带来了纬一路及西环路合同原件。当着二人的面,我问宋大成经理:“请问承包期间使用的人员工资由谷某还是路面公司承担?”宋答:“当然是由谷某承担。”我说:“那么,站在路面公司层面,必须扣除应由谷某支付的部分才能向相关职工支付,或者查明谷某向公司法人履行了用工工资总额的支付。工资总额反映为工资成本,当然归入路面公司工资管理的范畴。所以,索要承包合同,也是我进一步完善工资方案的需要。”
    我又问:“如果个人承包期间,某甲发生意外伤害,工伤赔偿或风险由谷某,还是由路桥公司企业法人全额承担?”宋大成说:“当然是谷某。”我说:“在路面公司层面上,我具体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吴主任参与了西环路工程的评审,按照公司制度综合管理部应将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情况向路面公司办公室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在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有具体规定,公司决策层指使部门经理不公开承包合同,显然是教唆公司中层不得执行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宋大成经理又说:“那承包合同中总不会每一个字都应当公开吧?”我说:“如果十个字,我关注的信息只有三个字,但我只在阅读这十个字时,才能看到或判断关键信息只有三个字。因此,每一个字你都应向我公开,公开的是整个合同文本,这没有回旋的余地。”我转向吴乃萍主任:“公司领导近期询问我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现在宋经理也说,西环路工程实施与路面公司无关。请问,职工在西环路用工期间,路面公司组织不得对相关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与评价,是否如此?”
吴主任说:“你就按常规的、以往的做法考核就行了。”我说:“谷某用工相当于路面公司劳务输出,工资、保险、风险成本都由谷某支付,比如李某缺勤,谷某有理由少付工资,所以考勤的义务应由谷某负责;如果陈某工作疏忽导致质量事故,合同约定由谷某承担责任,承包人不追究陈某的责任,我路面公司做什么臭人?又因为,公司机关管理中层有领导说,纬一路也是个人承包的,也有人说是路面公司承包的,到底承包给谁的,我总不能道听途说,所以要查验合同,万一也是个人承包的,按领导的说法,两个工程都与路面公司无关,还定什么考核方案,考什么核?”
    宋大成当然无语以对了。我对吴主任说:“你是我直接领导,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到其他项目考核时,是不是要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质量目标、工期目标、产值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的实现情况?可是,纬一路、西环路的承包方式、工期目标、利润目标等,对于路面公司这个组织而言,就是一个谜。前天下大雨,我到盐都法院起诉广泰公司,在诉讼费划价后,我向左总、姜方求助。公司款项没到位时,我个人掏钱垫付,是为效率;我刚交了钱,就收到仓兰打来的款项。这才叫配合,才是和谐的劳动关系、默契的同事关系,所以我在邮件中对三位会计进行了表扬。现在,我刚想启动工作调查,了解点基本情况,就遭遇抵制,连领导也认为我是挑刺、找碴,对着干,我真的感觉心累。”
    最终,宋大成经理说:“说理还是说不过你,吴主任将这两份承包合同各复制一份给他吧!”
                                                                                                                                                                                       二O一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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