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莹莹 孙海雷 陈灿)以他人借条做成微信头像引起诉讼。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盐城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秦某原为盐城市某公司工作人员,其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立据向秦某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后秦某因与公司就借款偿还事宜发生争议,诉讼至射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承担利息。 2015年12月1日,盐城市某公司以秦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双方之间的借款凭证作为微信头像,损害公司形象,破坏公司名誉为由诉讼至射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庭审中,盐城市某公司陈述其公司为一级钢结构资质单位,在全国很多省份都有业务,秦某的头像发布导致公司招投标标准提高,在这期间,有六个工程未能参加投标,都是由于秦某的微信头像行为造成的,其损失(含名誉损失)用经济价值来说,远远不低于一百万。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首先,盐城某公司陈述的秦某作为头像使用的“借条”是真实客观存在的,故秦某并未虚构事实、未出现诋毁、侮辱或诽谤该公司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其次,盐城某公司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品德、信誉、资历、声望等因秦某的行为遭受到影像或损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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