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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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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部分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修改稿2014.10.09)
1 总 则 (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确定了施工企业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行为准则,是施工和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保证。
1.0.2 本规范所确定的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一般内容,也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要求。第十章中的第三节工程设计对没有设计资质的施工企业不予要求,但是提倡相应施工企业在实施施工详图设计质量管理时,应用本条款。
本规范在提出质量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鼓励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创新。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项承包企业。
1.0.3 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时,可以本规范为基础,根据需要增设其他要求。对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均可依据本规范进行。
1.0.4考虑管理体系标准之间的兼容性,本规范可以有效满足与其他管理体系的整合要求,以适应施工企业管理体系集成化的需求。
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1 一般规定(条文说明)
3.1.1 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实现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施工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或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书面文件。
3.1.2 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应遵循持续改进的原则。通过质量管理活动的策划,明确其目的、职责、步骤和方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的实施按照策划的结果进行并应保证资源的落实。
策划是指为达到一定目标,在调查、分析有关信息的基础上,遵循一定的程序,对未来某项工作进行全面的构思和安排,制订和选择合理可行的执行方案,并根据目标要求和环境变化对方案进行修改、调整的活动。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重点是有效落实质量管理的各项策划要求。
3.1.3对质量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分析和评价,以确定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性,明确改进的必要性和方向,通过改进活动的实施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条文说明)
3.2.1 质量方针是由施工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制订的该企业质量宗旨和方向。建立质量方针具有以下意义:
1.统一全体员工质量意识,规范其质量行为;
2.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方向和原则;
3.是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标准。
质量方针必须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生效。施工企业可自行确定质量方针发布的形式,可以单独发布或并入施工企业的其他管理文件中发布。
质量方针的内涵应清晰明确,便于员工对质量方针的理解和实施。
3.2.2 对质量方针的评审和修订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改进的重要手段之一。施工企业应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保持质量方针的适宜性。
3.2.3 质量目标的建立应为施工企业及其员工确立质量活动的努力方向。质量目标应与其他管理目标相协调。质量目标可以以长期目标、阶段性目标、年度目标等形式确定,并应使各目标协调一致。
3.2.4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施工企业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明确质量目标中各项指标的内涵。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次应按照质量目标管理制度的要求监督检查质量目标的分解、落实情况,并对其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可以设置更加详细的质量绩效指标用于目标考核。质量目标考核结果应作为质量管理改进的依据。
3.3 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条文说明)
3.3.1影响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关键因素包括:
1.发包方的需求
2.质量目标的影响;
3.与相关方的关系;
4.内部管理和战略优先;
5.资源提供与技术变更;
6. 内外部环境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
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技术、竞争、文化、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方面。
施工企业的内部环境包括:企业理念、价值观、资质、品牌、产品结构、设计能力、施工能力、核心技术、人力资源、资金实力、运营模式等。
相关方包括:直接顾客、最终使用者、供应链中的供方、分包方及其他。
3.3.2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边界和应用。质量管理体系策划应以有效实施质量方针和实现质量目标为目的,使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
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 制订相关制度,确定质量管理活动的准则和方法;
2 制订质量管理活动的计划、方案或措施。
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体系策划时,应分析原有质量管理基础,对照本规范调整、补充和完善质量管理要求。
最高管理者也可委托管理层中的其他人,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活动,并通过适当的方式明确其责任和权利。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应明确并合理界定质量管理范围,以确保质量管理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施工企业可根据需要将其他必要的管理内容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3.3.3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特征。
适宜性是指质量管理体系与组织所处的客观情况的适宜过程。这种适宜过程应是动态的,即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随内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做出相应调整或改进的能力,以实现规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充分性是指质量管理体系对组织全部质量活动过程覆盖和控制的过程,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过程展开和受控是否全面,也可以理解为体系的完善程度。
有效性是指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质量目标的程度。即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过程对于实现质量目标的有效程度。
3.3.4施工企业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时,应确定应对的风险和机遇,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期望的结果,包括稳定的实现产品、服务要求和顾客满意,预防和减少非预期的影响。
3.3.5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及说明应表明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概况,以满足对内管理或对外声明的需要。质量管理体系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或引用),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影响的界定。质量管理范围及说明可采取适宜的形式和结构,可单独形成文件,也可与其他文件合并。
质量管理制度的结构、层次、形式可根据需要确定。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应侧重于对各项活动的操作性规定,并考虑管理活动的复杂程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质量管理制度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必要的支持性文件是指支持质量管理制度所需的操作规程、工法、管理办法等管理性及技术性要求等。
文件化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可根据需要采用多种媒体形式。
3.4 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改进(条文说明)
3.4.1 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范围、深度及方法,确定和配备质量管理的资源。
知识应该得到保持、保护,需要时便于获取。在应对变化的需求和趋势时,施工企业应考虑现有的基础,确定如何获取必要的知识。同时应根据规定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
3.4.2施工企业应考虑质量管理集成化的实施需求,把安全、进度、环境、社会责任、成本等与质量管理进行系统融合,以达到质量管理综合增值的目的。
3.4.4施工企业对所有质量管理活动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据和方法,对其结果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明确改进目标,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以提高质量管理活动的效率。
3.5 文件和记录管理(条文说明)
3.5.1 文件管理的范围应包括与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支持性文件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工作依据等。
3.5.2 施工企业应规定各类文件的审批职责,按照确定的范围发放文件,保证所有岗位都能得到所需的文件。当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及时更新原有文件,并发布更新信息。
3.5.3记录是特殊形式的文件,可以以多种媒体形式出现。应确定记录管理的范围和类别,凡在日常质量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各类质量管理活动的文件均属于记录。记录的形成应与质量活动同步进行。应在企业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各层次、部门在记录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施工企业应明确各岗位的质量活动应形成的记录及其内容、形式、时机和传递方式,记录的形成和传递均应作为各岗位的职责内容之一。
应以适当的方式识别记录,记录应便于查找和检索,可以通过建立目录的形式达到要求。
应明确记录的归档范围并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保存各类记录。
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施工企业的特点设置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4 组织机构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条文说明)
4.1.1 最高管理者应确定适合施工企业自身特点的组织形式,合理划分管理层次和职能部门,确保各项管理活动高效、有序运行。
4.1.2 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职责,是在满足工程产品需求的基础上在其管理范围内所规定的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其中界定范围、分配责任、授予权限是核心工作。
4.2 组织机构(条文说明)
4.2.1 施工企业应说明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明确组织机构的层次及相互关系,并与质量管理制度中有关内容一致。确定组织机构时,管理层次、部门或岗位的设置均应与施工企业的管理需要相适应。
施工企业可在各管理层次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项目经理部的机构设置应与工程项目的规模、施工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质相适应,并根据项目管理需要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
4.2.3适宜的岗位设置必须考虑责任与权利的衔接需求。同时岗位设置应考虑资源提供的适宜性和可行性。
4.3 职责和权限(条文说明)
4.3.1 施工企业最高管理者履行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应以贯彻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和不断增强相关方的满意程度为目的。
施工企业宜按照质量责任制的方式规定和实施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质量责任制:是保证工程/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责任制度。通过明确各层次、部门和岗位在质量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赋予相应的权力,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4.3.2 管理者代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最高管理者实现其职责,而不是代替最高管理者的职责。是否设立管理者代表,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管理者代表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产生。
4.3.3 项目经理是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项目经理的质量职责对项目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经理应对项目管理组织及制度、质量策划、资源落实、过程控制、工程验收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职责。企业应对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4.3.4 企业应确保质量管理有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传递到各相关层次。其中企业不同管理层次、部门或岗位的组织、协调、落实等质量管理职责、工作权限应及时得到沟通,以保证企业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4.3.5 施工企业组织机构或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涉及质量管理时,应同时对质量管理职能、职责及有关制度作相应调整,保证质量管理职能、职责的完整性、连续性。
5 人力资源管理
5.1 一般规定(条文说明)
5.1.1 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应包括人力资源的配置、劳动纪律、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施工企业应明确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流程和方法,建立和保存人力资源管理的适当记录。
5.1.2最高管理者应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应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奠定基础。
5.2 人力资源配置(条文说明)
5.2.1可以采用岗位说明、职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岗位任职条件。
5.2.2施工企业可采取包括招聘、调岗、培训等措施配置人力资源,其结果都必须使人力资源满足部门设置及岗位职能对质量管理的要求。施工企业应明确招聘与录用的职责和权限,并确定录用的标准以及考核的方式。
持证上岗分管理技术岗位持证上岗和生产操作岗位持证上岗:
(1)设计管理技术岗位持证上岗:指从事工程设计相关岗位人员在按规定取得了相应的岗位证书、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2) 施工管理技术岗位持证上岗:指工程项目部从事现场管理岗位人员在按规定取得了相应的岗位证书、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3) 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指作业人员在按规定取得了相应的作业人员上岗证、操作人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质量检查、计量、试验管理等人员必须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要求注册的岗位必须经注册后方能执业。
质量方针或质量目标修订时,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也应做相应调整。
5.2.4对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可包括以下方面:
1 质量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 各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3 各岗位的工作目标。
施工企业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绩效考核的时间、频度、方法和标准,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的标准应与质量管理目标的有关要求相协调。
5.3 培 训(条文说明)
5.3.1 施工企业的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范围、层次、方式、内容、时间进度以及教师和教材等。
培训应达到增强质量意识、增加技术知识和提高技能的目的。识别培训需求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施工企业发展的需要;
2外部的要求,如法律法规、合同对人员的要求;
3人力资源状况;
4员工职业发展的要求。
5.3.2 培训应使员工能够明确各自岗位的职责和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促进员工提高其岗位技能。应明确新员工常规培训的方式和内容。
本条款员工培训内容“5其他”是指与质量有关的包括继续教育在内的内容:如行业新动态、新规范、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项目管理新知识、新的法律条文等。
5.3.3施工企业应分层分类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如按高管层、中层、一般管理人员、一线操作人员层次,按公司级、项目部级等不同层级进行培训。按经营、质量、工程、技术、设备、物资等分专业进行系统培训。按木工、焊工、电工等不同工种进行岗位培训或技术交底。5.3.4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以及随后的业绩评价等方法检查培训效果是否达到了培训计划所确定的培训目标。
施工企业应建立培训记录,记载教育、培训、技能、经历和必要的鉴定情况。
6 投标及合同管理
6.1 一 般 规 定(条文说明)
6.1.1 施工企业应通过对工程项目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管理,确保充分了解顾客及有关各方对工程项目施工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能力实现这些要求。
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与发包方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文件,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施工承包合同等。
6.1.2施工企业应制定规范化的投标、签约和合同管理流程,及时对投标及履约过程进行监控,监督管理应该依据规范的管理流程实施,以确保合法实施投标活动和履行工程合同。
6.2 投标管理(条文说明)
6.2.1 “发包方的要求”包括招标文件及合同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要求;
“发包方明示的要求”是指发包方在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等书面文件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口头要求应形成文件)。“发包方未明示,但应满足的要求”是指必须满足行业的技术或管理要求、与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施工企业自身设计、施工能力必须满足的要求。
“其他要求”包括施工企业附加的要求:即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的要求;施工企业为使发包方满意而对其做出的承诺等。
6.2.2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确定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要求,并通过适宜的方式对这些要求进行评审,以确认是否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
投标及签约的有关记录应能为证实项目施工和服务质量符合要求提供必要的追溯和依据。需保存的记录一般有:对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分析记录、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及其审核批准记录、工程合同台帐、合同变更、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有关会议纪要、函件等。
6.2.3投标需保存的记录一般有:对招标文件的分析记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其审核批准记录等。
6.3 合同管理(条文说明)
6.3.2合同要求可根据需要采用合同文本发放、会议、书面交底等多种方式进行传递。
施工企业宜向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合同交底,交底方式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文本发放、会议、书面交底、电子文件等。
6.3.3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包括来自发包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施工企业提出的、经认可的变更。在履约过程中,施工企业应随时收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要求变更的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要求、工程合同及本企业要求的变化,并在规定范围内传递。必要时,应修改相应的项目质量管理文件。
6.3.4合同履行信息的传递应确保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施工企业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分析应分别在合同履约中和履约后进行。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工期长短及管理要求等对分析的具体时机做出规定。
7 施工机具与设施管理
7.1 一般规定(条文说明)
7.1.1 施工企业需要确定分别属于自有、租赁和分包方施工机具与设施的不同管理责任。7.1.2施工现场配备的各种施工设备与设施应与施工需求相匹配,并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7.2 施工机具与设施配备(条文说明)
7.2.1 施工机具与设施配备计划也可根据施工企业发展的需要专门制订或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在项目管理策划时统筹确定。施工机具与设施计划可以是书面文件,也可以是非书面文件。
施工机具与设施配备计划的审批权限应符合管理制度的规定。
施工机具与设施的配备可采用购置和租赁的方式。
7.2.2施工企业可根据施工机具与设施的类别和对施工质量的影响程度,分别确定各类施工机具与设施供应方的评价标准。
供货能力一般包括:生产能力、运输能力、贮存能力、交货期的准确性等。
7.2.3 施工机具与设施采购或租赁合同应符合经审批的配备计划需求。
7.3 安装调试与验收(条文说明)
7.3.1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机具与设施配备计划、采购或租赁合同、工程施工进度等对施工机具与设施进行验收。
施工企业应明确参加验收人员的职责和验收方法。对于购置的施工机具,验收人员应根据合同及“装箱清单”或“设备附件明细表”等目录进行清点,包括设备、备件、工具、说明书、合格证等文件;大型施工机具的随机文件应作为施工机具档案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归档管理。
对于租赁的设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验证其施工机具型号、随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明等。
对于安装试运行出现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7.3.2大型施工机具和设施是指具有一定资产价值、对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产生重要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设施,如起重机、盾构机、拌合设备等。
7.3.3特种施工机具与设施是指用于施工过程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施。为保障特种施工机具与设备的安全运行,对各类特种设备及设施,应从作业条件、人员资格、使用过程、检验检测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控。
7.4使用与维护(条文说明)
7.4.1 施工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符合定机、定人、定岗、持证上岗、交接、维护保养等规定。施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施工机具档案,制订施工机具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8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
8.1 一般规定(条文说明)
8.1.1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但不包括构成如起重机械基础、模板支撑、脚手架等临时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这一部分属于施工机具和设施的组成部分。
施工企业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各管理层次及项目经理部采购管理活动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8.1.2监督、检查和改进的对象包括分包工程项目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验收、现场管理和不合格品的控制活动。
8.2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条文说明)
8.2.1工程项目所需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作为项目管理策划内容的组成部分。
各类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计划审批的权限和流程应在制度中明确规定。
施工企业可根据需要分别编制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需求计划、供应计划、申请计划、采购计划等,应确定所需计划的类别,明确各类计划中应包含的内容。计划编制人员应明确各类计划编制的依据和要求,应确定各类计划编制和提供的时间要求。
8.2.2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施工质量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后果对供应方进行评价。
在制订供应方的评价标准时,可根据所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重要程度、金额等将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分类制订评价标准和规定评价的职责。应分别针对供应厂、经销商制订不同的评价标准。
供应方的信誉可从其社会形象、其与本施工企业合作的历史情况等方面反映;供货能力包括储运能力、交货期的准确性等。根据所提供产品的重要程度不同,对供货厂家评价时,一般应在如下范围内收集可以溯源的证明资料:
1 企业资质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明;
2 产品鉴定证明;
3 产品质量证明;
4 厂家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5 产品生产能力证明;
6 与该厂家合作的证明;
7 用户评价;
8 其他与特殊要求的证明
对经销商进行评价时,一般应在如下范围内收集可以溯源的证明资料:
1 经营许可证明;
2 产品质量证明;
3 用户评价;
4 与该经销商合作的证明。
对发包方指定的供应方也应进行评价。当从发包方指定的供应方采购时,发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提出的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指定供应方的记录都应成为选择供应方的依据。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方可以是生产单位,也可以是经销单位。不同供应方的评价方法和标准是有区别的,需要在管理制度中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本条要求也适用发包方通过施工合同或其他方式指定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方的评价和选择。
8.2.3重新评价的时机可以是管理制度规定的计划间隔时间,也可以是在供应方的相关风险出现的时点。
评价、选择和重新评价的适当记录可包括:对供应方的各种形式的调查记录,相应的证明资料,施工企业评价记录,选择记录,合格供应方名录、名单等;若以招标形式选择供应方,则应保存招标过程的各项记录。
8.2.4 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技术质量标准、包装、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采购合同的每一项内容应该满足采购计划的需求。采购是否需要合同方式,一般依据法律、制度、相关合同等要求确定。
8.3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条文说明)
8.3.1 验收的目的是确认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采购计划规定的要求。通常验收的内容有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实物质量和性能、质量证明文件,验收的方法有产品外观检查、质量检验和见证取样复试、资料核查。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策划是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内容之一,也可单独形成文件,作为物资进场验收的依据。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验收时需准确核对各类凭证,确认其是否齐全、有效、相符,按照合同要求检查数量和质量。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必须复试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缺项、数据不清、实物与质量证明资料不符的材料;超出保质期或规格型号混存不明的材料应按照国家的取样标准取样复试。
对影响工程核心质量的重要构件,如钢结构、预制装配式大型构件宜到供应方加工现场实施检查验收。
8.3.2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的内容、数量、方法和程序应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特种材料、设备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状态应加以识别。
8.4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条文说明)
8.4.1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指与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8.4.2 在对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和发包方沟通,同时采取标识、隔离等措施,按照与发包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8.5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管理(条文说明)
8.5.1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管应保证其数量、质量,堆放场地和库房必须满足相应的贮存要求。
施工企业对易燃、易爆、易碎、超长、超高、超重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明确搬运要求,并对其进行防护,防止损坏、变质、变形。当需要编制搬运方案时,应经审批后向操作人员进行交底并组织实施。
重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指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关键性使用功能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可追溯性可以通过连续的记录实现,应确保进场验收记录、检验试验记录、保管记录和使用发放记录的连续性。
8.6 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控制(条文说明)
8.6.1 应由相关人员负责对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记录标识、隔离,以防误用。对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拒收;
2 加工使其合格后使用;
3 经发包方(或设计方)同意改变用途使用;
4 降级使用;
5 限制使用范围;
6 报废。
8.6.2相关方包括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等。重新验收应保存适当的记录。
9 分包管理
9.1 一般规定(条文说明)
9.1.1 施工企业应明确在本企业中存在的分包类别,如: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技术服务、委托设计等,并根据所确定的分包类别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9.1.3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并取得发包方同意后方能将工程合法分包。以下情况视为已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1 已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许可分包的;
2 履行工程合同过程中,发包方认可分包的;
3 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声明中标后准备分包,并经合法程序中标的。
9.2 分包方的选择和分包合同(条文说明)
9.2.1 施工企业对分包方进行评价和选择的方法包括:招标、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评审,对分包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定,对分包方的施工能力进行现场调查等,必要时可对分包方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施工企业可建立适宜的合格分包名册。
对于技术服务、委托设计的分包方可主要考虑其资质、业绩、服务的人员资格、提供技术资料的承诺等。
对分包方评价的记录可包括:
1 经营许可和资质证明文件;
2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记录;
3 评审的会议记录、传阅记录;
4 合格分包方名册;
5 招标过程的各项记录。
9.2.2 施工企业与分包方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以工程合同为基础。分包合同应:
1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符合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施工合同的规定;
3 明确施工或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质量职责和违约责任;
4 明确分包工程或服务的工艺标准和质量标准;
5 明确对分包方的施工或服务方案、过程、程序和设备的签认、审批要求;
6 明确分包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能力要求;
与分包方订立的非标准文本合同至少应包括:所分包的内容、时间、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结算方式与付款办法,交工后必须提供的服务,违约处理意见等。
9.3 分包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条文说明)
9.3.1 对分包方的验证应在施工或服务开始前进行,也可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分阶段进行。相关分包施工或服务方案应规定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和主要施工机具和设施的范围。分包方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是指影响分包工程安全性能和关键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分包方的主要施工机具和设施是指影响施工主要质量特性的关键施工机具和设施。
9.3.2施工企业对分包方的交底控制是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分包方能力选择适宜的交底控制方式。
9.3.3重要过程的服务水平是指分包方满足总包方要求的重要活动的服务水平,包括质量管理过程的技术资料、实施证据的及时提供,配合总包方实施的验收、整改、回访、保修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等。
9.3.4施工企业对分包方履约情况的评价,可在分包施工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进行,按照管理要求由项目经理部或相关部门实施。
分包工作的改进包括:发现并处理分包管理中的问题;重新确定、批准合格分包方;修订分包管理制度等。
9.4分包项目的质量验收(条文说明)
9.4.1分包项目结束时,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前,不得接收分包项目。
10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10.1 一 般 规 定(条文说明)
10.1.1施工企业应通过建立并实施从工程项目管理策划至保修(包括变更)管理的制度,对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活动加以规范,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和服务质量。
工程项目施工和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活动、分包管理活动应符合第8、9章中规定。
10.1.2项目部的基本职能是实施项目施工管理,施工企业其他各管理层次则负有指导、监督项目部的职能,确保项目施工和服务质量满足要求。施工企业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各管理层次在项目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施工企业对项目部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活动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要求。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对象包括分包工程项目的重要质量管理活动。
10.2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条文说明)
10.2.2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内容是施工企业的各项要求在工程项目上的具体应用。策划结果所形成的文件是全面安排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文件,是指导施工的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应明确规定该文件编制的内容及相关职责、权限。在编制前,有关人员应充分了解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
施工企业应在施工过程中确定关键工序并明确其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包括与施工质量有关的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方法和环境因素。
下列影响因素应列为工序的质量控制点:
1 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重要影响因素;
2 工艺上有严格要求,对下道工序的活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部位;
3 严重影响项目质量的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4 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间歇时间;
5 与施工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
6 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
7 紧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或可能对生产安排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项目;
8 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可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分阶段实施。策划结果所形成的文件可是一个或一组文件,可采用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在内的多种文件形式,内容必须覆盖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其繁简程度宜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而定。
14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其他要求是指:施工企业自身提出的质量管理要求等。
10.2.3施工企业应对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所形成的文件是否符合合同、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进行审核。质量策划的结果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包括施工企业内部审批和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将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文件向发包方或监理方申报。
10.2.4施工过程中施工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发生变化时,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应随之变化,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也应及时调整,确保施工和服务质量满足要求。
10.3 工程设计(条文说明)
10.3.1 工程设计是指施工图设计和(或)施工详图设计,也可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初步设计等。施工详图设计是施工企业针对施工图纸的细化和深化工作。施工图纸细化和深化工作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变更时应报原主体相关单位确认。设计过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可执行《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施工企业,其设计的管理应符合工程设计的相关规定。工程设计的委托及监控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10.3.2工程设计的依据包括对设计过程的要求及法律、法规要求。
工程设计评审是指对设计能力和结果的充分性和适宜性进行评价的活动。
工程设计验证:为确保设计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对工程设计进行的认可活动。
工程设计确认:为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用途的要求,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对工程设计进行的认可活动。
工程设计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应参照工程设计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也可采用审查、批准等方式进行。
根据专业特点和所承接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施工企业的工程设计活动及其管理可适当增减或合并进行。
10.4 施工准备(条文说明)
10.4.1施工企业应对设计文件的接收、审核及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程序、方法加以规定。有关人员应掌握工程特点、设计意图、相关的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并可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的接收、审核结果均应记录。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应经参加各方共同签认。
10.4.2施工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如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工作,配备各种项目需要的各种资源,包括按照本规范第7、8、9章的要求选择供应方、分包方,组织施工机具和设施、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方人员进场。
施工准备阶段报验的内容包括: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关键工序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测量成果、进场的材料设备、分包方等。报验的内容、职责应明确并符合报验规定。
施工企业应对所具备的开工条件与分包方或监理方共同进行确认,该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开工条件的内容及开工申请程序应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10.4.3交底包括技术交底及其它相关要求的交底。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应通过交底确保被交底人了解本岗位的施工内容及相关要求。
交底可分层次、分阶段进行,交底的层次、阶段及形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施工的复杂、难易程度及施工人员的素质确定。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的方式可根据需要采用口头、书面及培训等。
交底的依据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工艺、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等。
交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质量要求和目标、施工部位、工艺流程及标准、验收标准、使用的材料、施工机具、环境要求及操作要点。
对于常规的施工作业,交底的形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
10.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条文说明)
10.5.1当采用样板引路时,样板需经验收合格。
2.对操作人员的规定包括:持证上岗的要求、特种作业要求及其它对施工质量有影响的人员要求。
4.按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和检查中的“规定要求”包括:
(1)根据项目质量管理策划要求实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内容。
(2)对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抽样检测的项目,应进行同条件班前试验的要求。例如,当钻孔灌注桩施工时,上下钢筋笼主筋的焊接质量无法实体抽样检测时,应由同一焊工、相同焊接条件和参数,在施工前进行班前试验,焊缝检测合格后该焊工才能上岗施焊。
(3)企业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策划规定的其他控制要求。
对施工过程的检查包括:对工序的检查、技术复核、施工过程参数的监测和必要的统计分析活动等。
5.对施工作业环境的控制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季节性施工措施、现场试验环境的控制措施、不同专业交叉作业的环境控制措施以及按照规定采取的其它相关措施。
7.成品和半成品防护的范围应包括供施工企业使用或构成工程产品一部分的发包方财产,这些财产不仅包括发包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还包括:
1 施工企业作为分包单位时,发包方提供的未完工程;
2 施工企业作为总包单位时,发包方直接分包的工程;
3 施工企业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实体。
这些防护活动应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直至工程移交为止。
10.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并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10.5.2本条款关注的施工过程是特殊工序,即施工过程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的试验试验加以验证的过程。特殊工序确认的关键是确保风险预防和风险控制。
10.5.4重要过程是指对工程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施工过程,包括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及其检验试验、采购过程等,重要过程一般可在质量管理策划结果中规定。施工企业可通过任务单、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各种检验试验记录等表明施工工序所处的阶段或检查、验收的情况,确保施工工序按照策划的顺序实现。
10.5.5相关信息的传递、接收和处理的方式应按照规定结合项目的规模、特点和专业类别确定。
10.5.6施工日记的内容应包括:气象情况、施工内容、施工部位、使用材料、施工班组、取样及检验和试验、质量验收、质量问题及处理等情况。
记录应填写及时、完整、准确;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按照规定编目并保存。记录的内容和记录人员应能够追溯。
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包括来自外部的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
10.6施工变更控制(条文说明)
10.6.2 施工企业应按照管理部门和项目部等层次规定施工变更的管理职责,并明确施工变更管理所必须的授权和实施程序。
10.6.3实施变更控制程序是动态控制施工变更的重要环节,施工企业应关注施工变更内容、变更措施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以预防施工变更导致的各种可能风险。
10.7 服 务(条文说明)
10.7.2施工企业的保修活动应依据有关法规、合同、保修书和相关标准进行,并符合相关规定。
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指项目试生产或运行中的配合服务、培训等。
提供必要的产品使用说明是指建设工程产品包括设备运设施等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说明。
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工程合同规定保修范围以外的工程修复内容,一般属于有偿服务。
10.7.3对服务质量应按照本章及本规范12章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检查和验收。
10.7.4施工企业应收集的信息包括: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发包方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保修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及建议,并分析和测量发包方的满意程度及其感受。服务过程及相关信息收集可能会涉及工程的用户,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及企业质量方针要求实施相关质量管理或改进活动。
11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11.1 一 般 规 定(条文说明)
11.1.1施工企业应通过质量检查与验收活动,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检测设备属于具有测量功能的施工设备与设施。检测设备配备应考虑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需求。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活动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施工企业对分包内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本章和第9章的规定。
11.1.3施工企业用于施工质量检验、检测的器具、设备均应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包括施工企业自购的、租赁或借用的器具和设备。
11.2 工程质量检查(条文说明)
11.2.1 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图纸及施工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合同及施工企业内部标准等。
质量检查活动策划是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可单独形成文件,经批准后,作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检查活动的指导文件。
质量检查的策划内容一般应包括:检查项目及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判定标准、检查程序、应填写的质量记录和签发的检查报告等。
质量检查可采取自检、互检、交接检为特点的“三检制”方式实施,同时保证质量专检的效力,从而形成有效的质量检查体系。
11.2.2对项目经理部的监控方式应根据施工企业的规模、专业特点、管理模式及项目的分布情况确定。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有计划地对工程质量实施检查或巡查,并对项目部的质量检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3 工程质量验收(条文说明)
11.3.2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要整改到位,并及时申请复验。在复验合格后,按照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规定向监理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必要时,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的施工质量检查。
11.3.3工程资料管理的策划包括:资料的内容、形式及收集、整理、传递的职责和方法。
工程资料包括:
1 向发包方移交的竣工资料;
2 送交施工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竣工技术资料;
3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所规定的记录。
资料移交时,移交内容应得到确认,移交记录应予以保存。
11.4 检测设备管理(条文说明)
11.4.1工程质量的检测要求涉及检测设备的准确度、稳定性、量程、分辨率等。检测设备的供应方应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布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其生产或销售的设备应带有CMC标记。检测设备包括测量和检验试验设备。
检测设备验收包括两方面:一是验证购进测量设备的合格证明及应配带的专用工具、附件;二是对采购的监测设备性能和外观的确认。
检测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搬运、保存要求,设备的停用、限用、封存、遗失、报废等。
需确认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检测使用的软件和检测设备使用的软件。当软件修改、升级或检测设备、对象、条件、要求等发生变化时,应对软件进行再确认。
必要时,施工企业的检测设备管理应包括对分包方检测设备的控制。
11.5 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处理(条文说明)
11.5.1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包括质量缺陷、质量不合格和质量事故等。事故是质量问题的特殊情况,一般负面后果比较严重。
施工企业可将质量问题分类管理,并规定相应的职责权限。分类准则可以包括:处置的难易程度、质量问题对下道工序的影响程度、处置对工期或费用的影响程度、处置对工程安全性或使用性能影响程度等。
应分类、分级上报的质量问题包括在工程施工、检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施工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未满足规定要求,但可满足使用要求而出现的让步,接收应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
工程交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1.5.4对因施工质量原因而导致的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方调查,其对结构的加固、缺陷的修复,需经原设计方认可,并经相关部门对加固或修复文件进行审查。
12 质量管理检查、分析、评价与改进
12.1 一 般 规 定(条文说明)
12.1.1质量管理的检查、信息分析、评价与改进是施工企业对自身质量管理活动的监督测量。
质量管理活动的检查是确定质量管理活动是否按照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能否达到质量目标的重要手段。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检查、分析、改进的基础条件。施工企业应明确质量信息的范围、来源及其载体形式,确定质量信息的管理手段,规定施工企业各层次的部门和岗位在质量信息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2.1.3实施检查、信息分析、评价和改进的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施工企业应规定相关的人员资质和能力的考核办法。
12.2 质量管理检查(条文说明)
12.2.1 施工企业确定对各管理层次的检查方式时,应以能识别质量管理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为原则,可采取汇报、总结、报表、评审、对质量活动记录的检查、发包方及用户的意见调查等方式。
12.2.3 重要过程的内涵见10.5.4条文说明。
12.2.4对项目经理部的检查可以结合施工企业对施工和服务质量的检查进行,应全面准确地评价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水平。
12.2.5 年度核查(年度审核和例行检查)可集中进行,也可根据所属机构、部门、项目部的分布情况,按照策划的结果分阶段进行。
年度核查应覆盖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如下流程实施:
1 制订核查计划、确定核查人员;
2 向接受核查的区域发放计划,并可根据其工作安排适当调整时间;
3 进行核查前的文件准备;
4 实施核查;
5 根据核查结果对质量管理进行全面评价;
6 根据核查结果对质量管理实施改进。
核查人员的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经认可的机构培训合格。
12.3质量信息分析(条文说明)
12.3.1质量信息管理应使所有质量管理部门和岗位明确应收集的信息、传递的方向和信息分析的责任,当需要对信息进行处理后再传递时,也应明确规定处理的要求。
质量信息收集的途径可包括:
1 各种形式的工作检查,包括外部的检查、审核等;
2 各项工作报告及工作建议;
3 业绩考核结果;
4 各类专项报表等。
项目质量管理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1 施工和服务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
2 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控制情况;
3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中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4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及实施结果的评价结论;
5 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和改进意见。
项目总体评价的内容应与工程项目的大小、重要性相适应。
12.3.2施工企业应重点对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满意度信息进行分析,关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及保修等不同阶段,发包方或监理方、用户、主管部门等的满意度,以便有针对性地识别改进方向。信息的分析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内容包括:
1 分析对发包方或监理方进行走访、问卷调查的结果;
2 分析发包方或监理方的反馈意见;
3 分析政府、媒体、市场、用户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评价。
12.3.3施工企业应规定采用质量信息技术和手段的时机和方法,与企业信息网络与管理体系相一致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和手段包括BIM,、RFID、物联网技术等。
12.4 质量管理评价(条文说明)
12.4.1 质量管理评价是按计划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全面评价,以便寻求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改进。
施工企业结合月度、半年度、年度等工作总结分析活动进行质量管理评价是一种效果较好的形式。
12.4.2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内容应满足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改进的要求,施工企业应确保质量管理改进需求得到有效识别。
12.5 质量管理改进(条文说明)
12.5.1施工企业应规定应用质量管理改进方法的范围、步骤和时机,范围是指方法应用的领域和内容,步骤是指应用的程序和流程,时机是指应用的时间安排和条件。
纠正措施是指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预防措施是指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12.5.2 改进措施包括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制定改进措施的原则是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目的是质量防止问题的再发生或发生。
12.5.3 本条款强调改进措施的制定过程应保持改进的有效性,并注意风险预防。
12.5.4施工企业最高管理者宜对质量管理创新做出安排,各管理层次、各职能部门应在有关活动计划中明确所要采取的创新措施。项目经理部宜在项目质量管理策划中明确相应的创新措施。
施工企业宜对创新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在合理的成本、风险条件下实施创新的活动。
卓越绩效模式是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施工企业可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实施质量管理改进和创新,以全面提升企业质量管理的竞争力。
12.5.5质量管理改进活动的记录是企业实施持续改进(创新)的重要信息,应作为质量管理基础信息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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