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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头论足] 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应在收到后五日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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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10:4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应在收到后五日内申请复议
      
       笔者今天在网上看到一种观点,即“在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出台后,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择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笔者认为:前述认识缺乏法律依据。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应在诉讼程序中申请复议,才能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下面的论述以诉讼程序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要求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协助执行,不得对债务人对到期及未到期债务履行给付为立论基础。
       一、不服保全裁定之复议权的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即,被要求协助执行的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之一,享有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相同的申请复议权。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时,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因此,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应适用与当事人相同的规定,即“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有必要注意,申请复议的对象是保全裁定,复议是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要求在五日内提交,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审查复议请求,并作出裁定。
       二、对执行行为不服可提起异议、复议。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2年8月修正后,此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五条,文字未作任何改动。根据该条规定,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就特定的执法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保全裁定文书本身的合法性,与保全裁定文书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不是一回事。因此,利害关系人若对保全裁定不服,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以(2015)射民初字第01187-1号《民事裁定书》为例,第一条裁定:“对被申请人云翔公司、顾某对被申请人兆丰公司享有的债权价值145万元部分予以冻结,被申请人兆丰公司不得进行支付,也不得以代偿债务等方式清偿,冻结期限为二年。”如果兆丰公司对该保全裁定不服,即认为对保全裁定不服也属于执行异议,在诉讼程序中依据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也应适用第一百零八条处理。
       三、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提出书面异议。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在2012年8月的民诉法修改中调整为第二百二十七条,条款内容未作任何修改。有学者认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自然也有个执行过程,因此,在保全裁定的执行中,发现侵犯案外人实体权利的,也可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这种理解完全是断章取义。该条明文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即,案外人对保全裁定不服或对依据保全裁定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不应中止执行,更不能在上一级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中裁决中止执行。该条同时明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即理由成立也不能作出撤销或改正原保全裁定的裁定。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在诉讼保全程序中,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即使理由成立,人民法院也不能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就是保全错了,要么撤销,要么改正。因此,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执行过程,断然不包含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四、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启动时自动转为执行措施。省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第一条第(一)款指出:“ 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这说明,执行的开始到结束是一个连续的同案流水过程,保全裁定的执行启动,不是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终结前的开始阶段,两者归属于不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说明:执行时止,是指强行执行启动时止。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时,保全裁定的保全期限自动收缩至与执行程序无缝对接,其原有保全及预防财产转移灭失的功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冻结等措施来保障。如果裁定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从申请执行起仍有一年的,则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为不超过六个月。
       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不能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有人认为,法律并未规定以保全裁定不服,应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复议,故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可以依据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复议。这种观点无法立足。一是因为执行程序启动时,保全裁定的效力仍在,但在执行程序中已转化为执行裁定书来继承使命。故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是针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行为,其已丧失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复议的资格及权利。法明传【2008】1223号文件规定:“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才能申请复议。执行法院不得在作出执行行为的裁定书中直接赋予当时人申请复议的权力。"由此可以看出:1、案外人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复议请求权仅在依据二百二十五条时才享有。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执行异议,无论案外人对作出的裁定是否认可,均不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2、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启动执行时,不应告知案外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在送达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却应告知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有在五日内提出异议请求复议的权利。显而易见,执行程序中的提出执行异议与保全程序中的复议申请,是不同的程序,不应混同。更不能将对保全裁定不服引起的向本级法院提起的复议请求,与执行程序中的对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混为一谈。异议权、复议权,以及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享有复议权),首先表现为一种申请权,无论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均应审查并作出处理。在诉讼程序中案外人不享有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以执行行为违法为由申请复议的权利。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截止于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程序时,不能将保全裁定本身当作执行行为或者因保全裁定本身违法,而认为构成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对保全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无法律依据。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提起的复议请求,不是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二百二十七条所指的执行异议,更不能混同于二百二十五条以对异议作出裁定为基础提起的复议权。江苏省高院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省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即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而执行部门告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向案外人释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此,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没有法律依据;案外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在申请复议及提起执行异议两者间择一行使,该观点的荒谬性已不言自明。(沈海龙)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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