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三个驳回的理由也明显不靠谱。裁决是相对于诉求而言的,不服执异22号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最终判决文书即使查明兆丰公司存在擅自支付的事实,也不可能裁决/裁定兆丰公司在保全范围内将擅自支付金额赔偿给张某,更不可能就张某在执异28号异议申请中,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未采取责令兆丰公司限期追回的执行措施而裁决射阳县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机构限期纠正。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对申请执行人张某再有利,也只是撤销原裁定,准许继续执行。该继续执行恢复的仍是兆丰公司的协助执行义务,不涉及张某在执异28号异议中对执行法院未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方面的异议的处理。因此,不服执异22号裁定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会作出与执异28号申请的重复裁决,除非射阳县人民法院在审查执异28号时,任性地响应3557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诉讼请求,作出离奇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