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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射阳法院执行异议听证程序剥夺15天答辩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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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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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1:27: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11-25 11:29 编辑

                                  射阳法院执行异议听证程序剥夺15天答辩期违法

       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张锦芝依据(2016)苏09民终2711号民事判决,向射阳县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盐城云翔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涉及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保全的云翔公司对射阳兆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92.4万元的到期债权。10月27日前,射阳县法院向兆丰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裁定书附件。兆丰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在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书议,主张在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对相关债权进行保全时,它已不欠云翔公司出售粮库给它所应付的任何资产转让款。
       2016年11月19日下午5时左右,射阳县法院民庭潘高民法官向张锦芝送达听证传票,同时向他交付兆丰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听证的兆丰公司执行异议案号为(2016)苏0924执异72号。我收到张锦芝传递过来的传票后,我发现确定的听证时间是11月24日上午9时,立即对他说:“兆丰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依法应在三日内补足证据材料,但执行法院竟然准许它在15天内提交;通知听证后你应享有15天的答辩期,但合议庭只给你4天时间,明显对你不公。潘高民为首的合议庭办案程序违法,听证前申请合议庭三人全部回避。”11月21日下午5点30左右,张锦芝向潘高民提交了回避申请书。

         张锦芝在《关于潘高良等合议庭三法官回避的申请》中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1、2016年11月19日,你院潘高良为审判长和的合议庭在办理(2016)苏0924执异72号案件过程时,向张锦芝送达听证传票,落款日期是11月18日,听证时间是11月24日上午9时。该行为违背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执行听证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听证时间应提前15天通知,并告知举证期限,通知申请人听证却只给四天举证时间及答辩期。违背程序公正,存在明显的不利申请人的意图。2、潘高良等合议庭成员通知申请人听证,却拒绝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不告诉合议庭成员、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程序违法(注: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在听证举行时告知,不能替代在听证通知书中告知,特定情况下权利的行使,需要一定的准备)。3、回避的法律依据。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要求潘高良等回避,并不能保障下一个潘高良以不继续不提前15天通知的方式,剥夺异议人的十五天的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在向潘法官提交相关法官的回避申请之前,张锦芝先向射阳县法院提交了与(2016)苏0924执异72号听证事宜相关的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请求如下:“1、你院在执行异议组织听证活动中,严重违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规则(试行)》,纠正(2016)苏0924执异72号通知听证未提前15天的执行行为。2、纠正你院通知听证未依法送达《听证通知书》,致使异议人对关系自身的权利义务无法知晓,难以保障听证准备工作的落实。3、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上午提交的、要求纠正不具备受理条件而违法受理的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法院未作出裁定时,暂停执异72号听证会组织。
      张锦芝认为:“执行异议听证活动以异议人依法享有异议权为基础和前提。兆丰公司依法不享有异议权。听证程序滞后于受理程序,在上一程序被提出异议,听证事宜应等待11月18日提交的执行行为异议作出裁定结论后再作决定。尽管在听证程序中,张锦芝也可就执异72号不符合受理条件作为要求法院裁定驳回执异72号的理由,但那是隶属于执异72号审查活动本身,而非同时审查有关要求纠正明知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执行行为异议,更不是张锦芝对执行行为异议举证、辩论活动。假如11月18日提起的执行行为异议对违法受理的行为裁定纠正,则你院开展执异72号听证活动,断无理由。纵使你院继续老套路,认为该执行行为异议不构成执行异议,也不能未裁先定,执异72号听证活动的组织,应等待相关执行行为异议裁定执异72号符合受理条件,兆丰公司享有异议权再议。”
       潘高良站在办公桌前大致扫视了一下回避申请,说了一声:“回避好,我这就去请示领导决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张锦芝担心地问:“截止11月24日三天期满,我尚未收到涉及执异72号相关法官是否准许回避的任何通知。射阳县法院会不会以11月24日上午我未按他们的要求参加听证,视为我放弃听证权利,直接就(2016)苏0924执异72号作出裁定呢?”我说:“射阳法院作事,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它不敢做的,不排除这种可能。这样,我发表一幅图片警示一下,让他们心里有个数,胡来必被捉。”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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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25 16:08: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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