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12-18 13:35 编辑
盐城公安坚持口头承认收件即无开回执法定职责
此我,我曾在网络投诉“盐城城南新区公安局接收信息公开申请拒开回执”,讲述外甥孙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盐城市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局办公室主任蔡某口头承认收到,但拒绝开具回执,并说这是盐城市公安局的规定。孙某不服,遂于10月12日向盐城市公安局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城南分局接收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拒开登记回执违背法律政策规定或者明显不当,责令城南分局限期补开登记回执,包括书面告知答复期限。 10月21日下午,孙某收到复议机关盐城市公安局寄来的盐公不决字[2016]第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挂号信显示寄出日期为10月19日(在第五个工作日内寄出),其主文为“关于你不服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开具回执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城南新区分局确认于10月9日收到你的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你要求确认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未开具回执违法以及责令其补开回执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盐城市公安局不予受理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无据。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市公安局认为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或合法理由。其逻辑关系是“由于城南新区分局确认于10月9日收到你的申请,并承诺将在法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所以,你要求确认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未开具回执违法以及责令其补开回执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中,为什么口头承认收到申请时,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开具登记回执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市公安局并未依法说明理由,直接甩了一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所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五日内按程序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56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定为依据。”第7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应当认定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法定职责”,结合本文第四分标题,在上级行政机关存在要求开具回执的规定时,孙某对城南新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盐城市公安局必须受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信息公开复议办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复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复议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南新区公安分局在办理孙某信息公开事项过程中,接收孙某的材料却不开具回执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孙某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当然属于上述第(七)款规定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表明应开回执而不开具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行政复议程序同样理应受理。 四、不开具回执,同时违背依信息公开登记制度及政府收件回执制度。《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依申请公开流程图,显示登记流程,包括“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登录“中国盐城”官方网站,在2008年2月28日发布的《盐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附件2《依申请公开流程图》中明确了受理机关应“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即登记包括被申请人的内部登记手续,不能替代向申请人出具的登记回执。2016年3月18日中国盐城网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后仍保留着信息公开登记的原有规定。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同时受首问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等相关政策约束,苏政办发[2011]159号《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执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实行现场办理接待登记和收件回执制度》。……有关事项不能现场办理或答复的,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出具回执,回执内容包括:首问责任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盐政办发[2012]154号《关于全面推行和深化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办法》重申了上述的苏政办发[2011]159号中相同的内容。 显而易见,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接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拒绝开具回执属于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违规性、可诉性,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盐城市公安局认定城南新区分局收到申请材料不否认,即阻却申请人索取登记回执的正当性或者自动产生不开回执的合法性、合规性。其表面上是以口头承认作为不开具回执不违法的条件,由于另一情形即收到申请又现场否认收到,更不具有开具回执的理由,由此,必然推知市公安局的行政逻辑是“对于任何公民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在接收时均无需履行开具回执的法定职责”。张扬的是它对于拥有行政职权的居高临下的态势,对于人民群众寻求监督的无比蔑视,骨子里在叫嚣:“你交给我材料,我偏就不规范行政行为,不给你打收条或开回执,我是国家公安机关,你普通群众一枚能将我怎地?”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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