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3-11 09:47 编辑
射阳县法院对检举法官不按承诺一月内书面答复
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射阳县居民张锦芝向射阳县法院纪检监察室书面提交《关于对你院党员干部违背三严三实等实名投诉的函》。张锦芝说:“我要举报丁卫东和郭志俊未立案就下裁定,具体我有一份书面的举报材料。 ” 他在投诉函中要求:“恳请贵院遵循党内规定,对批准(2016)苏09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的某某,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丁卫东等‘一律先停职或调离岗位,再按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请根据纪委部门有诉必复的实践做法,就执行文首所指规定第38、44条的调查及处理情况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恳请书面反馈,口头反馈投诉人害怕被忽悠或搪塞;作出停职或调离岗位的决定时请将相关决定的复制件抄送投诉人一份)。投诉人同时对射阳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否抵制中央及省市纪委的党内法规政策进行舆论监督。”陈昌龙主任说:对你反映的情况我们将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及时向你反馈。” 张锦芝检举丁卫东等人究竟怎么回事呢?他在投诉函中称:“我现举报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丁卫东、郭志俊及审批签发(2016)苏09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的副院长(据称是曹某)。如果郭志俊不是党员,则将批准执异22号异议审查合议庭成员名单的直接领导,及在审查过程中批准将审判长由王樵换位为郭志俊的领导追加为被投诉人。”“如果你院纪检部门经调查,确定审批人是王如平,则王如平有权审批中止执行的裁定,但无权对未经立案或者明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异议案件,准予中止执行。因此,如果王如平属于审批人,请贵院纪检部门一并纳入调查及处理范围。如果因权力受限,请移交或请示人大部门办理。” 张锦芝在检举材料中描述:“1、2016年6月6日,投诉人张锦芝从执行局刘洋处取得射阳兆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主张不欠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书》及证明在2015年7月7日保全前后已支付云翔公司近千万债务的收据、付条等票据。异议人对该案件的主张与举证自相矛盾,理由明显不成立,承办人郭志俊接手后,未依法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6年6月22日,他收到投诉人要求法院让异议人补足支持其书面异议的证据,他没有向异议人及时提出要求,属于严重失职。” 他说:“……2016年9月9日,投诉人先从小道消息获知执异22号直到裁定送达时都不曾立案,属于黑案(注:8月下旬初,张锦芝即听人说这个案子没有立案,但未经验证不敢确信)。其后从贵院12368获知,立案时间是2016年8月2日,决定立案人为王杰,审批人不明。因此,7月14日出庭的合议庭组织是非法的。决定该合议庭组成的肯定不是合议庭成员中的某一个,因此,同意及批准合议庭成员的党员领导,明知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未审查该案的受理情况,即批准该合议庭及听证,显然属于知法犯法,未严以用权,未严以律自,谋事不实、做人不实。8月1日下午,执异22号裁定送达时,投诉人发现审判长变成了郭志俊,非常吃惊。这说明郭志俊后面有领导支撑。” 经调查,副院长曹辉否认批准过(2016)苏09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合议庭张丽丽更告知,执异22号是经执行局丁卫东局长批准后加盖了法院公章。因此,2016年10月8日上午,张锦芝问陈昌龙:“我实名投诉丁卫东、郭志俊的材料,你什么时候给我答复?”陈昌龙说:“你9月19日交的,放心,我们会在一个月内给你书面答复。”经了解,从2015年起,射阳法院推行信访投诉事项督查督办制度,将以往重点信访由监察室督查督办的做法拓展到全部信访投诉事项。集中交办。对来人来信和网上投诉、举报的,统一由监察室进行登记后,填写督办单派发给相关部门办理,并根据信访事项内容和要求,分别确定三天、一周、一个月等办理时限。统一答复。信访人对承办部门答复意见和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监察室采取相应的调查处理措施,根据具体处理情况,统一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显然,陈昌龙对于张锦芝的投诉,适用的是最长的办理时限,承诺给予书面答复正是根据该院的信访制度安排。 从9月19日一转眼,到了11月19日,射阳县法院纪检监察室仍未给投诉人任何书面答复,甚至连有没有对丁卫东、郭志俊作停职或调岗处理的口头答复,都不曾给一个。张锦芝于是信访,11月22日,陈昌龙在法院附近拦住张锦芝:“你怎么能向有关部门反映说投诉后我一直没给你们答复,不是口头告诉过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2016)苏0924执异22号裁定了吗?”张锦芝说:“你怎么能将一个空头承诺,当作对我的信访投诉处理情况的答复呢?书面的东西在哪里,丁卫东等人被处理了吗?” 张锦芝说:你有没有认真浏览及处理过我的投诉?盐城市委《关于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失职渎职案件,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以反腐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第三十八条,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市委十项规定、十个一律、八个严禁以及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违反纪律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第四十四条规定:“坚持从严治吏,党员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停职或调离岗位,再按规定追究责任。(二)工作效率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三)法治观念淡薄,未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要建立和坚持领导接待群众制度,署实名举报受理回复制度和举报有功奖励制度。要加强管理,对群众信访举报必须逐件登记,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要畅通解决问题的工作渠道,保证信访举报问题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畅通双向反馈渠道,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建立健全来访接待制度。逐步建立完善首访责任制,坚持哪一级机关接谈、哪一级机关负责的原则,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问题,要一办到底,限期将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答复来访人。”中纪发〔2008〕23号《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射阳法院领导王如平、陈昌龙未及时处理信访事项,接收信访材料超过两个月既对撤销枉法裁判问题处置不当,对于查实相关法官未立案下裁判的问题,也怠于依法依规处置。 射阳县法院陈昌龙承诺的答复期限届满已过去近5个月,张锦芝请求撤销未受理执行案件情况下即作出的(2016)苏09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仍在进行中。丁卫东、王樵、郭志俊及张丽丽等领导及法官,依然一身轻松地在射阳县法院上班。而张锦芝却被拖进了深重的诉累之中,至今还在为撤销枉法裁判绞尽脑汁,执行案件至今无法进入正常的执行程序。党纪何存,公道何在!恳请射阳县纪委、盐城市纪委及有关政法机关等立即介入,不要将“一律先停职或调离岗位,再按规定追究责任”,当作党内的一种政治笑话存在。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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