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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3-26 12:12 编辑
盐城盐都区法院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有待提高
2016年10月9日,盐城市区居民孙某向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提交两页需求信息内容不同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要求依照首问负责制及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履行开具登记回执,及通过回执向上诉人履行确认收件数量、公开首问责任人、答复期限、监督电话等信息的法定职责。城南新区分局以没有开具回执的法定职责拒绝开具,孙某遂于2016年10月12日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10月13日,盐城市公安局即作出盐公不决字[2016]第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当日告知孙某不予受理的结果。2016年10月24日,孙某将盐城市公安局告至盐都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
2017年1月5日,孙某收到了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挂号寄来的(2016)苏0903行初488号《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郝月、审判员温永刚、代理审判员宋君。才看完外甥孙某传来的该判决的前两段,我总体感觉盐都区人民法院制作行政判决文书粗枝大叶,缺乏严谨性。首先,不看内容,光看外表,行距排版忽紧忽松,很不匀称。表达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信息时,文字很拥挤,在表达市公安局及孙某提起诉讼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时行距加大,再到第二段“原告诉称”,行距很紧,而且字距相较上段也明显变密,看起来很不养眼。从第三段起字距、行距又加大,到最后一段“我院认为”时,所述文字又“摩肩接踵”起来。
再细看前两段的文字,更让人哭笑不得,孙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因为2016年10月9日向盐城市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提交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对方拒绝开具登记回执;但488号判决书上竟然说“原告诉称: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复议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盐城市公安局)接收申请材料单拒绝开具登记回执。”这说明麻痹大意到什么程度了。市公安局不肯开回执,孙某却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这样的事实查明,实在让人无语。
孙某不服该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从未陈述过2016年10月9日向被告盐城市公安局提交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更未说过该日盐城市公安局接收申请材料拒绝开具登记回执。一审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未搞清楚。2、表述盐城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告知上诉人孙某已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很快寄出;被上诉人孙某也提供第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其信封,证明不予受理决定于10月13日作出,于10月19日寄出。上诉人于2016年10月21日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
孙某所称的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是起草及审理(2016)苏0903行初488号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够细致造成的,判决书说孙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告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是将被告与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混淆了。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也没说是2016年10月19日,提供证据证明是2016年10月13日,法院怎么能疏忽到将作出时间滞后6天呢?打个简单的比方,你盐都区人民法院的该488号判决,落款时间是2016年12月29日,是2017年1月3日寄出的,如果我说你这个判决是2017年1月3日才作出的,你听起来不感觉逆耳吗?
行政裁判文书的排版及文字输入的校对的严谨程度,反映了行政庭工作人员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热情与重视程度,也反映着你们对原告方的尊重。如果类似的常识性的错误都犯,你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的公正性能不让原告产生合理怀疑吗?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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