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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议] 行政诉讼超过期限未驳回起诉则超期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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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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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21:2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10 21:27 编辑

            行政诉讼超过期限未驳回起诉则超期有正当理由

       夏珍凤、蒋宝娟、丁长文等以射阳县市场监督局公开虚假的政府信息,即档案号为32036—A的《(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日杂商店)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为由,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提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复议请求。市工商局作出盐工商复(不受)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夏珍凤遂于2016年3月下旬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盐工商复(不受)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9时开庭审理,审判长郑朝芳、审判员陆小伟、人民陪审员成仁玲。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庭审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中明确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最长时间至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五年。被告提供证据3,即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日杂商店1998年9月30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档案号32036-A,证明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日杂商店于1998年9月30日注销。”
    2017年1月1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向夏珍凤送达了作出于2016年12月29日的(2016)苏0902行初70号《行政判决书》。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涉注销行为及注销资料查询表内容于2001年度以前形成,原告直至2016年3月1日才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原告连提起行政诉讼的五年最长期限都已超过,当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最后一句包括两个认定,其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的最长五年期限;其二,原告于2016年3月1日时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珍凤的诉讼请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行初70号案件中,将不属于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适用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所适用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笔者在网络发表的《行政诉讼期限应考察诉权告知及非自身原因耽误》中已作专题分析。夏珍凤认为:受理后查明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相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法无据。
    行初70号《行政判决书》引用的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第六十九条的内容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等是否正确,暂且不论,夏珍凤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有未超过复议期限,而超过复议期限的唯一理由是超过了起诉期限。在受理后查明起诉超过期限的情况下,一审应当判决驳回起诉,而不能驳回诉讼请求,因此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既然,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夏珍凤在行政复议申请不被受理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断,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而且断定根据此法条已超出五年起诉期限,应当顺推出夏珍凤的行政诉讼属于“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即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法释[2000]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驳回起诉,而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夏珍凤在2017年4月7日下午开庭的二审程序中主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发现起诉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同时审查超出法定期限有无正当理由。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02行初70号行政判决,未对上诉人提出的正当理由的正当与否作出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亭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超过法定期限,且未适用该法条裁定驳回起诉,一方面说明它不敢面对夏珍凤老人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表明夏珍凤超过法定期限但有正当理由;亭湖区人民法院哪怕口头告知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就会立即掉进法释【2015】9号第三条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陷阱”中。
    行初70号行政判决在认定超过起诉期限的同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估计是受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影响。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做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特殊规定完全不同,如果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是2014年3月1日,2017年4月10日时,李四主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注: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张三如果提出证据证明在不满三年内曾向其主张还款,或者对方承诺还款,则成为超出2017年3月1日提起民事诉讼,没有超出诉讼时效的正当理由。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称的正当理由(时效中断或中止),则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能在受理后驳回起诉。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民诉法中诉讼时效的概念,而是“起诉期限”“起诉期间”或者“法定期限”。案件受理后行政机关主张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有无正当理由,如有正当理由,则不能驳回起诉,但有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如果无正当理由,则应依据法释[2015]9号第三条驳回起诉,而不能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期限,并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概念,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并非一回事,所以,行政诉讼法对超出起诉期限时应如何处理,有其专门规定,不能适用或借鉴民事诉讼法中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
    综上所述,没有裁定驳回起诉,是因为超出法定期限但有正当理由,若无正当理由,依法就不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而非四十六条,说明适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之间,没有逻辑及法律上的联系;同时,判决书表述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即不被市工商局受理的申请复议超出法定期限,与适用第四十六条获得的超过起诉期限的认定,又存在密切的逻辑推理关系。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亭湖区人民法院没有对原告夏珍凤直到2016年2月才知道原任法定代表人的日杂商店企业法人被注销这一理由,是否正当作出认定,即选择性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也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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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10 21:41: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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