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27 13:31 编辑
城南新区公安分局在上日能寄出次日作出的答复
2016年10月9日,外甥孙某向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申请公开与自己上月被行政处罚(盐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有关的政府信息。2016年10月27日,孙某收到了城南新区分局挂号送达的落款日期为10月26日的《关于孙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016年第3号),文称:“处罚决定中涉及的黄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真实姓名、处罚决定中所称申请人要求放人的公民姓名、刘生工厂的企业名称。因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书面征求相关第三方意见,相关第三方均不同意公开。” 孙某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市公安局最终作出盐公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第3号信息公开答复。孙某不服盐公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2017〕苏0903行初72号。几天前我研究、揣摩盐城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发现,第1页称:“被申请人称:2016年10月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孙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要求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黄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三人的真实姓名、刘生工厂的企业名称及被控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姓名等信息。经审查,我局于2016年10月25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孙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办理事项的相关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正确。”第3页称:“(复议机关)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6日城南新区分局作出答复。” 突然发现一个新大陆似的惊奇:“党政机关公文的落款日款,即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的日期。通俗地讲,参与办理该信息公开事项的工作人员穿越到了公元2017年10月26日,作出答复后,又穿回2017年10月25日,寄出了10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我立即返查城南新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其首页第二段称:“2016年10月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孙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要求公开……。经审查,我局于2016年10月25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孙某。……”表达与复议决定上引用的片段一字不错。 会不会是笔误?我返查2016年10月26-27日间与外甥孙某的聊天记录及其他信息。哇噻,还真的是2016年10月25日寄出的。以前,我一直着眼于该答复文件内容本身,从落款以为是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真是不研究不知道,一研究把自己都吓一跳。我再一翻查城南新区分局和盐城市公安局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行政答辩状》,都避而不谈信息公开答复于2016年10月25日寄出了。我立即省悟:“这两个行政机关一定在我之先发现了10月26日作出的答复于10月25日即已寄出的严重漏洞。” ﹝2017﹞苏0903行初72号行政诉讼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我为孙某全权代理。我质证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提交2016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合议庭成员宋君法官惊讶地问我:“你不承认合法性,尚能理解,说它没有真实性什么理由?”我应道:“城南新区公安分局在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中自认2016年第3号答复决定是2016年10月25日寄出的,对该事实原告予以认可。但是,10月25日怎么能寄出10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呢?即,10月25日该答复并未完成审批程序,城南新区分局即将拟稿过程中的稿件加盖公章寄出来了。原告不服的,不是10月26日作出的答复,而是10月25日寄出,由原告收到的答复。所以,该答复作出程序严重违法。”张爱武审判长微微颔首,表示听懂了。 城南新区分局又以快递详单及发票,证明第3号答复是在10月26日寄出的。我称:“该顺丰快递详单印迹模糊,难以识别,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城南分局应提供原件质证。对于发票,详单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对该发票的三性也均不予认可。”我的目的逼城南分局将快递详单的原件拿出来,实际上,详单复印件比较清晰,我在质证时同时称:“详单表面没有所寄内容为2016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记载,所以没有关联性。”承办法官宋君说:“请被告1城南新区分局在三日内将该组证据原件提交法庭。”城南新区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冯臣阁辩解:“10月25日邮寄是10月26日邮寄的笔误。我当即反驳:“对于城南分局笔误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 我的维权习惯是,开过庭就要写博文进行逐题总结。出于结尾需要,4月26日晚上9时左右,我致电顺丰速运热线电话95338。我说:“请帮我查询一下编号925621516930的详单是何时收寄及收件的?”接线人员问清我姓名后答复:“该单号是一个空白单号,没有任何寄送记录。”我对通话录了音。 盐城市公安局法制办的马良同志,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的政委黄东生出庭参加了诉讼,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新河派出所的副教导员王祚亮到场旁听。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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