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法院法官约谈当事人拒绝告知约谈的原因
2017年5月16日上午,刘某发短信给我:“你好,刚前夫打电话说,盐都法院打电话给他,说有人等,他问那个,后来又说就你寄快递到中级法院,现在转我们这边,你来核对一下。”我问清来电号码为0515-68825868,是一个女的打电话给其前夫唐某。我问:“2017年4月19日,你前夫同时寄出两份材料给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盐都法院有没说明是针对哪一份材料,核对什么材料上的什么内容?为什么要核对?”刘某说:“前夫说对方没告诉,估计是盐都区人民法院的某个法官是帮某个人找到前夫。一开始说漏嘴了。”
我答应帮唐某代为咨询一下,当天下午3:15左右,我致电0515-68825868,一女的接电话:“我是沈某,受唐某口头委托,想问一下你们通知他到法院去核对什么材料?。”该女同志说:“你不是唐某的委托代理人,我不需要告诉你。为什么要求他来,具体情况我已经告诉唐某了。”我笑笑:“你这么较真,我很无奈,和你说句话,都严格到要书面授权。目前唐某与我之间确实不曾有书面委托手续。” 5月17日下午,唐某在盐城市区某地第一次约见我,他说:“盐都法院没有告诉让我去核对什么,我也不知道找我何事,所以我只好大致就这个电话通知我去核对材料委托你去帮我处理一下。我不懂法律,文化层次又不高。”我突然想起一件事,问他:“有人告诉我,说是在去年3-4月间在市区某地方出现过,而且与刘某身在一处是在路边闲谈,可有此情景?”唐某说:“去年3-4月间我肯定没回过盐城,也无与刘某见面的事实。”我又问:“在2441号民事判决的卷宗中,我查到一个法院邮政详单,上面有本人收三字,法院说这个详单寄的是殷华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请问你有没有收到?”唐某说:“我没有收到过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离婚后我就是回盐,也不在前妻处留宿。如果收到,在我不签收的情况下,快递的人员也不可能让我拿走。”他向我出具了书面委托手续后,我因其他事需处理而与之分手。 2017年3月18日上午8:45,我从盐城市房产大厦办事出来,致电盐都区人民法院约谈唐某的电话,我对接线的女同志说:“你好,我是沈某,受唐某书面委托,拟到你处核对材料。”她惊讶地问:“核对什么材料,我们没有让唐某来核对什么材料啊?至于唐某,必须他本人来,不能委托代理人来处理!”我提出质疑:“约见当事人,不准他委托代理人,这是什么逻辑?如果他亲自去,他的代理人可不可以陪同前往呢?”她说:“代理人想陪同,这得我们庭长批准。”我问:“你们庭长叫什么名字?”她不回答,将电话搁了。 过了不到十分钟,0515-68825868来电,刚才的女同志回电话:“庭长同意你可以陪他一起来,你们明天上午九点来。”我说:“对不起,昨天唐某与我分手时,说要外出,现在应当不在盐城。他委托我就是表明了他响应约谈的态度,基本情况他告诉我了。你们约谈唐某到底是基于什么事由?据唐某说,你们让他去法院谈话的最初原因,是说有人在法院要见他,他问是何人,你们又改口说核对材料。第二个约谈理由即核对材料,刚才你们又否决了。套路太深,如果是我处在他的位置,我也吓死了,哪里还敢见你们。”
接线的人员说:“我不知道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你应当与承办法官联系。”我奇怪了:“你既然什么不晓得,与我扯什么。唐某不服〔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向中院提交过《民事上诉状》,这个2441号民事判决的承办法官是邵静,但我联系过邵静,她的办公电话是0515-68820598。能告诉我承办法官的姓名,以及通知唐某去法院到底是因为什么事由?” 她不告诉法官的姓名,但是说:“因为什么原因找唐某,我现在不好告诉,你们一起来一下法院,承办法官会告诉你们。”我真无语了:“看不出这个承办法官犹抱琵琶半遮面,还挺害羞呢!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就是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公民,还依法说明理由,你人民法院有事说事,对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如果能这般讳莫如深?唐某请代理人去处理事务,还不准代理人单身入虎穴。” 此前联系唐某的法官如果是邵静,那么,我估计她遇到挠头的地方了。唐某在《民事上诉状》中称:“2441号卷宗第7页显示EY132858623CN邮递开庭传票等文件至“盐都新区盐城路2号y幢x室”,收件人同时署明‘唐某、刘某’。盐都区人民法院按第7项详单上的地址,我不可能收到此信。上面也没有我的签名,至于刘某有没有收到此信,与我无关。收件详单上的‘2016.1.8本人收’,既非上诉人签名,也非刘某标注,应是承办法官邵静找人标注,虚构送达事实。” “上诉人不探讨此案判决的公正与否,但是认为2441号判决未向本人送达。2441号案卷第32页是落款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的《公告》,内容显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去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但这是拟发出的公告文本,不能以其制作完成,并经过60日自动产生公告送达的效力。在2441号卷宗中没有公告发出的任何证据,入卷公告并无发出的事实,故而该判决尚未生效,不存在从2016年4月8日向后满60天起算上诉期的问题。本人当前获知此判决内容,故提起上诉。”又如果5月16日致电唐某是拟处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唐某的民事上诉状,承办法官想就有关问题找唐某核实。就本代理人认为:“唐某纵使不响应约谈,也不能成为不予移送上诉的理由。” 综上所述,盐都区人民法院电话约谈当事人,应当依法说明事由,需要核实处理的内容,以及不如期而至,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法律后果与去不去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你盐都区人民法院连承办法官对当事人保密、传唤理由都一变再变,作为当事人凭什么理睬你?”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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