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口水笨笨 于 2017-8-4 13:29 编辑
为了小区的业主“自治”目标,为了把不知为何“原因”坚决不与业主对话的业委会唐主任请下神坛。小区里近五十户业主,主动要求在“关于业委会主任唐盐平带头违建”的举报信上签名。由业主代表们送往各管理部门,早日召开清华名居小区业主大会。
2017年8月3日上午,业主代表“凤凰”“雷”,第三次来到亭湖区文峰街道,这次在街道,遇到了带病坚持上班的凌主任,就我们第一次递送的材料及今天送来的“关于业委会主任唐盐平违建”的实名举报信,凌主任答复:对能否召开业主大会正积极向上级部门征求意见,对唐盐平不具备委员资格的事进行调查,尽快给我们答复,对近五十户业主集体签名的实名举报“唐盐平楼顶违建”的材料送至街道办公室,做成文件阅办卡,送街道主要领导审阅。
2017年8月4日上午,业主代表“凤凰”“雷”,第三次来到了亭湖区住建局,因为这次是递交“关于业委会主任唐盐平违建”的实名举报材料,住建局的领导也是相当的重视,二位负责领导接待了我们,最后,住建局的领导再次表示:将向街道证实唐盐平的违建情况,如情况属实,她是不可以担任业委会成员的;清华名居小区已经有超过20%的业主提议,可以立即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近日,还将前往亭湖区纪委、盐城市城管局、盐城市城建执法大队分别送交“关于业委会主任唐盐平违建”的实名举报信。
笔者评:清华名居小区现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唐盐平”身为公职人员,带头违建近二层楼,违建面积达几百平米,无视法规,目无法纪,隐瞒欺骗主管部门,非法取得业委会主任身份,其中奥妙估计也不是一点点虚荣心的问题。业委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行驶权利、管理公共资产,其中有很多事情,相信在新的业委会上任后,通过帐目审计就会水落石出。中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如有侵占公共资产的违法事实,管你是什么神通广大的人物,该如何就将如何。(建议各位百度搜索“业委会主任侵占”看相关的新闻)
这几天也有好多业主在群里面问,这次“是否对业主委员会进行重新选举”的签名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这个问题本贴先将有关的法规条文做了一个汇总,请大家讨论。 1、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房[2009]274号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份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双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 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 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 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笔者注:清华名居小区业委会主任唐盐平,目无法纪,私自在楼顶加盖近二层楼的违建,导致楼体裂缝,楼下住户阳光被遮挡。并且其违建事实已经存在多年,其通过隐瞒、虚报等方式欺骗了主管部门,在本年度五月份的一次所谓的“改选”中取得了业委会主任资格。本小区362户住户的签名同意罢免现业委会委员资格,也是远远高出了法规要求的20%以下。
2、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当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笔者注:条例中明确了小区所在辖区的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拥有管理及监督职责,
3、根据:《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业主委员会怠于筹备组织的或者在任期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笔者注:本小区目前一二期住户679户,有362户居民签名同意业委会改选 ,亭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亭湖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本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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