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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盐城城南新区新河派出所收件开具回执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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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8 06: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8-8 06:57 编辑

              盐城城南新区新河派出所收件开具回执值得称赞


       2017年8月6日下午2:50,我来到盐城市青年路南侧的五星车站售票厅正东方场地上、白漆涂刷的栅栏东侧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内取电动车。在四五米外就看到坐凳后部向上翘着,心里咯噔一下。近前掀开坐凳,里面电瓶不在了,有一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躺在里面。我前后左右张望,寻找看车的女性,在栅栏人口处时才看到看车的女子戴着帽子、口罩从售票厅的帘子处跑过来,估计是天热蹭空调的。我对她喊道:“喂,我电瓶车上的电瓶被偷了。”她应了一声:“电瓶被偷了,我晓得的。”
       我问:“电瓶被偷了,怎么处理?”她说:“你车子过夜的,电瓶被偷了与我无关。你看这立柱上公示的《停车须知》上载明看车时间从早6:00-晚6:00。”我说:“你这理不对,7月27日上午7点左右,我将车也是停放在这个停车位置,第二天即7月28日上午大概9点从射阳回盐过来取车时,我给了你一元硬币,你让我再付两元,说车辆过宿的。你还提示我,在龙头上扎了透明塑料绳进行标识。现在你看看,我的紫色电动车北侧的两瓶电动车龙头上都扎着带子,我的电动车南侧也有一辆电动车上也系着带子,偏偏我的车头上没有系带子,过夜的电动车上为何没系带子?”她不吱声了。我问她:“是什么单位安排你在这里看车子的,凭什么你在高架下面圈一块地,就可以坐地收钱?”她说是五星街道安排的。
       我立即联系朋友吴某:“电动三轮车在车站电瓶被盗了,下午你朋友为咨询法律问题与我约见面,没法及时赶到了。”吴某说:“你先报警,我立即骑电动三轮车赶过去。”拨打110后,过了只有五分钟左右,西侧售票厅内走出两个穿淡蓝色制服(衬衫)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个手里拿着一个本子,询问刚才是谁报警说电瓶被偷了的。我向他反映:“8月5日上午8:00到8:05光景,我将真爱电动车停在这里,然后乘车去射阳,当晚没有回来,刚才约2:50取车时,发现坐凳这样张开着,打开发现电瓶没有了。”
过宿车辆.jpg
       他简略填写了接警登记表后,合上本子转身就走。我提出质疑:“你们出警了解情况,为何不要求报案人签名确认?电动车放在停车区内,而且有人看管,看车人就在周围忙活收费,你们为何不向看车人作任何询问,并做笔录?你们就这样做形式似的,问几句就完成了出警全过程了?”我注意到他身前的设备不像摄像头,倒象对讲机。他只得停下来(另一个人站在旁边看),对我说:“那你在下边签字确认你报案的内容。对于你问为何不询问看车的,因为报警的是你,不是她。所以用不着问她,以后需要问她时,她跑不掉的。至于你要做笔录,这事你去新河派出所找刘奇伟做,我们不负责做。”他二人跟着转身向售票厅处走去。这时朋友吴某出现在身后,他说:“这两个人从衣着上看不是正规民警,你怎么没跟他要报警回执?”吴勇遂致电110,询问沈某报警没有现场给予回执的事,110让到新河派出所找刘奇伟警官。
       我于是乘吴某的电动三轮车赶往新河派出所,刘奇伟在他的办公室内与我做了询问笔录。他问我,你这电瓶什么时候卖的,多少钱,什么牌子的。我说是2017年1月卖的,花了500元,在真爱电动车门市购的,电池的牌子是该门市固定的,是不是也叫真爱,没有在意过。我问:“盗窃案件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刑事案件立案吧?”刘警官说:“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损失600元以上,你这是500元,按行政案件立案。”我问:“不给报警回执吗?”他说:“报警回执,要等领导同意立案后才给,24小时内同意立案后,有受理通知书,那时你要报警回执有什么用?”我对刘奇伟说:“放车的位置正对着车门朝向东面的摄像头,偷车的人胆子也真够大的。我发现电瓶被盗是在白天,看车的若要证明电瓶不是在白天被盗的,也很够呛。”
       离开新河派出所,我与吴某一起去车站将空腹了的电动车架上电动三轮车,就赶往盐城市区黄海路与迎宾北路叉口,向西约120米路南侧的真爱电动车门市。晚上7:15光景,我与吴某去门市取车,问女老板电池多少钱,她说650元,我吓了一跳,问为何年初只收500元,有150元的悬殊。女老板解释:“你年初采购的电池也是超威的,与现在的一个牌子。年初时也是650元,但年初你换新电池时,你车上是带着旧电池的,500元是以旧换新的价格,不是没有提供旧电池的销售价格。你年初来以旧换新时,不需要换电瓶盒子,你电瓶被整个提走了,重装新电池,当然要给你装上电瓶壳子,所以另收50元。”我发现自己对于年初换取的电池价格认识有误,于是在付费后让店家开具了收款收据,并出具了年初销售电池价格的证明。
辅警出警.jpg
       2017年8月7日上午9时左右,我带着起早编制的《关于8月6日沈某报警的补充陈述》及相关证据再次找到刘奇伟,要求他签收。他问我交这补充陈述什么意思。我说:“昨日你问我电瓶是多少钱,我说是500元,所说的500元实际指向的并非电瓶,而是电池。单就电池而言,我2017年1月确实只花费了500元。但昨天晚上我重置同品牌的超威电池时,才晓得我认为当初的电池只花了500元,属于认识错误。价格低是因为当时提供了旧电池,在不提供旧电池的情况下,销售点售出该电池,500元根本不会卖给我。你昨天说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600元以上,现在超过600元了,你也许会说电池用了半年折旧,如果要评估或者按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立案,你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就行,我会跟踪的。”

       我对刘奇伟说:“你在另一份相同内容的《陈述》下方写上收到此件,签名,落上当前日期就就可以了。”刘奇伟说:“这样做不行,我们现在收件都开收件清单的,有严格要求。”他到办案区一会回来后递给我一页《接受证据清单》,上面有他的签名,还有新河派出所的公章、二维码、防伪条。我啧啧称奇。去年我帮外甥孙某维权,向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时,该局公开声称公安机关收件没有开具回执的规矩,因此,被孙某一连串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在该案件二审程序中,我作为代理人曾对承办法官说:“打这个官司,我们不在乎输赢。政府对群众作出的承诺不兑现,那么群众就有义务拿起法律的武器,以诉讼的方式让它付出时间与成本。”现在看来,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接收人民群众文件材料不开回执的规矩已被打破。原来让签个姓名都不肯的,现在让经办人便签一下都以不够严谨予以拒绝,坚持使用收件回执的标准式样,实在可喜可贺。
       该表扬的要表扬,该批评的应批评。公通字〔2000〕40号《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 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 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 码,以便报案人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这说明新河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要等领导同意立案才肯开《接受案件回执单》是不正确的。


                                                                                              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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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8 06: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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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8 07: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拨打110出警的这两个人是新河派出所的公安民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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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麾将军(从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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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8 13: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销赃源头没有了,这样的情况就少多了
物是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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