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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盐城律师刘景胜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策略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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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7 20:56:0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盐城律师刘景胜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策略不敢恭维



       2017年9月13日下午,高某云(女)听说我爱好法律,即与我说起一肚子苦水,因父母位于大冈的一处房产,她因故陷入诉讼纠纷,前后经过七年盘根错节,不得结果。她说哥哥高某林的前妻唐某将她兄妹三人及她的母亲告至盐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家析产。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都民初第1660号民事判决,卞某、高某云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24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指定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目前尚未审结。       高某云向我出示了她提起的落款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的《民事诉状》,状中主张“2000年原告的父母欲对自有的盐都区大冈镇某某路X号的老门面进行改建,但因老俩口年老体弱,又无经济来源,原告的哥哥及嫂子唐某又不愿出资建房,为筹集资金向原告借款,并就借款事宜签定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原盐都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用于建房的资金全部由原告归还本息,在协议签订后即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改为原告所有,但其父母有居住权。”高某云在此(2011)都民初字第0623号案件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我父母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将坐落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某某路X号的房屋(三层232.54平方米)确认归我所有”。
       (2011)都民初字第0623号《民事判决书》中高某云的母亲卞某辩称:“原告(高某云)诉称都是事实,涉案房屋均是我女儿改建,钱亦均是其用的,后借给我儿子、媳妇、孙子居住。后因我丈夫病故,媳妇就将我和我儿子赶出来了,现同意将该房屋确权给原告所有。”623号案件于2011年6月8日9时开庭审理,《法庭审理笔录》第2页载明:“唐某某:本案的三被告(母亲卞、唐某某及其丈夫)从96年共同居住案涉房屋至今,没有分居生活。归房改建时,唐某某出资40000元进行共建,卞某大冈法庭受理的一审中明确指认。”
       我百思不得其解,卞某如果在此前的诉讼中承认媳妇唐某某提供了4万元,怎么会在这里又完全否认?我返查卞某为原告后来撤诉的(2011)都大民初字第0059号确权案件的《法庭审理笔录》,开庭时间2011年2月18日9时45分。该笔录载明卞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景胜。笔录第2页刘景胜律师称:“原告夫妇于2000年在大冈镇新军中路自建了三层楼房,并以原告的丈夫高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权属证书,两被告系原告的儿子和媳妇,由于两被告没有房子居住故一直和原告夫妇共同居住在该房内,后原告的丈夫于2006年因病去世,去世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言明其死后家中一切归原告。两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架,甚至几次闹到法庭,原告的晚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被告唐某某对原告的态度尤其恶劣,经常打骂原告,现原告已被被告唐某某赶出了家族,居无定所,只能在亲戚家借住。”唐某某答辩:“当时2000年3月起房子的时候,共起了三层,……当时是我去到大冈信用社拿的40000元贷款,后来钱是(公公)高某某拿的,贷款是我还的,我与高某林是1996年结婚的,结婚的时候是和原告卞某及高某某住在一起的,当时是老房子。我拿贷款的证据还没有调出来,但肯定有,一个星期内提交法庭。结婚后因为我是做首饰加工的,存了40000元,都投入到建房子买材料了。……2005年和我高某林住的三楼又重新装潢了,花了35000元,以前一直是毛坯,装潢的证据也没有了。”


       审判员耿晔兄问:“原告,被告对房屋的陈述你有无异议?”刘景胜答:“建房子的时候是以唐某某的名义贷款40000元,但还款是用门面房租金还的,建房子的时候都是原告及其配偶出的钱,被告没有出钱。三楼装潢是事实。”看到这里,我大惑不解,问高某云:“唐某某声明对于贷款及装潢房子分别发生40000元及35000元没有证据,这个刘律师完全给予了承认,你母亲请这样的律师不是求败吗?他的自认对你母亲在落款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民事诉状》中主张的X号房产确权的主张也明显冲突。卞某提起诉唐某某主张权利,哪有主动向刘律师坦承唐某某在共同财产上附加了35000元装潢费的可能?我觉得你们不是被法院坑了,而是可能被人设套了?”
       高某云说:“这个案子开庭前,刘景胜律师让我母亲不要出庭,说有他出庭足可放心。并且让我也不要出庭,我当时哪里懂啊,于是就信了他,所以诉状中的被告没有列我,我也没有到庭旁听。”耿法官又问:“唐某某,你说还款是你还的有无证据提交?”被唐答复:“还款都有回单,钱都是我还的,字都是我签的,分三年还的。”原告卞某的代理人刘景胜非常配合地说:“当时贷款是唐某某的名义,还款肯定也是她去还的,但还款的钱都是房屋租金收益。”耿法官问:“租金是谁收的?”刘景胜:“租金是原告收的,但还款的钱都是租金收益。”
       看到这里,我对高某云说:“这哪里还是帮原告打官司啊,分明就是让原告一败涂地。当时贷款以唐某某的名义,怎么可能推出‘还款肯定是她去还的’?即在这次庭审中,刘景胜作为高某云的母亲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对40000元贷款是唐某某所还持肯定态度,这种肯定又满满的推测的味道。在此基础上,他主张还款的钱是唐某某拿的租金,这是根本没法证明的,这是强加给原告对于4万元源自租金的举证责任。而租金属于原告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唐某某所称的包括唐某某的家庭共同所有,也是一个难以证明的死结。刘景胜连贯的应答,这是套死原告的诉讼策略。”
       我对高某云说:“盐城律师的法律素质及职业道德状况良莠不齐,滥竽充数及做法官掮客的不在少数,有良心者及能力杰出者更是凤毛麟角。”再往下看笔录,——耿法官问:“原告,你说被告还贷款都是用的房屋租金有无证据提交?”刘景胜答:“没有。”——耿法官问:“原告,起房子用了多少钱?”刘景胜说:“十万元左右,是原告与高某某的积蓄。”——耿法官问:“你有无证据证明?”刘景胜答:‘我们没有举证的义务。”
       我对高某云说:“刘景胜主张40000元是唐某某还的,但用的是租金的钱,并且说是唐某某用收的租金给付。同步,他又说砌房子所花的十万元左右是原告与高某某的积蓄。如果租金直接落在唐某某手中去还款的,如何称得上是原告夫妇多年的积蓄呢?这个刘景胜说用的租金,说没有证据证明,又信口说源于积蓄,却说没有义务举证。他应当是故意对原告不利,给法官制造是原告闪炼烁其辞而且自相矛盾的不良印象。”
       我又对高某云说:“你母亲起诉的诉状是刘景胜写的吧?”高某云说:“是的!”我说:“你看这起诉状上表达的‘由于两被告没有房子居住故一直和原告夫妇共同居住在该房内’,不用想,刘景胜用共同居住这个措辞,就是为了有助于朝房子属于共同财产这个思路上靠拢。拟制你哥嫂与你爸妈有确凿证据证明当时已分家,但哥嫂住三楼,爸妈住二楼,一楼用于经营,那么,是不是也叫共同居住在该房内?按照刘景胜的逻辑,你如居住在梦园小区,特意表达成你与梦园小区的其他住户‘共同居住’在该房内,说不是居心叵测,我是不相信的。你试试,将‘共同’二字去掉会怎样,意思完全相同,所以,刘景胜加上‘共同’二字,意蕴深长。在开庭笔录中,他将‘共同居住’拎出来特别强调,我回顾你母亲卞某的民事诉状,才对这个律师的人品、道德作出大致判断的。”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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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9-18 06:13:53 | 只看该作者
直到今天没有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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