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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公(城)行罚决字〔2017〕680号 嫖娼 胡** 2017 年6 月23 日17 时许,谢**在海安镇翻身河东**号一家无名按摩店内,与胡**谈好一百元与其发生性关系价格后,与胡**发生了性关系,胡**微信支付其100元。2017 年6 月下旬的一天,胡**、谢**达成了以胡**帮谢**购买一台电风扇发生性关系的默契,于2017 年7 月19 日晚在翻身河东**-* 的院子南边由西往东数第二间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2017 年7 月20 日6 时许,二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调查过程中,胡**承认了其嫖娼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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