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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盐城工商局通知申请人领取复议答复材料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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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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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1: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1-9 12:02 编辑

盐城工商局通知申请人领取复议答复材料可嘉
       

       2017年10月25日下午,盐城市区居民徐某向位于盐城市区解放南路的市工商局实名提交《关于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法人住所变更登记的举报函》。他向接受举报函的工作人员介绍:“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并无法人住所,查询企业信用网,其登记的法人住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广发大厦203室(CNX),实际弃用已有四五年光景。2015年前它即采用盐城市青年中路26号圣华名都苑2号楼16层为其法人办公住所,徐某于2015年与之发生劳动纠纷,有盐劳人仲案字〔2015〕第221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它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是虚假不实信息。2016年该公司在圣华名都苑2号楼16层的办公住所又人去楼空,搬到了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紫薇广场C区9楼。2017年春节后,该公司又搬离前述的紫薇广场的办公住所,目前无人知道其办公住所。”
       10月26日,盐城市工商局向徐某出具《来信来访回执单》,文为:“徐某:您2017年10月25日的〔2017〕49号人民来信,已于2017年10月26日转给城南工商分局办理。”直到11月17日,盐城市工商局城南新区分局未有人与徐某进行任何联系,徐某也未收到城南新区工商分局寄来工商举报受理告知书。11月17日下午,徐某来到盐城市工商局的办公室了解相关情况。盐城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城南新区工商分局,随后城南分局的工作人员用0515-86660202致电徐某解释:“从市工商局转来的举报材料,我们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告知义务。”
       2017年12月5日,徐某收到了城南分局作出的落款为2017年12月1日的《告知函》,其中告知:“你《关于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法人住变更登记的举报函》(注:对方表述时将住所的‘所’遗漏了)本局于2017年10月27日收悉,经调查,不予立案。”徐某于12月14日向盐城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违法(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超出法定期限内履行违法。
       2018年1月5日上午10时许,盐城市工商局法制办0515-89029509致电徐某的代理人即我:“城南工商分局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已经送过来了,你若今天上午有空过来领取一下,同时与你确定一下该案件听证的时间。”半小时后我来到了市工商局509室。坐在东侧的潘金权态度非常热情,并给我倒了茶。然后,他对我说:“这是被申请人盐城市工商局城南新区分局提交的盐南工商行复答〔2017〕第7号《城南工商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原件,这是对方按复议案件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的副本。你带回家去,仔细研究一下,便于该案件组织听证时进行辩论。”我问:“对方准备的证据材料有没有多备的一份。如果没有可不可以给我手机拍摄一下吗?”
城南分局答复书.jpg
       坐在对面的严诚说:“这没有问题的。这些证据在听证程序中是要提供给你质证的。不给你提供复制,你还怎么行使质证的权利?”潘金权于是从上往下翻开案卷,问这个需要拍摄吗?哦,这一页你不需要拍摄,……,他翻到排列在最前的证据页将案卷推给我。我才拍摄了几页,潘金权有事离开办公室,严诚依然坐在对面办公。拍摄好对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后,我向上翻了翻,没发现锁定这些证据材料的证据清单目录(含包含对各证据证明作用的说明),我正要询问严诚,这时候潘金权走进门来。
        潘金权问我:“沈主任,你看听证时间安排在什么时候合适?”我说:“听证前能提前三个工作日就行。”严诚说:“关键是我们看申请人一方何时有时间,我们如果可以方便申请行政复议的群众,要尽可能地方便或满足。”潘金权说:“今天周五,下周我们有个案子要出庭,需要准备应诉。你看周五下午时怎么样?”我说行。严诚说:“那你回去后好好准备,我们下周五前。关于这个案子,我们会依法处理。”
       在回家的路上,我不由得啧啧赞叹:“盐城市工商局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工作作风真不错。不象盐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时,答复书只给复印件,不肯给原件;也不象盐城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时,片面理解《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说法律只规定可以查阅,没规定可以复制,派个人监督申请人一字一字地摘抄,把自己套进去折腾行政效率;也不象盐城市物价局为复议机关时,将工作人员查明就是给申请人的一份答复书原件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出门后该局法制办的领导还跟踪电话,让申请人交回答复书原件,说将原件交给申请人他们违背了法律,也违背了纪律。我拒绝交回时,他还说属于滥用公民权利。”
       我更赞叹盐城市工商局积极响应申请人要求听证的申请,积极贯彻执行《江苏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4.3.3条规定,即符合《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将组织听证当作是对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自律,看成是让人民群众参与行政程序的机会与桥梁,欢迎群众参与与监督,而不是害怕群众参与,抵制群众监督。
                                                                                                       二O一八年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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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麾将军(从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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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4: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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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16: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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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9 20: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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