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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法官孙卫权李梅枉法裁判 受害人经济损失4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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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6 21:5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官孙卫权李梅枉法裁判
受害人经济损失49.3万元


——卢贵兰恳请全国人大、政法委、监察委、最高院按照2018年1月17日晚间新闻向全国联播中播出的最高院司法解释给予援助:
1、依法撤销(2018)苏09民申26号有瑕疵错误裁定书;
2、依法立案再审;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造成我卢贵兰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49.3万元。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无有证据佐证的,应实事求是判决,有瑕疵错误的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再审”的规定。我不服(2014)盐民终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再次申请到市中院立案再审。
由于2012年4月审理我这起案件的合议庭庭长是李梅,立案后,我书面请求要求李梅回避,而审监庭庭长孙卫权,接到我申请回避后,违法违规,剥夺诉讼人的权利,继续将我的案件交由李梅审理。孙卫权、李梅对我的四项诉求、佐证、要求调取录音录像,拒不理睬,不仅践踏庄严神圣的国徽形象,公然对抗最高院2018年1月司法解释,更触犯刑法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以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为由,下发(2018)苏09民申26号裁定书,将我申请再审的案件驳回。
对照2018年1月最高院司法解释,(2014)盐民终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有四项瑕疵错误:
瑕疵之一:(2014)盐民终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13页倒数12行,申请人卢贵兰从银行取出180000元已交给被申请人纪金达儿子纪龙江购车。纪金达和代理律师蔡胜华在庭审上都说:“车子是卢贵兰离家出走半年以后买的,只要卢贵兰拿出半年之内买车子证据,我们就承认180000元由我纪金达持有……”主审法官杨曦希将180000元购车款改判在我卢贵兰一人头上。现提供盐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信息表一份,无论从购车时间、上牌照、到交款时间都相吻合(庭审笔录、车辆信息附后)。
瑕疵之二:10页倒数6行,申请人夫妇将130000元借给纪金达女儿纪龙群买房,亭湖区法院主审法官蔡克将庭审笔录的130000元借款偷改成补贴,庭审笔录不给当事人看,哄骗签字,市中院不但没有改判,竟将130000元借款说成是陪嫁。申请人要求调取亭湖区法院2011年3月21日上午9时的庭审录音录像。
瑕疵之三:8页倒数6行,大星村修路垫资30000元,被申请人纪金达说是做慈善事业,其实30000元早已回笼在被申请人手中(证据附后)。
瑕疵之四:12页倒数4行申请人取走的203000元,支付孙金成工资50000元,支付纪龙江石灰款60000元,还纪金武20000元,发333省道工人工资17000元,剩下的钱用于春节13口人的吃用香烟、请客送礼,而市中院在203000元中只承认支付孙金成工资50000元,剩下的153000元违规打在我卢贵兰一个人头上。
综上,事实证据清楚,恳请全国人大、政法委、监察委、最高院援助,对照2018年1月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二款,责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8)苏09民申26号裁定书,依法立案再审,还冤民10年合法维权之公道。并对犯有枉法裁判罪的孙卫权、李梅定罪量刑。
司法腐败,不正风肃纪,民无天日……
举报人:卢贵兰                     
电  话:15189213506               
身份证:32091……027         
租住:盐城市亭湖区榆河路北七巷19号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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