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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头论足] 金州区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仍称被告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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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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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07:51: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5-15 09:51 编辑

                              金州区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仍称被告不明确

       2018年3月8日下午,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J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陪同孙某一起前往的我对立案庭女同志说:“这个案子是货款纠纷,被告二李某是被告一某腾飞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联系地址与联系电话与被告一相同。但他的出生年月不详。”女同志检查材料后说:“没有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材料,不符合立案标准。”我说:“这个李某,……电话地址齐全,但是我们没有正当理由获取对方的身份证信息或者户籍资料……”
       该女同志说:“我开一张《协助调取证明材料通知书》给你们,你们到公安机关去调取户籍证明材料。”随后我与孙某来到金州市公安局,接待人员了解我们的来意后,让到附近的派出所。孙某与我来到拥政派出所户籍大厅后,窗口内的女同志听孙某说明来意后,告知孙某:“调取公民户籍证明材料,必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才可到公安机关调取……。”孙某用大连的手机号致电12389,反映相关情况,接线人员答应帮我们协调,下午3:48,大连市公安局0411-83631911回电孙某,建议JY公司委托律师去调取。
       孙某遂再一次来到金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没有见到立案登记人员,立案庭内的法警让她委托律师再去公安机关调取。万般无奈,孙某只得到法院附近找律师事务所询问。先是出立案庭门向左顺路到前方十字路口的左前方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的律师答复:“你们所告的被告二的户籍如果是营口的,即使律师在大连本地也调不到他的户籍证明材料。”孙某问:“既然律师也调不到,这边的法院不会不知道,怎么还向当事人开出协助调取相关材料的通知书呢?”这个律师耸耸肩膀,表示不好评价,对此事无能为力。我们进了第二家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律师倾听孙某的苦衷后,也无奈地笑笑:“与你们江苏相比,这个地方就是这个样,官僚主义作风相当的浓重,时间长了,我们也就麻木了。……你这个事我帮不了忙。”
       3月9日上午,我将起诉过程中的遭遇写成文章通过网络曝光,后经相关部门协调,3月13日上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在Jy公司既未提供李某的身份证复制件,也未提供李某的的户口簿插页的复印件的情况下,接受了Jy公司的起诉材料,并现场收取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于诉讼标的为36.4万元,故该案系适用简易程序的收费标准收费。3月23日,我致电0411-12368,被告知此案的案号为(2018)辽0213民初2133号;4月17日上午,我与孙某再次跑到金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此案进度,被告知尚未分案,即尚未确定承办法官。


      2018年5月10日下午,JY公司执行董事孙某突然接到来自金州区人民法院的电话,说是被告二的手机号码打不通——短信呼。孙某连忙说你们可以快递哟……,结果对方将电话挂断了。我对孙某说:“金州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史彥的助理今天开始拨打被告二的手机,说明准备向各被告送达起诉材料了。这个案件在起诉时,JY公司所列被告是腾飞有限公司及其李某,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在2018年3月27日,JY公司起诉公司原销售人员陈某、朱某红返还货款的案件中,陈某荣及朱某主张腾飞有限公司所购货物是他们以个人名义销售,与JY公司无关。如果在2133号案件的审理中,腾飞公司及其控制人否认与JY公司存在买卖关系,而主张与陈朱二人存在买卖关系。而陈朱二人在另案中主张此36.4万元货款(不含税时35万元)是他们以个人名义出售的,已被开庭笔录固定,用脚思考,也能知道他们在此2133号案件中,只能继续硬着头皮说与腾飞公司及李某的买卖合同相对人不是交易发生时他二人的工作单位即JY公司。将陈朱二人列为共同被告,陈朱二人就势必与腾飞公司及李某结成联盟,共同抵御你JY公司。为了证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不存在JY公司,陈朱二人一定会将此前的(2018)辽0291民初881号案件中使用过的证据材料重新在(2018)辽0213民初2133号中出示一遍,即又扯进陈朱二人认为的合伙协议纠纷。于是这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会比此前的案件都要来得复杂。故而,我建议将对适用简易程序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5月11日中午,孙某向金州区人民法院用邮政快递寄出了重新编辑的一式五份民事起诉状及请求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申请材料等。5月14日下午13:47,被告二打电话给孙某:“我今天收到金州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了,你将我告上法庭了。”孙某说:“这个钱的事情不是跟你说过的嘛!”被告二:我跟你说过的啊,你说你与老陈整明白啊,钱该付给谁付给谁啊!对不对啊“孙某说:“是啊,但是,现在与老陈之间整不明白啊!”被告二:”整不明白的话,你把我扯进去,你跟我打官司,你肯定打不赢。如果你打不赢,我肯定会起诉你的!……”孙某说:“那你这钱付还是不付呢?”被告二说:“这钱我付肯定是要付的,但我不知道是付给老陈还是付给你(JY公司)。”
       孙某跟着电告我:“被告一、被告二已承认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为何传票没有同时向我们JY公司送达呢?”我说:“传票应当同时投寄,明天你抽空打个电话给史彥,询问为何各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而你没有收到,为什么不书面寄给你?普通程序的传票应当书面送达。同时问清传票上明确的开庭日期及具体钟点,包括法庭编号。不排除李某所称的传票,不包括传票本身,实际是讲收到了法院发出的起诉材料。”过了一会,孙某又来电:“承办法官史彥来电话,让JY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我说:“这说明金州区人民法院同意JY公司关于此案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建议了。适用简易程序你缴纳了3380元,改为普通程序后,JY公司需要再缴纳3380元诉讼费。如果你没有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到立案庭补缴(2018)辽0213民初2133号案件受理费3380元,并让缴纳后立即将发票拍照传给你。”
       孙某同时告知:“史彥明确已收到转普通程序的申请,并提出被告二的身份信息没有提供,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让JY公司必须提供被告二的身份信息。”孙某辩解:“我们没有能力收集并提供被告二的身份信息,我们在起诉时请金州区公安局拥政派出所调取,最终无查而终。”史彥说你们可以找律师调,孙某说我们尝试过请律师调,但律师也表示无能为力。史法官说:“人家请律师都能调出来,为什么你们请律师就调不出来,你不提供身份信息,我在案件审理中就没有办法写被告二的身份信息。这个案子我们联系过被告二了,人家不是不给你们钱,而是你们与另外的人存在经济纠纷,人家不能给两份钱啊!”孙某说:“这不存在给两份钱的说法。”
       孙某问我:“关于被告二的身份信息,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一周内提供,怎么办?”我说:“你实在没有办法收集得到,就听由法院依法处理。一是被告二收到了法院文书,还打电话希望你撤诉,法律文书传送准确,一对一的关系,被告不明确,从何说起?二是承办法官承认与被告二通过电话,被告二也承认他就是Jy公司所起诉的对象,并且言明不给JY公司货款是因为涉及到另一方当事人对于货款的主张。说明寄出的信以及拨出的电话,都指向了准确的、唯一的对象。史法官说不提供身份信息,就没法写被告二的身份信息,这个理由太奇葩了。”
       孙某问:“金州区人民法院说请律师可以调到被告二的公民身份信息的,这到底是真是假?”我说:“《大连合家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明确:(三)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派出所出具制式《户籍证明》;……。严禁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作为公民身份证明依据。也就是说,即使请律师,如果能从派出所调出被告二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那么,公安派出所就是知法犯法了。如果派出所出具制式《户籍证明》给相关律师,则金州区公安局将无法面对3月8日在JY公司提出被告二的身份信息公开申请时,不同意公开的往事。史法官这样做,我估计可能是为律师拓展业务。”
      

                                                                                           二O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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