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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强迫交易罪,规制“黑导游”乱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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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3 05: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激活强迫交易罪,规制“黑导游”乱象澎湃新闻    2018-06-12 08:01:22
  任然 时评作者
  导游强迫低价团游客购物,可能已经构成犯罪。6月10日,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云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等情形就已经达到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由此可看出,李云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在法条上很清晰。
  近年来,各地旅游市场中,采取讽刺、辱骂甚至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游客购物的现象,仅被媒体曝光的,就已不在少数。但最终被立案,当事人受到刑法处罚的,除了2017年北京5名黑导游因扇游客耳光逼迫游客“补交”团费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刑外,似乎无更多先例。对类似行为的处理,普遍都限于行政处罚层面,如吊销导游证,实施行业禁入,更严重的也多只是行政拘留,启动刑事立案的,少之又少。
  一定程度上说,强迫交易罪,在旅游市场中的适用,还基本处于沉睡状态。刑事立案,一般都有着比较严格的门槛和构成要件。但比照此次案件中所认定的情节,现实中不少的强制购物现象,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却罕有上升为刑事案件。这在客观上,令当前旅游市场中强制购物现象的发生几率和严重性,与该行为所对应的法律风险,未能充分匹配。由此也进一步放大了行业的侥幸心理乃至破窗效应。
  低价游及其背后强制购物现象的衍生,成因确实复杂。如,消费者自身有必要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游树立起码的戒备意识;低价游模式盛行,也折射出一个地方的旅游监管和旅游市场发育不够成熟。这些因素要彻底整改,非一日之功。但也得警惕由理解不合理低价游的治理复杂性,而产生对强制购物行为的同情,甚至把低价团游客挨宰、遭遇强买强卖,当作“活该”。
  要知道,不合理低价游的形成尽管有着很多因素的助推,可其能够长期流行,一个直接原因便是建立在普遍化的强制购物基础之上。若强制购物(交易)对应的风险能够更明确,自然就会少一些明目张胆的强迫交易,寄生于此上的低价游,恐怕也就难以为继。
  因此,有导游因强迫交易罪获刑,为旅游行业的行为底线敲响警钟:看似理直气壮的逼迫游客购物,实际上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事实上,一些导游在强迫游客购物时,经常把“不怕投诉”挂在嘴边,这从侧面反应出,他们在内心里顶多只是把强制购物看成是一个服务质量问题,而丝毫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踩踏法律红线。那么,由司法判决进一步明确强制购物的法律性质,对于规范导游的行为,有直接作用。
  该案也应该成为一个标志性判例,激活强迫交易罪在司法案例中的适用。同时也提醒社会,一个健全的旅游市场监管体系,不仅需要行业法规,也得利用好国家基本法律。

THE END







来源: 激活强迫交易罪,规制“黑导游”乱象(转)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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