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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茶论道] 谁给违规广告大开方便之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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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06:17: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谁给违规广告大开方便之门?
[url=] [/url][url=]作者:秦川[/url]
34人参与 1评论



防范问题广告坑人,除了对其露头就打,更应该把监督视角放在露头前,否则等到问题广告流毒已久再去叫停,只能是亡羊补牢而已。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9日通报,一些电视台播出的“O泡果奶”“莎娃鸡尾酒”“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等广告,存在导向偏差和夸大夸张宣传、误导受众等严重违规行为,已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停止播出。

被通报的“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广告中的代言人,经调查,并非来自“中医世家”,而是一名群众演员,所谓的“秃顶”形象系特效假扮。这是继“广告神医”刘洪斌、胡祖秦之后,又一名“神医”被戳破画皮。稍加梳理,类似广告不只存在一些卫视中,也出现在广播中。但凡喜欢听广播,总会被违规广告所打扰,有声嘶力竭卖假酒的,有扯破嗓子鼓吹卖保健品的,有人感叹一些广播广告就像以前小报夹缝的广告一样,让人不胜其烦,甚至深受其害。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播电台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所谓的“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疗,不是药,胜似药,没有副作用”,明显属于虚假宣传,播出把关人稍有守土意识就不会容忍此类广告“抢滩”平台,更不会放任这种广告一播就是许久。但是,问题广告偏偏一路绿灯,问题出在哪里,不言自明。

发布问题广告,无非图个利字,但广播电台不是私人的菜园子,而是大众传播媒介,怎可想发布什么广告就发布?即便是私人“领地”,也不能置法律于不顾,为问题广告展播屡屡提供机会,充当不法广告骗人的帮凶。

一条问题广告的面世往往需要“攻克”一系列制度性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不被洞穿,问题广告就难以招摇于世。遗憾的是,有些问题广告以金钱开道,常常攻无不克,这值得反思。防范问题广告坑人,除了对其露头就打,更应该把监督视角放在露头前,否则等到问题广告流毒已久再去叫停,只能是亡羊补牢而已。

按规定,广告发布前,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须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故此须追问,广告审查机关为何失职?播出平台为何那么爽快地配合广告主?换言之,有些问题广告早已与播出平台达成默契,各取所需,一拍即合。问题是,这种交媾置公共利益于何地?又把法律法规放在哪里?

广播电台通常拥有公信力,普通百姓一听电台播了广告,往往不去深究广告合不合理、合不合法,而往往会对广告内容深信不疑。正因如此,广播电台一定要把好关,否则不仅辜负听众信任,还会流失公信力。

该把关不把关,该尽责不尽责,播出平台自然须受处理。2018年1月,吉林四平市工商局即对四平综合广播电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7万元,罚款14万元,共计21万元。这一处罚看似严厉,但难有震慑效果。毕竟,按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仅仅科以两倍罚款,有“罚酒三杯”之嫌。对于屡犯不改者,除了依法罚款,是不是还应停止相关平台的广告发布业务?

同时,一些问题广告坑骗了消费者,不仅让消费者破财,还可能伤及消费者身心健康。对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责任,广告发布者也难辞其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究其因,平台尽管离不开广告——有广告才更有经济实力,但不能割裂责任,不能违背法规,不能抛开公序良俗。有品位才有号召力,上档次才有吸引力,老是播放乱七八糟的广告,跌的是身份,毁的是形象,透支的是信誉。

遏制问题广告播出,除了平台加强自律,也需监管部门升级监督手段,提升管理效力,不让问题广告混迹于世。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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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8-6-22 06:18:08 | 只看该作者
我没有!!!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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