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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盐城沿海灯饰城拆除房屋未办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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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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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4 07:10: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6-24 07:12 编辑

                                  盐城沿海灯饰城拆除房屋未办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2018年6月14日,盐城居民沈某通过亭湖区人民政府的依申请公开邮箱向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以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城北沿海灯饰城(亭湖区龙桥村境内)内拆除房屋工程施工前在你机关备案的资料中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组织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拟拆房屋建筑的名称、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符合施工作业要求的保障措施、安生生产应急预案、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手续,以及拆除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的相对人名称。他在所需信息的用途栏描述:“ 2018年5月30日,申请人在沿海灯饰城内发现有大规模房屋拆除,申请人的同事卢正萍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保护B区5A楼盘的1104号商铺(卢正萍2014年购买)的财产安全,但是,包含1104号商铺在内的5A楼盘,在6月13日申请人前往查看时已全部拆除,而且现场安全保障措施不全。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拆除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部门报备相关文件。为了解该区域内房屋拆除遵循该规定以及亭湖区建设局对沿海灯饰城内房屋拆除活动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故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018年6月22日上午,沈某收到了亭湖区建设局寄来的编号为2018034的《关于沈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文为:“你申请的获取盐城市亭湖区城北沿海灯饰城(亭湖区龙桥村境内)内拆除房屋工程施工前在我机关备案的资料中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组织方案或者职工设计、拟拆房屋建筑的名称、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堆放、清除杂物的措施,符合施工作业要求的保障措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手续,以及拆除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的相对名称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已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将情况告知如下:经查,城北沿海灯饰城(亭湖区龙桥村境内)内拆除房屋工程未在我局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亦未办理拆除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故你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2018年6月20日”《告知书》中显然将“施工组织设计”误打成“职工设计”了。           根据苏建质安〔2010〕35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活动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开挖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施工合同;(三)施工组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五)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六)拟开挖的宽度和深度及周边管线的类型及示意图;(七)拟拆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八)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九)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的保障措施;(十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十二)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手续;(十三)其它有关文件。”

   申请人沈某认为:根据该第六条规定,亭湖区住建局仅针对应备案资料中的第(二)款施工合同备案及第(十二)款的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不存在相关政府信息。并没回答(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三)施工组织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七)拟拆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九)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的保障措施;(十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没有进行备案。尽管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备案的资料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但是根据第六条规定,第(十二)项的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手续与没有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存在第(十一)款规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并不冲突,二者是平行关系。亭湖区建设局以没有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推不出因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
   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沈某对同事卢某说:”根据前述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应就相关资料向建设局备案,建设局应将备案资料抄送安全监督局,亭湖区建设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了违法行为,若未履行及时查处的法定职责,我可能会进一步要求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进一步要求亭湖区建设局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后,对所反映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理决定。”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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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6-25 19:28: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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