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出租] 南京市民买房过户前踢开中介 法院:赔偿3万(转)

[复制链接] 0
回复
19522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8-9-1 15:4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京市民买房过户前将中介踢开 法院:赔偿3万
2018年09月01日09:12  来源:扬子晚报
分享到:

  • [url=][/url]
  • [url=][/url]
  • [url=][/url]
  • [url=][/url]
  • [url=][/url]








如今,不少买房卖房者会委托中介机构为房屋买卖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可若经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买卖双方达成共识,却将中介一脚踢开,这时中介机构能向买方要求违约赔偿吗?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达成一致

2017年2月5日,谢某与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独家委托经纪公司以不低于275万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委托期限为四个月。

两个多月后,经纪公司和戴某、韩某签署《买卖看房确认书》,约定戴某、韩某就该处房屋委托经纪公司提供房屋带看及购买居间服务。戴某、韩某与经纪公司介绍的房屋出售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时,经纪公司有权依法收取居间代理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双方还约定,自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如戴某、韩某或同行的看房人、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达成交易的或者实际使用了协议载明的房屋,戴某、韩某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4%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日,戴某、韩某与卖房人谢某在经纪公司签署《贷款风险告知书》、《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网签信息确认表》、《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等,上述材料载明,买卖双方就房屋成交价、付款方式等已达成一致意见。

因中介费支付期限产生分歧

然而在商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公司与戴某、韩某因居间费是当天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产生分歧,致当日未能签订合同。当晚,戴某、韩某找到谢某,互相交换手机号码。

4月20日,谢某来到经纪公司,要求解除独家代理合同。经协商未果,经纪公司同谢某解除合同,并退回保证金1000元,谢某出具收据。当晚,谢某约戴某、韩某一同前往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4月28日,这处房屋过户至戴某、韩某两名下。经纪公司认为戴某、韩某与谢某私下交易,已构成违约,遂诉至秦淮法院。原告经纪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62400元。

被告戴某、韩某辩称,原、被告因中介费支付期限问题产生分歧,遂提出终止居间服务委托,所谓的《买卖看房确认书》自当日起对两被告没有约束力。

而涉案房屋的购买系通过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的,并非如原告所说私下达成交易。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赔偿中介3万元

面对原、被告的说法,法院又会怎么判定的呢?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看房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两被告确从原告处获知关于涉案房屋的出售信息,原告亦组织双方就房屋售价、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原、被告因居间费支付期限产生分歧,两被告即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自行与卖房人联系、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进行交易,违反了《买卖看房确认书》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62400元,因原告方工作人员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与被告产生争议时处理方式及善后工作不到位,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客观上两被告已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致后续居间服务原告无需继续提供。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两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30000元为宜。(通讯员 秦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责编:张鑫、唐璐璐)


人民日报客户端下载手机人民网






来源: 南京市民买房过户前踢开中介 法院:赔偿3万(转)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