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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09: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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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中的"项"如何理解?
答:是指独立的施工合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92、外埠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因工商注册地发生变更的,企业资质如何办理?
答: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第九条规定资质的企业及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外埠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手续一年以上,在京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前一年的年度市场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备案后在京承担过不少于1项目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建市【2014】79号文件规定,办理资质相关手续。
9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哪里可以查询到企业资质信息?
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查询中心—>工程建设类—>爆破与拆除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查询。
94、我公司原有资质均属于新标准中被取消资质的范畴,现我公司想申请新的资质,网上应申报哪个流程?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95、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在这次换证范围内么?
答:不属于。
96、现在还可以新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么?
答:不可以。
97、已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应如何办理?
答:按原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渠道申请资质延续。
98、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如何监管?
答:一是采用记分制方式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在企业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理的同时,按照相应规定对企业或人员进行记分处理,根据与规定的记分限值与累计的记分结果,对企业进行书面警示、限制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启动资质核查等处理;二是采用资质核查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经核查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回。
99、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需要长期满足标准要求?
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100、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01、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102、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103、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104、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105、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106、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7、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8、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10、启动资质核查的条件是什么?
答: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111、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资质么?
答:不可以(军队单位除外)。
112、 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可以是事业编制么?
答:不可以(军队单位除外)。
113、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么?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可以认可。
114、 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115、 企业以租赁的厂房申请资质的,租赁期限有要求么?
答:没有,但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受理日期。
116、 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么?
答: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考核累计指标的除外)。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117、 代表工程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么?
答:每项代表工程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进行考核。
118、 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需要提供图纸么?
答:企业申报涉及建筑工程方面以外的资质的,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根据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为准进行考核;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19、 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资质有哪些?
答: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20、 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提供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1)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2)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3)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的的是注册结构师印章,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册结构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12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
答: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人。
122、 机电工程专业职称是否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相应资质?
答:可以。机电工程专业职称在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二级资质时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但在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三级资质时不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标准中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6类,该资质要求的6个人必须满足标准所列明的这6类专业,机电工程专业未在6类专业中,因此不予认可)。
12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要求的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其中的机电专业是指什么?
答:机电专业包括机电工程、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和自动控制。
124、 原资质管理关系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非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20号文附件6规定之外的企业),首次办理业务时还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出具下放函吗?
答:对于原资质管理关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非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含下属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20号文附件6规定之外的企业),由集团公司出具现有资质证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核实后在我委资质系统进行补录,信息补录后企业直接到注册地址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办理相关业务,我委不再开下放函等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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