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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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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22:4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1-1996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1-1996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trinitrotoluene poisoning
  
  
自  1996-12-1  起执行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是由于工作中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所致的以肝脏损害为主,常兼有晶体周边混浊为特点的全身性疾病。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引起的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
    2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皮肤污染程度,肝脏损害的动态观察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眼晶体改变的特点,结合车间空气浓度监测等劳动卫生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肝脏损害后方可诊断。
    3 诊断及分极标准
    3. 1 观察对象
    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3.1.1 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压痛、叩痛不明显,肝功能试验正常;
    3.1.2 临床症状不明显,肝不在,肝功能试验异常;
    3.1.3 肝大、并已出现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3.2 轻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3.2.1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肝功能试验异常;
    3.2.2 肝脏缓慢性增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
    3.3 中度中毒
    轻度中毒症状加重,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3.3.1 肝大、质韧、肝功能试验反复异常;
    3.3.2 出现脾脏肿大。
    3.4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3.4.1 肝硬化;
    3.4.2 再生障碍性贫血。
    4 治疗原则
    4.1 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禁止饮酒、禁用或慎用引起肝脏损害的药物。
    4.2 按内科保肝治疗。
    4.3 对症及支持疗法。
    5 劳动能力鉴定
    5.1 观察对象
    一般3~6个月复查一次,肝功能异常者应及时复查并做其他检查,尽早明确诊断。
    5.2 轻度中毒
    应立即调离原作业并休息治疗,治愈后一般应调离肝毒作业。
    5.3 中度中毒
    应住院积极治疗,治愈后应调离有害有毒作业。
    5.4 重度中毒
    应予较长时间休息,治疗后明显好转者在健康情况许可下,可适当安排无毒害的轻工作。
    6 健康检查的要求
    对三硝基甲苯作业人员要求就业前体检(体检项目见附录A),就业后每年体检一次,体检时必须做内科、眼晶体、血常规、肝功能及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检查。
    7 职业禁忌证
    a. 肝炎病毒“携带者”;
    b. 肝胆疾病;
    c. 各种原因引起晶状体混浊或白内障;
    d. 全身性皮肤病;
    e. 各种血液病。
    附录A
    三硝基甲苯作业者健康监护规范
    (补充件)
    A1 健康监护的目的
    a. 发现就业禁忌证;
    b. 发现三硝基甲苯作业职工健康损害征象以利于早期诊断;
    c. 为评价和改善车间劳动卫生条件提供科学依据。
    A2 健康监护对象
    a. 准备从事三硝基甲苯作业的人员;
    b. 已经从事三硝基甲苯作业的职工;
    c. 已列为观察对象和确诊患者。
    A3 健康监护的内容
    a. 就业前健康检查:准备从事三硝基甲苯作业者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项目包括:病史、内科、眼科、皮肤科体检,血常规,肝功能试验及HBsAG,必要时可做其他病毒性肝炎血清学和B超检查 。
    就业前健康检查的目的除发现就业禁忌证外,还可作为动态观察的基础资料。
    b. 定期健康检查:凡从事三硝基甲苯作业者和列为三硝基甲苯中毒观察对象及确诊患者,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除就业前健康检查内容外,还应详细询问职业史,包括岗位及其变化情况,接触工龄、接触浓度、防护情况等,有条件时可进行尿中TNT及其代谢产物的测定。
    c. 每次检查后,要求对检查结果作出综合分析和结论,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工作。凡列为观察对象和确诊患者可按本标准中劳动能力鉴定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已明确肝脏疾病,但病因尚不清楚的病例,通过有关项目检查进一步作好鉴别诊断,明确肝脏病病因,并分别处理。
    A4 资料整理
    对每份健康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并存入档案,以便作为今后动态观察及科研工作的资料,同时将有关健康检查的结果向企业有关部门报告。
    附录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B1 本标准仅适用于诊断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作业工人的职业性慢性中毒,不适用于非职业性中毒或急性中毒。
    B2 在职业接触史方面,除作业环境毒物的浓度外,尚须考虑皮肤吸收的情况、劳动强度及环境温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其剂量-效应关系。
    B3 本标准对肝脏大小、质度未作硬性规定,而是强调肝脏状况的动态观察和诊断本病有关资料的综合分析,但肝脏的大小和质度变化在综合判断中仍有重要意义。
    B4 B型超声波检查在本标准中未作为重要诊断指标,可结合临床参考应用。
    B5 本标准中肝功能试验是指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r-谷氨酰转肽酶(r-GT)、甘胆酸CG)、转铁蛋白(TG)、前白蛋白(PA)等。临床可根据具体条件选择使用2~3项为宜。
    B6 在目前生产条件下,三硝基甲苯对血液系统损害极少见,故本标准未将血液系统改变列为诊断指标,如在特殊恶劣的工作环境中确实遇到长期密切接触者出现贫血或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应根据本病动态观察的资料和临床表现特点,做好其他贫血病因的鉴别诊断,经综合分析符合本病病因者可予诊断,因本病所致再障者可列为重度中毒。
    B7 在与病毒性肝炎鉴别诊断时,不要单凭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指标阳性,即排除中毒性肝病,要考虑到两种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临床上应结合职业史看其整个病情,全面分析得出结论。
    B8 生物监测能够反映接触水平,必要时进行生物监测,有助于诊断和鉴别诊断。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山东劳劝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批准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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