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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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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7 22:0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6382-1996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ulcers
  
  
自  1996-12-1  起执行
  
  
  
   
  
职业性皮肤溃疡是指生产劳动中直接接触某些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形态较特异、典型的呈鸟眼状、病程较慢性的皮肤溃疡,如铬溃疡(铬疮)、铍溃疡等。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溃疡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特异性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不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烧伤、冻伤等病所致或其他继于血运障碍所致皮肤溃疡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特殊的皮肤表现,结合作业环境劳动卫生调查资料,排除其他类似的皮肤损害,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皮损初起多为局限性水肿性红斑或丘疹,继之中心演变成淡灰色或灰褐色坏死,并于数天内破溃,绕以红晕。而后溃疡四周逐渐高出皮面。典型的溃疡多呈圆形,直径约2~5mm,表面常有少量分泌物,或覆以灰黑色痂,周边为宽2~4mm的质地坚实的暗红色堤岸状隆起,使整个皮损状似鸟眼。恢复过程中炎症逐渐消退,溃疡变浅、缩小、愈合,最后堤岸状隆起逐渐变平,遗留经度萎缩性疤痕。
    如继续接触,溃疡难以愈合,病程可长达数月乃至年余。
    溃疡可有轻度压痛;疼痛一般不明显,但可于接触强刺激物后加重。
    4 治疗原则
    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清洁创面,对症治疗。
    5 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性皮肤溃疡一般不影响劳动力。在加强防护的情况下,可继续从事原工作。
    6 健康检查的要求
    从事铬、铍等化合物作业工人应作就业前体检;就业后每1~2年进行皮肤科检查一次。
    7 职业禁忌证
    暴露部位严重的慢性皮肤病。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A1 职业性皮肤溃疡的常见致病物有铬酐、铬酸、铬酸盐、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及氟化铍、氯化铍、硫酸铍等可溶性铍化合物。多见于铬、铍冶炼及其化合物的生产与使用(如鞣革、镀铬)等行业。
    A2 职业性皮肤溃疡发病前,局部常有皮肤损伤史,如皮炎、虫咬、抓破以及各种外伤等。
    A3 职业性皮肤溃疡好发部位多在手指、手背、前臂及小腿等直接接触部位。
    A4 常见的由铬、铍化合物所致皮肤溃疡多呈鸟眼状,有时因外伤影响呈线形或不规则形,少数由其他致病物所致者则边缘常无明显的堤岸状隆起。
    A5 金属化合物引起的皮肤溃疡,其血和尿中的金属含量只能提示其接触程度,不能作为职业性皮肤溃疡的诊断依据。
    A6 诊断本病时应作病因诊断,在病名后用括号注明致病物,如“职业性皮肤溃疡(重铬酸钾引起)”。
    A7 本病应注意与化学性皮肤灼伤、臁疮(深脓疱疮)引起的溃疡相鉴别。
    A8 职业性皮肤溃疡目前以对症治疗为主。治疗时,强调反复清洁创面及上覆不透水敷料固定,这样既能绝致病物、提高药效,又能在不脱离生产条件下进行治疗。
    破损的皮肤接触致病物后,应立即用流水彻底冲洗,并保护创面,防止溃疡形成。
    A9 职业禁忌证中规定的严重的慢性皮肤病是指暴露部位的慢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批准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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