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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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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20:2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6384-1996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barium poisoning
  
  
自  1996-12-1  起执行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是指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短时间接触大量可溶性钡化合物而引起的以肌肉麻痹、心血管损害及低钾血症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劳动和其他职业活动中,大量钡化合物经呼吸道、消化道、灼伤或破损的皮肤进入肌体引起的职业性急性中毒。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钡化合物所引起的其他疾病。
    2 引用标准
    GB4865—85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6371—1996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接触大量钡化合物的职业史,以肌肉麻痹、心血管损害、低钾血症为主的临床表现,及心电图、血清钾的检查结果,结合现场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接触反应
    出现头晕或头痛,咽干、恶心、轻度腹痛和腹泻等神经及消化系统症状,心电图、血清钾正常,在数小时至两日内可自行恢复者。
    4.2 轻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并有胸闷、心悸、麻木感、无力,肢体运动力弱,肌力Ⅳ级(见GB4865)。心电图有早期低钾所见或血清钾稍低.
    4.3 中度中毒
    肌力Ⅱ~Ⅲ级(见GB4865),肌张力降低。心电图、血清钾呈现低钾表现。
    4.4 重度中毒
    四肢弛张性瘫痪,肌力0~Ⅰ级(见GB4865),甚至呼吸肌麻痹。心电图及血清钾显示明显的低钾现象,多伴有严重的心律失常、传导阻滞。
    5 治疗原则
    5.1 立即脱离现场,皮肤灼伤者用2%~5%硫酸钠彻底冲洗后再按灼伤常规处理(见GB16371),钡化合物粉尘经呼吸道和消化道进入者,漱口后,口服适量的硫酸钠。
    5.2 对接触反应者和意外事故的接毒人员应密切监护48h,同时给予预防性治疗。
    5.3 特效治疗,首先应及时、足量补钾,在心电图及血清钾严密的监护下进行,直至检测指标恢复正常,然后酌情减量,稳定后停药。同时静注或静滴硫酸钠或硫代硫酸钠。
    5.4 其他急救措施和对症治疗与内科相同。
    6 劳动能力鉴定
    6.1 轻、中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6.2 重度中毒治愈后应调离原作业工作。
    7 健康监护的要求
    7.1 凡从事钡化合物作业的工人,均应进行就业前体检,就业后每两年体检一次。
    7.2 体检应包括内科、神经科,心电图等。
    8 职业禁忌证
    a. 肌肉疾病;
    b. 心血管系统疾病;
    c. 周围神经病。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A1 意外接触高浓度钡化合物粉尘时,在经呼吸道进入的同时,可以从消化道进入,因此临床表现与生活性中毒基本相同,治疗时不可忽视对消化道的处理。
    A2 经皮肤吸收中毒者,早期的消化道症状轻微或缺如,必须重视心电图和血清钾的监测,警惕全身中毒并及时治疗,以免发生突然死亡。
    A3 诊断分级标准,主要以肢体麻木、运动力弱,肌力降低作为轻度中毒诊断的起点。出现肢体不完全性弛张性瘫痪,心电图、血清钾有低钾表现作为中度中毒的界限。轻中度中毒的肌力改变是指两个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的肌力减退而言。重度中毒以四肢完全性瘫痪,甚至累及躯干或呼吸肌并有严重的心律失常、传导阻滞和血清钾明显降低作为主要指标。
    A4 鉴别诊断应注意排除周期性麻痹、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周围神经病、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炎(Guillain-Barre)等。
    A5 关于氯化钾的使用,一般对于接触反应和轻度中毒者,可以口服也可静滴。中、重度中毒者均需静滴给药,浓度及速度根据病情掌握,切忌静脉推注。补钾必须在心电监护及血清钾监测下进行,当病情缓解,心电图、血清钾恢复正常后,减量维持,不可突然停药,以防病情反复。硫酸钠的使用,可用2%硫酸钠500mL静滴或10%硫酸钠20mL间断推注。
    A6 当硫化钡中毒时,除钡离子的毒作用外,尚可产生硫化氢而引起相应的中毒,在诊断治疗时加以注意。
    A7 高温钡化合物灼伤皮肤中毒时,除给予特殊治疗外,灼伤局部还应按GB16371的规定进行诊断、处理。
    A8 关于血钡测定虽属特异,但该项检查目前尚不能普及,而且中毒后的临床发展规律与血钡变化无关,故未列入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医学院附属二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山西医学院附属二院
   
   
  
   
批准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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