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劳动司法,公平公正在哪里? 这些劳动争议案的劳动者一方,除了陈邮案里的陈绍元应该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外,都是长期临时工。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上岗的,都被邮政企业推向地方政府,说他们是公社的人。改革开放了,国有企业用工制度转轨时期,他们遭遇的是年复一年的短期合同、易于和工程项目承包混同的岗位工作承包合同之类的陷阱。再后来,有《劳动法》了,他们遭遇的是邮政企业从上到下预谋的格式合同陷阱。这,以邮政委代办和劳务派遣最有代表性。邮递员干着十分辛苦繁重的工作,拿的却是极低的劳动报酬。他们在《劳动法》颁布施行后的最初几年里,还不知道自己的劳动权益已经被损害着了。郭邮案的郭永福,最先遭遇的是工作承包类陷阱,后面遭遇的是“邮政委代办”陷阱。遵义湄潭的邮政企业,对这在基层邮政所独自支撑了七年的辛勤劳动者,再次经过考核、录用后,以承包三个乡的报刊收订投送的名义搞劳动。其实,郭永福的实际工作,是由用人单位按需要不断调整的。他就被安排搞过电话线路的维护,且在电话线路维护中,跑摩托、爬电杆多次摔伤致残。郭永福并不是个例,湄潭全县有数十名邮递员。贵州的其他县市,则与湄潭县相同或相似。后来,湄潭的邮政企业都觉得再援引1984年的县政府文件,实在是无法掩人耳目了,才又在1988年挖出邮政委代办格式合同陷阱,迫使邮递员跳进去。 “邮政委代办”陷阱,贵州普遍存在,四川、重庆、安徽等地亦都普遍存在,只是挖造陷阱的时间上有些差异。像四川邮政,就比贵州邮政奸诈些,从《劳动法》颁布那一年起,发一个文件,就把王顺友、刘文堂、李先锋等邮递员全部都“邮政委代办”了。贵州的邮政企业,当然也有其高明处,借钟馗打鬼。一借邮政电信分营改革,二借贵州省的劳动主管部门发的邮政委代办的所谓内部批复——黔劳厅发(1997)268号《关于委代办邮电业务协议书的复函》,整治邮递员。于是,贵州的邮递员,就被邮电企业合谋劳动主管部门,变劳动者之身为委代办人员,就被剥夺了可怜巴巴的长期临时工之劳动权益。诚实劳动的邮递员们,在邮政委代办或者劳务派遣出笼时,才开始感到问题来了。但是无可奈何,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若硬是不签,就请你离岗走路。在强势的用人单位面前,劳动者太无力了。当他们在格式合同上签下了名字后,就被套在了维权失败的绝路上。你看贵州郭邮案里的郭永福,是最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疑问的。用人单位管事的说:上面统一搞的协议书,县邮政局无权修改。但是,你们相信县邮政局,不会欺哄你们。那个委代办协议,要集中送去搞劳动合同鉴证的,你放心好了。他们的确也把甲乙双方标明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邮政委代办格式协议,集中送到湄潭县劳动局依法通过了劳动合同鉴证。这样一来,格式协议里委代办的内容条款,已经被劳动合同鉴证的依法行为否定了,留下的只是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可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却像社会上的瘪三一样,完全换了一副嘴脸。令劳动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司法者也不采信依法进行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者发问:“为什么?”劳动者郭永福输了,用人单位湄潭县邮政局赢了。其他陷入“邮政委代办”陷阱的,什么下场,太明白不过了。你看,重庆荣昌的陈邮案、四川通江的李邮案、安徽望江的江邮案,这不同省市发生的,都是极好的旁证。这方面,安徽省一位在县级邮电局局长岗位上任职多年的江老先生有一篇《下岗乡邮员盼社会保障上岗乡邮员盼承认工龄——也谈邮政委代办“陷入”劳动纠纷文章》,列举了各省市的多个事实,讲政策,论法理,作了很有说服力的分析。江老先生“希望有关领导机关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出台解决办法,化解矛盾。” 他发在百度贴吧里面文章,已经引起较大的反响。 发生在湖南省洪江市的洪邮案,当然就是遭遇“劳动派遣合同陷阱”的典型。湖南省的所谓派遣工陷阱,即邮政局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整体劳务派遣协议,让本来就在岗位劳动的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然后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他们回到邮政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工上岗协议》。这种搞法,被有识之士称之为“逆向派遣”,是邮政企业对抗劳动法律、规避用人单位之责任义务的歪招。湖南洪江市的杨成文、向春梅、罗正明等邮递员劳动者,就是被邮政企业逼迫去与劳务派遣公司(例如“怀化市成宇人力资源中心”“怀化市怀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到2009年底,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最后一个短期劳动合同到期时。他们要求与邮政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被告知辞退。他们艰难维权至今,没有获得劳动司法的支持。邮政企业的的表现和做法,太拙劣了。司法者的非公平公正,太突出了。据湖南的邮递员劳动者介绍,“洪邮案的劳务派遣,在湖南也不是个例。” 四川的李邮案,劳动仲裁支持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到法院那里,事实劳动关系的是非就颠倒了,李先锋最终输在了人民法官那里。李先锋的再审申请,到四川高级法院那里,就和郭邮案一样,不了了之罗。啊,这样说有点小不对,准确的该是郭邮案步李邮案的后尘,因为时间上是李邮案在先。不过,有一重要之点是共同的:两案均以不了而了之。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依法维权的最后关口,被司法机关非公正了。说其在最后关口遭遇非公正,有人可能会问:“没有结论,怎么就是遭遇非公正?” 因为至少可以有定论的是,在《民事诉讼法》第181条限定的时间里,没有作出裁定结论。这对劳动者一方,等于非公正——拖死你。郭邮案和李邮案的劳动者,已经濒临于死亡的边缘!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前后,邮递员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多了。郭邮案、唐邮案、洪邮案,是中西部省市的三个典型。这时的用人单位,露出了整治邮递员劳动者的狰狞面目,绝不和你签什么劳动合同,“我和你没有劳动关系”。任劳任怨地为企业、为社会奔忙着、奉献着、骄傲着邮递员,先进工作者、优秀邮递员的奖牌、荣誉证书,一摞一摞地抱着。县市两级的奖励数不胜数,省部级的劳动模范也不少,甚至还有全国劳动模范等堪称国家级的四川王顺友、重庆张尚信等先进英模典型。据主流媒体报道,参加今年全国“道德模范故事汇”基层巡演在重庆首场演出的,都有邮递员的杰出代表王顺友。25年来,坚持在川藏山区送邮26万公里无差错的马班邮递员王顺友。不知王顺友对邮递员群体的劳动争议案作何感想,不知王顺友模范对自己和邮政企业没有劳动关系、对劳动权益没有保障作何感想。难道要王顺友也像陈绍元、郭永福、李登峰等一样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吗?邮递员劳动群体给社会的,曾经是感动了中国,感动了世界。社会给他们的,是用人单位的欺诈,是劳动司法的不公,是无奈、无助和残酷。邮递员的劳动史,就是一部辛酸史、泪血史,太悲壮了! 随着时光流转,当一部分老邮递员发觉老无所养、病无所医,要奋起维权的时候。他们在强大的邮政企业面前,显得弱不禁风;他们在与劳动法制顽强对抗的旧体制面前,更是十分的孱弱。你看,邮递员的劳动,和邮政岗位上的所谓正式工人是一样的。可是,他们在邮政企业里却遭遇了若干非公正,没有劳动关系的非公正,没有同工同酬的非公正,没有养老金保障的非公正,没有医疗保险的非公正……所有邮递员在用人单位遭遇的劳动权益非公正,到司法者那里,本该有些矫正。可是,他们遭遇的,依然是非公正。除了上面分析的,邮递员劳动权益之非公正公平,充斥于劳动司法的各个环节,看看他们遭遇的事情吧。 司法者在采信证据上,看重并采信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而对邮递员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甚至没有证据也要作出明显偏向用人单位的认定。郭邮案里,1987年至1993年间的邮电劳动,湄潭县邮政局提供了湄潭县政府1984年的90号文件,郭永福提供了国务院的1986年的77号文件。法院审理案件,认定郭永福的劳动是根据湄潭县政府文件精神安排的,而不认定郭永福的劳动与国务院文件有关。这既是对劳动者一方的不公平,更是胆大妄为的蔑视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更为要害的是,湄潭县邮政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永福的劳动,与湄潭县政府批转湄潭县邮电局《关于实行农村报刊收投承包合同制的意见》)有关。遵义的法院胆大妄为,没有证据也照样敢于认定!在安徽,望江县法院在没有证据支持下,也查明“1975前后,原告以委托代办员的身份进入望江县邮政局”,进一步,从那时起“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我想请问司法者,公元1975前后,人民邮电就有委托代办员了吗?重庆的陈邮案,两级法院对邮政局提供的内部文件、对企业把陈绍元定岗为邮递员、对企业单方面把陈绍元定位于“邮政委代办” 格式合同中等等一律采信,而对国家关于落实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政策,对荣昌县知青办、公安局等直接涉及安排陈绍元工作的所有证据抛在一边,实在不公平、非公正。郭永福在1999年起的几年里,是邮政企业把协议(甲方名称栏标明“用人单位”,乙方姓名栏标明“劳动者” )送去进行了劳动合同鉴证,司法者公然不采信依法进行的劳动合同鉴证。难道司法者不知道“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领域里专用的说法?李邮案里,通江县邮政局在胜利乡设立邮政所,李先锋被通江邮政局任命为负责人的事实,在通江县法院那里变成了邮政局委托李先锋在通江县胜利乡设置邮政代办所。之所以如此,就是司法者不采信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和现实(那里的邮政机构名称就叫通江县胜利乡邮政所),而采信用人单位在欺骗劳动者的格式合同里写的文字。这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法眼睁着眼睛说瞎话。四川邮政,发一个文件,依据文件搞出格式合同,原本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数千邮递员,就都成为委代办员了。不是劳动者,为何王顺友、魏光顺、李先锋等等又成了劳动模范,成了先进生产者? 司法者在案件分析上,法理逻辑混乱。郭邮案里,湄潭县邮政局在劳动仲裁庭上的答辩,自认了与郭永福有临时工协议,司法者却还要偏听偏信用人单位后面编造的的谎言。司法者对连续劳动的事实无法否认,只好在法理分析上玩怪招,说,“在1987年8月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由于劳动法尚未施行,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1995年1月到2002年6月间,虽然劳动法已经施行,由于此期间双方是按照承包关系在履行权利义务,且当时对劳动法的执行并不规范,故此期间应认定为承包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姑且暂不议1999年到2002年间“按照承包关系在履行权利义务”没有证据支持,难道“对劳动法的执行并不规范”,就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吗?真不知道司法者用的什么法理逻辑!司法者无视《劳动法》,到了如此程度。至于其他邮递员劳动争议案里的混乱法理逻辑,就不一一列出了。 司法者在适用法律上,适用地方文件和企业内部文件,而不适用劳动法规和劳动法律。本来,劳动部文件高于所有地方政府任何部门的文件,国务院文件高于所有地方政府和所有国有企业的文件,法律法规高于邮电邮政企业各级管理机构的文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常识,当然也是审理劳动案件的基本常识。1995年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一、适用范围”2项中明确:“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这规定的多清楚啊!在郭邮案等六个案件,只有劳动者自己在依照劳动法律说话以维护劳动权益。司法机关常常避而不谈劳动法律,只依据邮电、邮政企业内部的规定来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驳斥劳动者,判令劳动者败诉。看江邮案,在岗劳动的江加来一直是邮政企业的一员,并且没有像郭永福那样与用人单位签订什么“委代办”类的协议。可是,到了庄严的法庭上,仅仅用人单位一方说“国家邮政部制定了《邮政业务代办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委代办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哪怕“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代办合同,”司法者照样认定“原被告双方系委托代办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这里,江加来不但让邮政企业“被委代办”了,而且还让司法者也“被委代办”了一回。看郭邮案,1995年以前的劳动,司法者认为无法可依。1995年到1998年的劳动,用人单位拿给郭永福签字的承包合同,依然是“根据湄潭县人民政府(84)90号文件”和“邮电部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司法者也就跟着用人单位,鹦鹉学舌,认可此前提,不适用劳动法。陈邮案等另外五个案件的邮递员,四川重庆的一大批老邮递员,所有连续工作着的邮递员,都不适用劳动法律。到1997年,贵州邮政向贵州劳动厅请示,得到黔劳厅发(1997)268号《关于委代办邮电业务协议书的复函》,于是,司法者把《劳动法》和依法鉴证行为抛在一边,以黔劳厅发(1997)268号为据,认定郭永福和邮政企业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委代办关系。你看,在司法者眼里,《劳动法》、国家劳动部的文件哪有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和“邮电部有关制度规定”的法律效用大呢? 陕西省的唐邮案,则是另外一种非公正。2007年6月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一直执行不了。难怪《工人日报》报道说,唐晓留“赢了仲裁没赢来执行”。一个小小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干预了,都依然长期执行不了。致使劳动者上访了从县到市、到市到省、再到北京的众多单位,九次上北京。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境况啊,劳动者寻求基本的劳动权益保护,怎么就这么难?劳动司法,怎么就对劳动者这么不公平? 总观郭邮案等六个劳动争议案,都是正该适用劳动法律而偏不适用劳动法律。其中有三个,是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起的。司法者只需要审理认定双方是否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并依法裁定或者判决签与不签即可。可是,司法者都陷入了用人单位的种种说法。司法者是业务素质原因被动陷入,是廉洁司法原因而不能公正公平司法,还是什么内部工作程序左右而不敢或者不得公正公平司法,疑问始终在劳动者心中盘旋。郭邮案中,在《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时,郭永福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劳动了近21年,邮政企业已经为其办理了部分年份的职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劳动仲裁裁决在2007年底时是事实劳动关系。有这些为基础,就签与否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就是一个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简单明了事情。可是,在司法者那里,变得复杂了。洪邮案中,劳动者有连续劳动十多年的前提,邮政企业精心挖造派遣工陷阱来收拾劳动者,本身就是一个骗局。欺骗劳动者,规避劳动法律。其中有杨成文,从来就执着地坚持没有跳进派遣劳动合同之陷阱,就是要求只和你邮政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非曲直多么清楚啊!唐邮案,劳动仲裁都裁决了: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裁决生效了,可法院就是不执行,还搞出个不予执行的裁定。省级的人大常委会干预了,还是执行不了。结果让唐晓留九次跑北京,现在还是执行不了。劳动者不能不想,所有知情者都不能不想,这人民法院难道就只是为“人民邮政”开的?这劳动法律就那么的不管用?那么多的机构,就一个唐晓留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事都搞不落实?中华大地上,社会主义劳动法制的偌大天地里,居然没有邮递员劳动权益的一席之地。 这样想、这样看,似乎非正确。因为在2010年的云南,又有邮递员张鸣和镇雄县邮政局的劳动争议案(以下简称张邮案)是劳动者赢了官司的。张邮案的概况如下: 张鸣,1995年4月被镇雄县邮政局招聘为泼机镇邮政所邮递员,工作中多次被评为全县先进生产者。2005年5月,张鸣经单位批准离岗治病。病假期满后,被领导告知回家等待。用人单位长时间没有通知他上班,张鸣多次交涉无果,于2009年10月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县邮政局补发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安排工作。 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超过受理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鸣于2009年10月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 据知情者介绍,张邮案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原告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关系,邮政企业对原告要求上班以及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至今不予理睬和答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邮政局则辩称:原告张鸣于1995年4月2日起在被告单位委托办理邮政投递业务,当时虽然未签订委托合同。但是2000年4月,双方签订了《委办乡邮员收投邮件协议书》,故原告与被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双方的委托关系已终止,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且本案已近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鸣工作内容明确,镇雄县邮政局作为用人单位给原告确定了工资性劳动报酬,也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双方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合格,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属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自1995年4月起确立且至今未解除。关于时效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结合自2005年6月后原告未上班的实际,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镇雄县邮政局给付原告张鸣工资1.8万元,安排 张鸣上岗劳动 。2010年11月,张鸣在镇雄县邮政局补领到了病假期间和和法院判决的的工资,并恢复了工作。
张邮案,又让邮递员劳动者看到了争取劳动权益会获得司法者支持的生机。看来,在郭邮案、唐邮案、江邮案、李邮案、洪邮案上,司法者都错了。错了,就应该而且必须纠正。我希望,贵州遵义、四川巴中、重庆荣昌、陕西略阳、安徽望江、湖南怀化的司法者仅仅错在办案素质低下之上。我期盼:劳动司法机关还郭永福、江加来、李先锋以劳动司法的公正公平。我还期盼:邮政企业和各级政府,还四川的王顺友、刘文堂(苍溪县),贵州的王梅(湄潭县),重庆的张尚信、王定碧(涪江县)等为代表的邮递员以劳动权益的基本保障。他们不愿和不敢进入劳动司法维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发发威风吧!据说,今年4月,四川的老邮递员又聚集到四川省政府和省邮政公司上访了,是到非解决问题不可的时候了,给邮递员一个劳动者的名分吧,给邮递员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吧,别让他们再悲愤地上访了!再不给力解决,影响稳定是最直接的,省际蔓延也只是时间问题。更要害的是,他们会对自己劳动的价值,对社会和劳动法制的评价,产生误解和偏差。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期间答记者问时说的话,振聋发聩!非公平正义,与特色社会主义格格不入。非公正公平司法,与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背道而驰。收入分配不公、劳动付出和劳动报酬极度的不对等,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邮递员群体身上十分突出。改革开放数十年,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也该让邮递员适当分享一些改革和发展的经济成果。不要借改革之名再侵害邮递员的基本劳动权益了,不要再让邮递员继续生活在极贫线上了。恐怕只有这样,王顺友的“道德模范故事汇”才更具影响力。人在做,天在看。怎么维护邮递员的基本劳动权益,社会主义法制的“天”在看,和谐社会之公平正义的“天”在看。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邮递员期盼劳动法制的公平正义,肯定不会太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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